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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動漫玩偶售賣犯法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5 14:24:50

蛋糕是當下各種慶祝場合必不可少的物品,當用水果、奶油的形狀作為裝飾的蛋糕吸引不了消費者的時候,蛋糕店們就開始着手“創新”了,以此來吸引客戶購買。

制作動漫玩偶售賣犯法嗎(蛋糕上使用動漫人物擺件涉侵權)1

圖片來源:幸福西餅 官網

小豬佩奇、美國隊長、玩具總動員、奧特曼、獨角獸、皮卡丘、蝙蝠俠、哆啦A夢……隻有你想不到,沒有蛋糕店做不出來的。

當收到的蛋糕是這些的形象,又怎麼不讓快樂更加倍呢?

制作動漫玩偶售賣犯法嗎(蛋糕上使用動漫人物擺件涉侵權)2

制作這麼精美絕倫的卡通蛋糕,對于小編來說,隻要膜拜的份,但這種行為卻不提倡----涉嫌侵權。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數據(檢索關鍵詞:蛋糕、版權),目前已有不少蛋糕店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為由”,被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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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截圖

将萬達兒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兒童”)在2020年投訴某一蛋糕店的事情還原如下(裁判文書:(2020)浙0282民初7533号):

《海底小縱隊》是部英國的動畫片,萬達兒童在2017年的時候取得了著作權人的“獨占許可”,獲得了在境内的複制權、發行權、展覽權等權利;該授權書還明确了萬達兒童有權以自己名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訴訟等手段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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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小縱隊》海報

經營蛋糕店的周先生,為了吸引顧客購買蛋糕,在制作的蛋糕時加上了“海底小縱隊”的玩偶作為裝飾,被萬達兒童起訴,要求索賠3萬元。

在收到起訴之後,周先生覺得自己很冤,他表示隻是在店内贈送顧客卡通玩偶,沒有實施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即使法院認定在店内贈送卡通玩偶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但該卡通作品玩偶是在網絡平台購買,有合法來源,購買後隻是作為贈品贈予顧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1. 著作權法上的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許可以發行等方式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
  2. 周先生制作的蛋糕及宣傳圖冊上的玩偶與美術作品雖在眼睛形狀、腰帶和帽子的裝飾、動作這些細節上有所差異,但在整體形象、頭部與身體比例、服飾造型、風格與表達等方面均基本相同,通過綜合判斷,認定涉案蛋糕及宣傳圖冊上的玩偶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系對涉案美術作品的模仿與抄襲。
  3. 周先生未經著作權人或萬達兒童的許可,在其蛋糕店内銷售包含涉案美術作品的蛋糕,因此,構成對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4. 關于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首先,涉案美術作品在相關公衆之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蛋糕店在購進涉案玩偶時未審查賣方是否取得相關授權、是否系合法渠道,且進價明細偏低,故其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其次,蛋糕店對涉案作品的利用行為在客觀上能夠起到提升蛋糕美觀程度的作用從而達到吸引消費者的目的,其有利用涉案作品獲取利益的故意。綜上,對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5.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蛋糕店賠償萬達兒童1萬元。

結語:為迎合消費者,在産品中加入耳熟能詳的美術作品形象,對很多行業來說這是常态;若美術作品形象僅供個人學習、研究、無需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但如果是進行營利性使用,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支付費用,否則将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糾紛。

最最最最後補一句:在自己官網上面展覽也是侵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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