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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無責賠償影響次年保費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7 18:15:25

交強險無責賠償影響次年保費嗎?人民法院報2017年7月20日刊登了(作者李智輝、夏琳,江西省南昌市灣裡區人民法院)《交強險無責賠償不以因果關系為前提》,現全文摘錄并評析如下:,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交強險無責賠償影響次年保費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交強險無責賠償影響次年保費嗎(交強險無責賠償不以因果關系為前提)1

交強險無責賠償影響次年保費嗎

人民法院報2017年7月20日刊登了(作者李智輝、夏琳,江西省南昌市灣裡區人民法院)《交強險無責賠償不以因果關系為前提》,現全文摘錄并評析如下:

【案情】

2016年9月18日,被告胡某駕駛小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沿灣裡區招賢路由南往北行駛至招賢路規劃三路口超越其他車輛時,遇由東往西通過該路口騎自行車的原告劉某,雙方發生碰撞後,駛至路口西側,又與被告李某駕駛的小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劉某、李某不負責任。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胡某、李某、甲、乙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12萬餘元(其中醫療費近5萬元)。

【解析】

本案的争議焦點是乙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範圍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乙公司應承擔交強險無責賠償責任。

首先,交強險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公益性特征。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交強險強調對受害第三人的保護,體現其基本社會保障功能,因而在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之間,形成一種法定責任,尤其是其中的無責限額範圍内賠償制度表現得最為典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與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以及侵權責任大小之間并無關聯,賠償責任在交強險範圍内與侵權責任脫鈎,不以因果關系為要件;而侵權責任則以因果關系為構成要件,将因果關系列為交強險尤其是無責賠償的前提條件,抹殺了交強險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區别,有違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目的,損害了交強險制度的功能價值。

其次,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交警部門已将當事人的過錯和原因力納入了考量範圍。如果将因果關系列為交強險無責賠償之前提,可能出現兩種情形:一是存在因果關系可以主張交強險無責賠償情形;二是不存在因果關系不能主張交強險無責賠償情形。後一種情形實際上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問題進行了再次評價,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的客觀标準,不僅造成責任認定邏輯上的沖突,而且也妨礙了交強險無責賠償制度的正确實施。

交強險醫療費損失、死亡傷殘損失和财産損失無責賠償限額分别為1000元、11000元和100元,這一賠償标準不會導緻保險人或者投保義務人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不将因果關系列為交強險無責賠償的前提條件,擴大了交強險無責賠償的适用範圍,強化了受害人的救濟和保障,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有利于矛盾糾紛的順利化解。

文中觀點: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與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以及侵權責任大小之間并無關聯,賠償責任在交強險範圍内與侵權責任脫鈎,不以因果關系為要件。

對此,本律持有如下意見:

1、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侵權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因果關系是侵權責任确定的重要條件。隻有與侵害行為具有因果關系的損害後果,方可被納入賠償範圍内。這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目的在于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範圍予以合理限制,以避免義務人承受過重的賠償負擔。

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侵權人是胡某,李某不是導緻劉某受傷事故的侵權人,與劉某的傷害無因果關系。該次交通事故本身就不應要求乙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中承擔的保險金支付責任。

2、依據《交強險條款》第9條規定,乙保險公司當且僅當胡某是在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李某所駕駛的車輛為被盜搶期間肇事以及李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劉某受傷需要搶救,并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李某被确認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才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承擔墊付責任。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墊付和賠償。至于所墊付的搶救費用,乙保險公司還有權向緻害人胡某行使追償權。

第九條 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标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緻害人追償。

3、本案的裁判應當是: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120000元)對劉某醫療費(50000元)承擔支付責任,對劉某車輛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剩餘款項由胡某所投保的商業險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若胡某未投保,上述費用則由胡某予以賠償)。

當然,若判決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醫療費用限額賠付内(1000元)對劉某賠償,則乙保險公司就該賠償金額享有對胡某追償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

《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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