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0年6月,時年90歲高齡的陳老太因看病需要用錢,卻被告知銀行卡内的撫恤金因卡被挂失無法取出。經核實,是陳老太的大兒子對該筆撫恤金的歸屬有異議,主動向銀行申請挂失。陳老太認為,老伴單位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并不屬于老伴的遺産,而應屬于自己的私産,與兒子溝通解除挂失無果下,陳老太将兩個兒子一起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确認該筆撫恤金為其所有。
庭審中,被告大兒子辯稱,同意其母親的訴請。上述銀行賬戶确實是自己申請挂失的,現仍在挂失狀态當中。自己是因為弟弟(陳老太的小兒子)将父母的錢據為己有,擔心以後母親生病需要用到這筆錢,才想着把上述銀行卡挂失。現在同意配合解除銀行卡的挂失,但解除挂失後,銀行卡中的錢款取出應根據母親的真實意願。被告小兒子辯稱,同意母親的訴請。之前因為母親骨折,為母親看病花了許多錢才會用到賬戶中的錢款,自己也墊付了許多錢。
二、法院判決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放給其遺屬的具有經濟補償、精神撫慰性質的錢款。法院首先認定原告陳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銀行賬戶内的18萬餘元為撫恤金性質。該筆撫恤金發放單位明确撫恤金發放是根據民政部民【1989】優字19号文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順序是: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原告陳老太作為死者的配偶,享有撫恤金一次性發放的優先順序。綜上,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确認原告陳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銀行賬戶内的18萬餘元撫恤金歸原告陳老太所有。
三、律師分析
對于撫恤金的分配問題,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撫恤金的性質是否是遺産?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有價證券和履行标的為财物的債權等)。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産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後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産。同時,公民隻有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财産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給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
2、撫恤金該如何分配?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标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所以撫恤金分配規則沒有統一性的文件進行規定,各地政策有所不一,需要我們進一步進行了解,但大緻原則可參照遺産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
四、心心有話說
撫恤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都是基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給被繼承人的近親屬的一種收入損害的物質補償,其在本質上并不屬于遺産的範疇。但是由于其特殊性質,在被繼承人的近親屬獲得該項财産的時候,對于撫恤金數額的确定以及分配方式,是需要考慮分配主體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親密程度、付出程度等因素,這些考慮因素與繼承案件當中法官分配遺産所考慮的因素有重合的部分,所以對于這些财産的處理,往往可以《民法典》繼承編的部分規則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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