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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日期一般在竣工日期之後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30 0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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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2018年5月24日、6月27日,原告通州利軒加工廠與被告惠諾德北京公司作為甲方簽訂給排水施工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惠諾德北京公司将艾吉析科技(南京)公司标準品物質實驗室裝修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單價,竣工日期均為2018年8月25日。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甲方按1000元/天收取違約金,工期延誤違約金最高為合同價款的10%。

2、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施工,2018年10月28日,原、被告就兩份合同約定的施工内容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3、2019年3月6日,經過原、被告多次對賬,明确案涉工程結算審定價為1445385元,未付款金額為580664.19元。被告方王某甲、呂某、馬某多次通過企業郵箱向原告方衛某發送結算、對賬郵件,上述行為均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4、由于被告一直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原告通州利軒加工廠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餘工程款。

5、被告惠諾德北京公司認為,原告延誤工期,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合同約定: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甲方按1000元/天收取違約金,工期延誤違約金最高為合同款的10%。《工程竣工驗收單》确認的竣工驗收時間為2018年10月28日,而約定的竣工時間均為2018年8月25日,遲延64天,按1000元/天标準計取違約金64000元,兩份合同違約金應為128000元,該款項應從結算款項中扣除。

南京法院觀點:

被告辯稱原告存在工期延誤,應依約在結算金額中扣除工期延誤違約金128000元的意見,本院認為,雖然工程竣工驗收日期晚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但驗收日期是否等同于竣工日期,延期原因究竟在于哪一方均未查明,故被告主張因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律師總結:

本案中工期延誤的問題是一個不錯的參考案例,在工程訴訟中,原告主張工程款,被告其中一個抗辯思路就是通過舉證工期延誤來主張抵扣工程款。

一般而言,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合同确定的工期,确定案涉工程是否超期,當然要根據工程實際的竣工日期開始計算,工程驗收時間當然不能作為工期延誤的一個證據。

此外,工期延誤作為合同違約是由,一方發起索賠的,如果适用清單計價規範,應當在規定時間内向權利人提出索賠的書面指令,否則,過期視為沒有索賠請求。因此,施工合同可以事先約定此類條款,從而約束不合理的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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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日期一般在竣工日期之後(驗收日期不等于竣工日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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