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繳公積金,違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内,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有關部門有權根據該行政法規對企業采取強制措施,職工一旦投訴,單位就面臨補繳和被處罰的風險。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踐中,如果單位不繳納公積金,勞動者可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區縣管理部投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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