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使用保險代位賠償?案情概要2018年8月8日,楊賀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與李玲駕駛的川A72**9小型轎車發生刮擦,導緻兩車部分受損2018年8月10日經蒼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賀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是發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楊賀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玲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進入路口時對路面狀況缺乏觀察避讓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李玲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交通事故對方使用保險代位賠償?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案情概要
2018年8月8日,楊賀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與李玲駕駛的川A72**9小型轎車發生刮擦,導緻兩車部分受損。2018年8月10日經蒼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賀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是發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楊賀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玲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進入路口時對路面狀況缺乏觀察避讓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李玲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李玲駕駛的川A72**9轎車在華泰财産保險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下稱華泰财保)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後,李玲将受損的川A72**9轎車運至成都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服務公司)修複,經華泰财保定損,車輛各項損失74651元,施救費3000元。服務公司完成車輛修複後,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兩張,載明維修費74651元,施救費3000元。在楊賀未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下,李玲于2018年8月14日向華泰财保提交機動車輛保險“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并簽署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華泰财保于2018年9月17日向李玲賠付77650.99元。華泰财保在履行完畢賠付責任後,依法取得向楊賀索賠的權利,四川霖澳律師事務所接受華泰财保的委托,作為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向被告楊賀行使代位追償權。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償款54955.7元及利息(從2018年9月1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請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争議焦點
原告華泰财保所舉部分證據存在瑕疵,能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以及原告代償的具體金額是多少?
本案第一次開庭時,我方所提供的證明其損失的華泰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單(正常定損)、維修清單(服務公司售後服務部),沒有定損及維修時間,定損單也沒有被保險人簽名。法院2021年9月23日再次向我方發出舉證通知書,我方補證後,其所舉證據仍存在一定的瑕疵,被告因證據瑕疵對損失的真實性、關聯性提出異議。但結合我方提交的事故照片、事故認定書、增值稅普通發票(維修費)、增值稅普通發票(施救費)以及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能夠認定因此次交通事故給川A72**9車輛造成損失及我方賠付保險費的事實,被告提出的異議實際是認為維修費用過高,存在擴大損失的可能,但被告既未提供證據對過高費用或擴大的損失予以證明,也未申請對車輛實際損失進行鑒定,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因此,結合庭審查明事實,我方主張交通事故給川A72**9車輛造成77651元損失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依法予以認定。
關于代位追償的金額問題,事故認定書确定楊賀承擔主要責任,其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合理,法院确認由楊賀承擔70%的責任,李玲應承擔30%的責任,故我方在楊賀承擔70%責任範圍内行使追償權,楊賀應賠償的金額為54955.7元(總損失77651元-交強險限額内賠償2000元)*70% 2000元)。對于我方主張的資金利息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楊賀向原告華泰财保支付代償款54955.7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87元,由被告楊賀負擔。
霖小律有話說:因第三者對投保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内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再代位行使車主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在保險法中被稱為“代位追償”制度。代位追償是保險公司的一項義務,這是他們本來就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什麼業務特色。代位追償的條件是:第一,事故屬于保險責任的範圍;第二,投保了車損險;第三,事故責任明确,有第三責任方,且被保險人未放棄索賠權。遇到以下四類情況,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第一,第三責任方拒絕或無力賠償;第二,第三責任方故意拖延賠償;第三,交警定責後,第三責任方拒簽責任認定書;第四,第三者逃逸。
注: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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