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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小知識你們都知道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9 05:16:12

這些小知識你們都知道嗎?01本想跑步,中了套路,等來跑路,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這些小知識你們都知道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這些小知識你們都知道嗎(這些你也一定遇到過)1

這些小知識你們都知道嗎

01

本想跑步,中了套路,等來跑路

健身房作為當代跑路之王,消費權益得不到保障,維權無門,很多消費者雖深惡痛絕,但也隻能自認倒黴,不了了之。

會員卡預付費用常用平攤到較長周期而消費低廉的模式引誘消費者一次性繳納大筆會員費,促成消費者有享受到優惠的心理而“采坑”,後商家卷款“跑路”。預付費+跑路的模式屢見不鮮,而雙方通常未簽訂完備的合同,導緻違約責任模糊不清,解除合同亦無相關合同條款,消費者維權無門。

基本案情

原告蘇某到被告某體育文化公司所屬的健身房辦理799元的健身會員卡一張,起止時間為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備注:活動一年送半年。健身卡使用53天後,原告又與健身房新簽訂了一份《全民健身挑戰協議》,繳納保證金800元,實付金額為792.76元。協議顯示,蘇某挑戰時間從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6日,健身目标為120次/年,沒有達到健身年目标的,保證金概不退款,達到年目标全額返還保證金800元。

2019年12月,蘇某去健身時,發現健身房已停業,在意識到健身房已“跑路”後,訴至法院。蘇某主張由于簽訂了《全民健身挑戰協議》,健身房表示可暫停健身會員卡的計時,經換算,除去已使用53天的健身費用,健身會員卡剩餘費用為683元;已完成了120次健身挑戰目标,應退還保證金。綜上,蘇某訴請某體育文化公司退還剩餘健身卡費和保證金。

另查明,被告系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狀态為吊銷,未注銷。2019年12月13日,該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作出決定機關為南甯市西鄉塘市場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裁判理由及結果

南甯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有收據、轉賬記錄、協議等證據原件在案佐證,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

由于被告停業,導緻原告無法進場健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已不具備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條件,導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符合法定解除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且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解除權消滅。本案中,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實施前,原告在民法典實施後未滿一年内訴請返還剩餘健身卡費683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後,相應的費用683元應予以退還。

原告主張已完成120次/年的健身目标,符合挑戰協議約定的返還保證金條件,現條件成就,被告應退還原告保證金,保證金按實際付款金額792.76元計算。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某體育文化公司向原告蘇某退還健身卡剩餘費用683元、退還健身協議保證金792.76元。

典型意義

消費者不斷“采坑”,究其原因即是健身房抓住了消費者追求用較為低廉的健身費用換取美好身形的“以小博大”的消費心理。現代社會,很多人在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後,向更瘦、更有型、更健康的消費層次進發,也精明的盤算着換取美好身形的 “性價比”,為了得到精确到每天的“優惠價格”,并自信自己能堅持下去,薅到“羊毛”,而辦理了周期較長的會員卡。

雖然實現價格優惠,但也需要一次性支付給商家大量金錢,而這種預付費用的會員卡消費模式正是跑路者的“溫床”。商家回籠資金後,往往因經營或投資不善而無法支付房租、用工成本等導緻停業,有些無良商家更是眼見要倒閉了,乘機低廉出售會員卡,圈一波錢再跑,導緻健身房“暴雷”不斷發生。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特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在辦理教育、美容、健康、餐飲等魚龍混雜的會員卡時,一定要評估好商家的經營管理能力、商業信譽等,比照消費需求,考慮周期、地點、興趣等自身履約因素,切不要被所謂的優惠套路到。辦理會員卡後,要及時保留相關消費票據證據,并核對辦卡前業務員的相關承諾是否形成書面、是否加蓋有機構公章等,以防外一方能維權有道。

作者:王靖

02

一根火腿腸引起千元賠償?法院:不貴!

火腿腸包裝标注“0-4℃儲藏”,超市卻擺在常溫貨架售賣,一位消費者購買後,将該超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退款并賠償損失1000元。近日,南甯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家住南甯市的陳某在良慶區某超市花16.8元購買了一根“金鑼三文治火腿”,回到家後,陳某注意到火腿腸外包裝标注“保質期90天,貯藏條件:0-4℃”字樣,但該火腿腸在售賣時置于常溫貨架擺放。在與超市方協商未果後,陳某将超市起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原告陳某訴稱,被告超市不按照規定條件貯存食品,應認定其存在主觀過錯,屬于“明知”,依據生活經驗可知,食品不按照規定的貯存條件貯存,将容易導緻食品提前變質,對消費者身心健康有重大隐患,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退一賠十,最低一千”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同時陳某表示,其提起本案起訴,目的并非靠本案發财,主要是希望法院對于本案作出法律上的評判,以給其他經營者與消費者樹立示範案例,從而體現民事裁判的社會效果。被告超市未到庭答辯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為證明其與被告超市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向法院提交了購物小票、産品照片、超市銷售照片,能夠證明原告是涉案商品的購買者,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辯,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采信,确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涉案産品外包裝标注貯藏條件為0-4℃,但被告超市将涉案産品置于常溫環境中擺放,未按照産品的貯藏條件進行貯藏,容易導緻産品發生變質,不能保證食品生産企業在涉案産品包裝袋上标明的保質期的有效性,影響食品安全。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超市退還原告陳某購物款16.8元,并支付1000元賠償金。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随着公衆對食品安全的重視,《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行,公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也越來越高。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因此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買到問題産品,一定要記得保留票據、照片等相關證據。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确定的消費者維權途徑有5條: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向消協投訴請求調解;向工商、質監、物價、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消費者可以通過任何一種或多種途徑達到維權目的。

作者:黃昕如、李珊

03

網購的茶葉竟是“三無産品”

男子狀告商家獲十倍賠償

如今網購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習慣,但消費者網購時買到“三無産品”該怎麼辦?近日,南甯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銷售者責任糾紛,網店店主最終被判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網購到三無産品要求十倍賠償

2021年5月,朱某看中了杭州某百貨商行在其淘寶店鋪銷售的西湖龍井茶,花費708元網購了3罐用來招待客戶。幾天後,朱某收到包裹,隻在瓷罐底部發現貼有紙質标簽,标注“西湖龍井”字号,但沒有注明保質期與生産日期,所附贈的布袋和牛皮紙袋上也沒有相關标簽。朱某認為該淘寶店鋪銷售的茶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農産品,侵害了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将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共計7080元。

所售茶葉是否為農産品?商家辯稱無需許可證

市場上所銷售的農産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識标明品名、産地、生産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産日期。庭審中,被告卻辯稱所銷售的茶葉屬于初級農産品,如同去超市購買蔬菜、水果一樣,沒有生産許可證也可以出售,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被告淘寶店鋪的案涉産品介紹顯示,案涉茶葉通過晾青、青鍋、輝鍋、精篩等傳統工藝制作而成,這些工藝程序未改變茶葉的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且該産品的使用方法是通過沖泡茶葉的形式飲用茶水,屬于農産品,也屬于食用農産品,符合《農産品包裝和标識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中對“農産品”“食用農産品”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食用農産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标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的規定,案涉茶葉已進行市場化銷售,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案涉茶葉包裝違反法律關于農産品包裝的規定,存在食品安全風險,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

法院認定三無産品 支持十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規定,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作為銷售者對案涉茶葉盡到了查驗義務,故其向原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行為應認定為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食品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708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包裝物或者标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标明産品的品名、産地、生産者、生産日期、保質期、産品質量等級等内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标明添加劑的名稱。消費者在網購農産品時特别要注意所購食品是否具備上述标識,若發現有未标識上述事項的商品,可以向商家索要賠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作者:張菁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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