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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記錄儀是否全程記錄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07 23:41:35

行車記錄儀是否全程記錄(行車記錄儀記錄了所有真相嗎)1

文/袁曉彬 本文選自【網易另一面】

近日,成都發生男司機打人事件(最新報道),随後因男司機行車記錄儀影像曝光發生輿論反轉,有人建議将被行車記錄儀記錄的違規行為或者事故視頻直接提供給警方,減少違規行為。事實上,行車記錄儀記錄的作用隻是提供參考,不能用做交通事故的直接證據。

在中國熱賣的行車記錄儀實際是影像記錄器而非事故數據記錄器,隻能記錄行車過程中的影像,不能記錄車輛行駛數據,無法為事故分析鑒定提供原始數據

現在在中國熱賣的“行車記錄儀”,在國外其實被稱為CAR DVR(Digital Video Recorder,數碼攝像記錄器),它的功能相對單一,隻是針對行車過程中的影像、聲音的記錄,并不能記錄車輛的行駛數據。而在國外,“行車記錄儀”指的是CAR EDR(Event Data Recorder,事故數據記錄器),最早由德國的菲琳根-詩婉尼根市的凱茨勒公司在1923年研制和生産,對車輛行駛速度、時間、裡程以及有關車輛運行狀況和駕駛員駕駛活動信息進行實時記錄,并為事故分析鑒定提供原始數據。

1997年,數字式CAR EDR開始大批量投入使用,2003年,歐盟頒布新規定:自2004年8月起,在歐盟注冊超過3.5噸以上的商用車、載人8人以上的客車強制安裝使用IC卡技術、有打印功能的數字式CAR EDR。

EDR才是汽車“黑匣子”,能夠對車輛行駛速度、運行狀況的實時記錄,可以作為事故再現的來源可靠的直接證據,在歐美法庭上被采用以此來厘清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

被稱作“汽車黑匣子”的實際上也是EDR。EDR設備會記錄下非常多的數據,包括何時踩下了剎車、發生碰撞時的速度、轉向角度甚至是安全帶的鎖扣處于“鎖定”還是“解鎖”的狀态,可在遏止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等諸多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在國外,民事案和刑事案已經逐漸接受将EDR資料作為事故再現的來源可靠的經驗證據。由于能夠防止竄改,EDR中的行車記錄要在法庭上當作“呈堂證供”來厘清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2005年,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州,十幾歲的女司機在實習駕駛期間因危險駕駛緻他人死亡或重傷被定罪。标緻汽車行車記錄器的數據顯示汽車行駛速度在許可範圍内,被告的父母将此作為證據與法院的強制令對抗。最終,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推翻了本案判決。此外,2006年,一名19歲男子Antonio Boparan Singh駕駛吉普發生撞車事故,行車記錄器的數據證明該駕駛人在僅允許每小時30英裡的區域裡開到了每小時72英裡。這是英國伯明翰刑事法庭第一次采用EDR資料作為證據,最終肇事車主被判21個月監禁。

行車記錄儀隻能提供影像資料,不能作為對付“碰瓷兒”和在發生事故時的直接證據,隻能當做處理事故的參考,要與現場勘查記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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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記錄儀是車主自我保護以及事故現場取證的一種方式,但認為隻要是行車記錄儀拍攝的影像資料就能當對付“碰瓷兒”和在發生事故時的直接證據,這種說法太絕對。行車記錄儀記錄的視頻資料隻能作為處理事故的參考,但最終判定事故原因還需要其他證據,因為視頻不能記錄車主是否規範駕駛、車速多少等信息,即使行車記錄儀的影像資料有利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不能代替交警的調查取證,必須要與現場勘查記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才能發揮作用。

2013年10月,甯波市民李某在市區橫過馬路卻突然折返“被撞”。事發後,涉事司機向交警部門提供了行車記錄儀記錄的視頻,但由于原告受傷無法接受調查,警方調查他的家庭背景和社會關系并結合對方沒有立即索賠的情況來看,沒有找到原告碰瓷的動機,最終無法認定對方是碰瓷。

靠行車記錄儀來舉報交通違章也不可行,《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機關調查取證不能委托公民行使,行車記錄儀拍攝的違章行為隻能作為肇事司機涉嫌違法的線索,不能直接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證據

然而,将被行車記錄儀記錄的違規行為或者事故視頻直接提供給警方以此來減少交通違規現象,也并不可取。早在2003年廣州警方就曾經開展過類似行動,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群衆拍攝的交通違章影像資料,認定車主有違章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但随後車主以“行政違法行為證據須由執法機關獲取”為由上訴,同年12月,廣州市中院終審裁定該車主勝訴,認為《行政處罰法》中規定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指出市民拍攝的違章照片和視頻資料隻能作為該車主涉嫌違法的線索,而不能直接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證據。最終廣州警方不得不叫停群衆舉報違章活動,直到現在也沒有恢複。

行車記錄儀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屬于視聽資料,要想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是經過鑒定後的“完整、原始、無剪輯”視頻,但“行車記錄儀”在工作狀态時會因分割視頻記錄造成“丢秒”,很難達到“完整”的要求

2013年3月25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發了《關于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中規定,對群衆拍攝記錄并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三日内舉報的機動車闖紅燈、違法占用專用車道行駛等違法行為,要通過詢問舉報人和涉嫌違法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認真調查核實。對提供的記錄資料嚴格審核,符合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違法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

車主使用行車記錄儀拍攝下來的視頻錄像屬于證據中的視聽資料,由于視頻錄像很容易進行編輯,一般民事訴訟上法官是不給予采信的,用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素材若想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是經過公安司法機關鑒定後的“完整、原始、無剪輯”視頻。 在技術上,很多“行車記錄儀”為了達到“循環錄制”的效果,在工作狀态時會把視頻分成很多小段的記錄,在分割視頻記錄時,往往會有“丢秒”的後果,僅就這一點看,就很難達到“完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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