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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質量保證金要在什麼時候退還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7 10:34:51

産品質量保證金要在什麼時候退還(質量保證金與保修金有什麼區别)1

目前,在國内建築市場中,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甚至相關法務人員等建設活動主體,都存在對“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二者概念混淆不清的現象。客觀上來講,想要準确區分二者不同的确有着很大難度,即便在過往的中央政策文件中,也曾出現過概念混淆,如:

2005年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内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很明顯,文件将“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修金”二者混淆成了一個概念。

而2016年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則指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内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将“保修金”從文件中單獨拿掉,明确“保證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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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二者的确容易發生混淆,也正是如此,更容易導緻二者在一些實務操作中,受到彼此的制度規範影響,産生不必要的損害或法務糾紛。那麼如何有效區别質量保證金與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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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二者分别對應不同的保障制度。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工程擔保制度下工程質量擔保的現金保證金擔保形式;而工程質量保修金,則對應的是我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内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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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二者在概念定義、法律依據、保障期間、退還條件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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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定義與法律依據的區别

如上文所述,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分别對應不同的保障制度,其概念定義與法律責任也有着很大不同。

一、概念定義

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内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内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二、法律依據

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法律依據

1.《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确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内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政策依據

相較于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目前明顯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無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還是《國務院辦公室廳關于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都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隻能看作質量保證金的中央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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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間與退還條件的區别

除概念定義與法律依據兩項,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在對應保障期間,以及二者的退還條件方面也有着較大不同。尤其在退還條件上,由于不少承包人對二者缺乏準确的理解,無法區分建設合同中“保證金”改成“保修金”的不同,以緻于在申請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時,經常出現不必要的法務糾紛。

一、保障期間

依據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修金的概念定義可知,質量保證金對應的保障期間為工程項目的缺陷責任期,而質量保修金對應的保障期間則為工程項目的質量保修期,二者在時間範圍上有着很大區别。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對于項目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承擔修複義務的時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最多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質量保修期,是指依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商在工程項目竣工後,對工程項目在保修範圍内和保修期内出現的質量缺陷負有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時期。

不同于缺陷責任期的整體保障期間規定,保修期因保修對象不同,保修期間也有所不同,如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可長可達數十年,而如電氣管線、設備安裝等工程則僅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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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僅從保障期間角度來看,質量保證期是長于缺陷責任期的。即是說,承包商在完成了缺陷責任期的相應質量修複義務後,在随後的質量保修期内,依舊對項目工程質量負有保修義務與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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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還條件

從制度設計的角度而言,無論工程質量保證金還是工程質量保修金,二者都須在各自對應的保障期間内完成相應的保障責任,才能夠進行退還。而正如上文所述,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修金在保障期間内有着很大不同,因此其退還條件相應有所不同。

1.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工程質量保證金,對應的是缺陷責任期的維修義務,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時間也對應為缺陷責任期結束。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具體退還規定:

1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2

若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3

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2.工程質量保修金的退還

工程質量保修金,對應的是工程保修期的維修義務,因此,工程質量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即對應為保修期結束。而如上文所述,工程質量保修金的保修期間,因保修對象不同,時間長短也不同。短者如電氣管線、設備安裝等,為2年;長者如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為50年,一些特殊建築甚至長達100年。

因此,一旦混淆了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二者概念,無法區分建設合同中“保證金”“保修金”的不同,或“缺陷責任期滿”“保修期滿”的不同,按照工程質量保修金的退還條件來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這将對承包商造成嚴重的損失,實務中,因此這類概念混淆發生的法務糾紛并不在少數。因此,準确了解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二者區别顯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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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二者僅一字之差,極易被混淆認知。但實際上,二者在概念定義、保障期間、退還條件等方面有着巨大不同。目前,盡管工程質量保修金已被取消,但區分二者不同依舊有着重要的實務價值,最明顯的即是,避免承包商因概念混淆出現質量保證金退還申請受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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