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2021年12月,一條關于上海某小學一年級學生家長之間非正常交往的附圖八卦,在奉賢區社交媒體網絡平台傳播開來。“A媽媽”在孩子班級微信群中發布了老公與“B媽媽”之間非正常交往的言論,引起廣泛關注。
被告王某看到該消息後,發現“B媽媽”在微信群中備注的孩子“B”,與自己班級裡的某位同學同名同姓,便誤以為“B媽媽”就是該同學的母親——原告李某。
随後,王某将李某的照片發送至以其為群主的、近500人的微信群中傳播。該條信息迅速發酵,導緻衆人均認為原告李某就是事件中的“第三者”。
後經雙方确認,李某與“B媽媽”并無關聯。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将王某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公開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0元和律師費6000元。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自己的行為确實有錯,同意在朋友圈和“微奉賢”公衆号上發布道歉聲明,但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和律師費金額過高,隻願承擔部分。
上海奉賢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有兩個。
其一,被告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李某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作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看熱鬧的心态,發送四張涉事聊天記錄截圖,主動引起話題讨論,并未經核實,擅自将原告照片發至微信群内,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
被告的行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誤導群内成員以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經明顯超出自由表達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貶低原告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後被告雖予以澄清,但是考慮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數衆多、網絡空間的快速傳播性特點,被告的侵權行為必然會給原告的個人名譽造成負面影響,也會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損害,故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其二,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下,被告王某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奉賢”公衆号上面發布道歉聲明的訴訟請求,基于被告自認其發布的微信内容不實,且同意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
被告的侵權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必然會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損害,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上海奉賢法院判決:被告王某通過微信朋友圈、“微奉賢”公衆号向原告李某公開發布賠禮道歉聲明,保留三天不删除;若王某未履行上述判決主文确定的義務,則上海奉賢法院将依李某申請,選擇在本市任一市級報刊上刊登相關的賠禮道歉聲明,産生的費用由王某負擔。
上海奉賢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律師費4000元。
判決後,王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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