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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訴訟期能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2 03:54:44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錢

那麼赢了官司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通常會有

正在執行中、終結執行、恢複執行等幾種狀态

關于法院執行的期限

你又知道幾個呢?

如果被執行人

沒車沒房沒存款

申請人該怎麼辦呢?

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關于執行的那些事

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01 判決生效,對方拒不執行

1.本人或律師查詢和了解财産線索

2.起草《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交至一審人民法院(或同級的被執行人财産所在地法院)

附強制執行申請書格式及寫作要求

過了訴訟期能不能申請強制執行(赢了官司該怎樣申請強制執行)1

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246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人民法院七日内決定是否立案,需要補充材料的,會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補正

4.執行立案後,錄入法院辦案系統,公開執行案件信息

5.法官操作人民法院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财産進行全面查控(銀行存款、網絡銀行賬戶、證券、股權、不動産、機動車輛、保險理财等)

6.根據查控結果分别處理

(1)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

直接劃撥到法院賬戶,支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結案。

(2)被執行人沒有足額銀行存款

法官分析網絡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産情況及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财産線索,制訂執行方案。制作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相關單位協助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不動産、機動車輛、證券、股權、公積金等其他财産,并啟動财産處置措施。

若被執行人是單位職工,有工資正常發放,但無法一次性完全履行。在此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辦法,由執行員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出具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單位勞資部門或者财務部門辦理相關協助手續,每月為被執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費(一般超過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後逐月扣除。申請執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請求時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按照規定,此時不算結案,隻能按照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報結,待全部案款執行完畢才是結案。執行工資戰線有時會拉得很長,持續十年甚至幾十年的情況都存在。

補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是一種結案方式,是指對确無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将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作結案處理,待發現财産後繼續恢複執行的一項制度。

查封了房産及車輛,可以進行評估拍賣。

(1)填寫對外委托拍賣移交單;

(2)房産價格認定:雙方議價—網絡詢價—定向詢價—發起評估;

(3)搖号拍賣:第一次拍賣若無人競拍,再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一般會降價5%-20%)若無人競拍,再進行為期60天的變賣。變賣(不會降價)若無人競拍,可以以物抵債。

7. 執行回款

執行回款從銀行扣劃到法院賬戶時(公對公),各級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适用的“一案一賬戶”,從上至下,透明監管。執行員确定錢款到達法院标的款賬戶後,才能審批發放。

審批流程為:執行員組織辦理領款手續—在系統中提請執行局長審批—主管财務副院長審批—院财務進行發放(大約時間7-30天)。

8.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請執行人攜帶身份證、銀行卡,填寫執行領條和财務領條,手續辦完後逐步提請審批,然後耐心等待即可。

最好開通銀行短信提醒功能,也可以留下電話号碼,款項發放後書記員會提醒你自行查賬。

02 被執行人名下查詢不到房産、車輛、銀行存款

可以向法院申請,将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

補充:被納入黑名單的人,将:

(一)不能貸款;

(二)不能完成以下消費: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三)受到人事錄用限制;

(四)不能參加招投标項目。

03 多次傳喚,仍拒不履行的

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04 拒不履行,轉移、藏匿财産,找不到人,怎麼辦?

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

關于執行的10個期限

01 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内提出。

02 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一般規定為2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246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期間是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21條的規定,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03 開始執行的期限:10日内

根據《最高人民法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2022修正)第480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10日内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财産,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6條的規定,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财産報告之日,其财産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将變動情況一并報告:

(1)轉讓、出租财産;

(2)在财産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

(3)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

(4)支出大額資金;

(5)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權實現的财産變動。

04 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内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的,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内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财産狀況或财産線索(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5條),對于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05 法院确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内确定案件承辦人(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2條)。承辦人員确定後,法院要以适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提出回避申請。

06 确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7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财産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内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07 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執行中涉及不動産、特定動産及其它财産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内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08 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

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9條、第11條的規定,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内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内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内提出申請。

09 聽證的期限:10日内

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10條的規定,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内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内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10 法律文書的審批期限:7日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12條的規定,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制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内完成審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是指一般情況下,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下列幾種“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主要是指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通過其它方式難以送達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2. 暫緩執行的期間,主要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如果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的期限一緻,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 中止執行的期間;

4. 就法律适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 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争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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