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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9 08:03:35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徐慧瑤

8月4日,北京三中院發布10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其中包括4件侵權責任糾紛案、3件物權保護糾紛案件、2件合同糾紛案件、1件人格權糾紛案件。十個案例聚焦“小案大道理”,涉及疫情防控、正當防衛、殘疾人保護等領域,分别從誠實守法、社會公德、文明守規等不同角度诠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十大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案例(北京三中院發布10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1

在“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案”的審理中,三中院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關于防衛過當責任的條款,既要求防衛過當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範圍内承擔部分責任,也突出民法典原則上鼓勵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對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司法裁判懲惡揚善功能具有積極意義。

在“未成年人遊覽景區緻死案”的審理中,三中院确認景區管理者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内的安全保障義務緻未成年人死亡的,景區管理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倡導景區在保護自然風光的基礎上合理增設安全防護設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在“借防疫之名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案”的審理中,三中院認定“基于疫情防控、維護安全穩定”為借口實施的設立門卡及挖溝行為,不僅具有借防疫之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之實,還抹黑了國家的防疫政策,也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治、誠信的基本要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以結婚為手段辦理北京戶口案”的審理中,三中院明确通過締結婚姻關系鑽國家政策的空子,試圖突破政府管理政策和戶籍管理秩序的合同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引導人民群衆杜絕投機僥幸心理,尊重善良風俗,共建和諧法治社會。

在“出賣人隐瞞房屋交易信息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案”的審理中,三中院依法認定房地産公司故意隐瞞房屋抵押信息與買受人簽訂合同,導緻合同履行出現障礙,該房地産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應依法對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督促房屋買賣交易主體如實告知交易信息,信守承諾履行合同,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秩序及誠信文明的交易環境。

據三中院副院長薛強介紹,三中院突出院庭領導的監督管理責任,要求院庭領導在依法對重點案件監督管理過程中,全面識别涉及最高法院指導意見中的“六類”案件,提醒法官結合案件實際,妥當運用解釋方法,在裁判文書中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不斷提升人民群衆對司法裁判的滿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平正義。此外,三中院充分發揮個案的指引作用,強化司法為民,努力讓人民群衆感受到公平正義。“我院将把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法院工作全過程,以公正裁判規範引領社會風尚,傳遞法治正能量,用法律的權威來增強人民群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為首都高質量發展、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附一則典型案例:

以結婚為手段辦理北京戶口,法院判決合同背俗無效

通州男子溫某與外地女子馮某登記結婚後,協議将馮某的三個孩子戶口遷至北京,馮某因此向溫某支付三十餘萬元。後雙方離婚,馮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認此前簽訂的協議無效,并返還相應款項。最終,北京三中院二審判決雙方此前簽訂的協議無效,溫某向馮某返還30.7萬元。

2018年7月23日,馮某和溫某登記結婚,當年11月1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溫某負責給馮某及名下三個孩子辦理戶口遷移至北京通州區某鎮某村18号(即溫某戶口上),轉成後一年内溫某負責馮某及孩子們的正常戶口管理,正常享受其村民所受待遇。在此期間,馮某共向溫某支付人民37.8萬元。2021年6月30日,馮某與溫某協議離婚,還簽訂《證明》一份,載明:“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馮某與溫某定下的所有協議,借條,收條全部終止作廢。後馮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起訴,要求确認馮某與溫某于2018年11月1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溫某返還馮某32.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馮某與溫某于2018年11月1日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協議書》的内容以及雙方聊天記錄的内容可知,該協議系通過鑽國家戶籍管理政策的空子來獲取不當利益,而戶籍管理制度是國家對人口進行管理的基本政策,馮某與溫某的行為明顯會擾亂戶籍管理秩序,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關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該協議應屬無效,溫某應向馮某返還其收取的辦理戶口的費用。三中院另外查明,雖然《收條》中記載溫某收到了37.8萬元,但馮某實際僅向溫某支付了37萬元,且溫某已經向馮某返還了6.3萬元,故溫某還應向馮某返還30.7萬元。故判決:馮某與溫某于2018年11月1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溫某返還馮某30.7萬元。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表示,本案涉及到背俗無效的問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故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應屬無效。

“本案中,當事人通過締結婚姻關系鑽國家政策的空子,試圖突破政府管理政策的要求獲得不法利益,這一行為會擾亂戶籍管理秩序,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并有違社會公德和良好道德風尚的要求。因此,這一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為無效。” 陳曉東法官告訴記者。

法官還提醒,該案當事人鑽空子、謀私利的行為嚴重違背社會誠信,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于公民誠信為本的要求,也影響平等、法治的社會價值取向的實現。再者,因當事人的行為而引發的涉及婚姻關系的糾紛以及其他财産糾紛,不僅可能會使得當事人自身利益受到損害,還可能會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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