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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與轎車互相追責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28 08:21:43

文章來源 | 通州檢察

近年來,摩托車因其便捷性和靈活性,成為不少人出行的選擇。但是對于摩托車在法律層面的定性,許多人知之甚少,比如摩托車常常會被誤以為是非機動車。現實中還有人因對摩托車存在誤解而觸犯刑法,下面就和通檢君一起通過幾個案例學習下關于摩托車的法律規定吧。

摩托車與轎車互相追責(騎上心愛的小摩托)1

誤解一:“摩托車憑什麼占機動車停車位?”

某天晚上,王某駕駛轎車回到小區停車場,但繞了兩圈也沒有找到合适的停車位,突然發現一輛摩托車停在公共停車位上。王某看着占位的摩托車非常生氣,為發洩怒火,下車将其踹倒,并将摩托車車把損毀。第二天,王某便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抓獲,被抓後王某氣憤地說道:“摩托車又不是機動車,憑什麼占用公共停車位?”

誤解二:“摩托車都不屬于機動車,怎麼會酒駕呢?”

某日,張女士報警稱在某超市門口被人搶包,民警到現場後發現張女士與“搶包”的李某竟均在路邊等候。經調查得知,二人在網上相識,案發當日約定線下見面,吃飯喝酒後,李某誤将張女士的包帶走并駕駛摩托車離開,張女士誤以為李某将包搶走,于是報警。誤會雖然解除,但民警發現李某一身酒氣,并駕駛摩托車,有酒駕嫌疑,經抽血檢測,李某體内酒精含量為132.2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但李某稱“摩托車都不屬于機動車,怎麼會酒駕呢?”

檢察官說法

摩托車究竟是不是機動車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摩托車是有動力裝置發動機驅動、靠手把操縱前輪轉向的輪式車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涉及摩托車的相關規定:

摩托車道路行駛一般規定

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

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

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摩托車高速公路行駛特别規定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裡;

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檢察官提示

摩托車駕駛員要嚴格遵守駕駛機動車的相關法律規定:

未取得相應駕駛證不得駕駛摩托車;

駕駛摩托車要遵守交通規則,不得超速、随意變道等;

酒後或醉酒駕駛摩托車同樣屬于酒駕、醉駕。“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然也包括摩托車。

摩托車屬于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摩托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汽車與摩托車駕駛員要相互禮讓,為對方留出足夠的駕駛空間,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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