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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子二手車交易罰款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01 08:54:10

南都·深圳大件事訊 記者程昆深圳二手車商黃先生通過瓜子二手車APP認識了一名阮姓銷售經理,并通過她在位于龍崗平湖的瓜子嚴選店選購車輛。相識後,黃先生陸陸續續通過阮經理成功購買了多台車輛,但從今年的3月底開始,卻出現付款後無法提車的情況。心生疑窦的黃先生選擇報警,才發現原來自己應阮經理要求,打到其私人賬戶的車款最後根本沒有轉到公司賬戶,而與他有類似遭遇的客戶還有多名。另據南都記者向龍崗警方核實,銷售阮某因涉嫌詐騙已經于4月13日被警方依法刑拘,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過程中。

瓜子二手車交易罰款(深圳瓜子二手車銷售私收客戶車款)1

瓜子二手車銷售私自收款,涉嫌詐騙被警方刑拘

今年2月份,黃先生通過瓜子二手車APP認識了一名阮姓銷售。對方加了黃先生的微信,并表示自己是深圳瓜子二手車嚴選店的銷售經理,負責與黃先生對接購車事宜。之後,黃先生便約了阮經理一起到位于龍崗平湖的瓜子嚴選店看車,并在當天就付了服務費定了幾台車。

“阮經理的服務态度非常好,很熱情。當時看完車覺得沒什麼問題,我們就付了定金,後來也是成功地提到了車。”黃先生告訴南都記者說。在這之後,黃先生陸陸續續又通過阮經理購買過一些車輛。

随着合作次數的增加,雙方日漸熟絡起來,阮經理提出以後購車,黃先生不需要專門跑來店裡交易,直接把車款轉給她來處理即可。考慮到之前的交易都非常順利,阮經理又似乎是瓜子嚴選店的高管,黃先生便答應了她的建議。“我一般都是通過微信或者刷卡轉賬的形式,把款項打給阮經理,一開始也确實沒有什麼問題,陸陸續續地我就從她那兒一共提過20幾台車。”黃先生說。

瓜子二手車交易罰款(深圳瓜子二手車銷售私收客戶車款)2

但從今年的3月底開始,卻出現付了款無法提車的情況。起初,阮經理以車輛過戶、公司要走程序為由向黃先生解釋,但苦苦等待仍不能提車的黃先生逐漸起了懷疑,便選擇報警。警方介入後,黃先生發現原來自己應阮經理要求,打到其私人賬戶的車款最後根本沒有轉到公司賬戶,而與他有類似遭遇的客戶還有多名。

“我自己現在的損失是有8台車的車款,大概八九十萬。出了這個事情之後,還有瓜子的客服打電話給我,問我交了定金為什麼遲遲不付尾款,其實我這些車款早都打給阮經理了。除了阮經理要承擔這個責任外,我覺得瓜子平台在監管過程中也存在很大的問題。提不到車的這段時間,我向瓜子客服咨詢為何我付了錢拿不到車,客服給我的回複竟然是讓我去找銷售處理。”黃先生表示。

另據南都記者向龍崗警方核實,銷售阮某因涉嫌詐騙已經于4月13日被警方依法刑拘,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過程中。

平台回應:嚴禁員工與客戶私自發生交易,将依法院判決履行相應責任

針對黃先生的遭遇,南都記者聯系了瓜子二手車公關。該工作人員表示,瓜子平台已知悉此事,并與客戶取得聯系,針對部分簽署了購車合同的客戶,平台将妥善進行處理。由于目前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調查,平台将會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調查結果以及法院的最終判決履行相應的責任。

此外,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瓜子平台嚴禁員工私自收取客戶任何費用。且在購車合同以及交易須知中,瓜子平台都會對客戶進行提醒,切勿以任何形式将款項轉給員工。

瓜子二手車交易罰款(深圳瓜子二手車銷售私收客戶車款)3

南都記者也留意到,在黃先生提供的一份購車合同中,第二條車輛交易概況的第一款就對員工與客戶私自交易的情況做出了約定。合同顯示,丙方(代指居間人瓜子二手車)在此顯著提示:丙方禁止丙方員工以現金、個人微信、個人支付寶、或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刷卡或轉賬等方式直接收取甲乙(代指車輛的買受人與出賣人)雙方的任何款項。本合同涉及的款項,甲乙雙方應通過官方收款渠道支付。若丙方員工違規操作,甲乙雙方均應拒絕并向丙方舉報,否則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律師說法:若業務員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瓜子平台或被要求履行交車義務

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宗保認為,事件中黃先生作為買方認為瓜子二手車平台存在責任,其法律層面的核心争議焦點在于業務員的私自收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問題。如果審理認定這個業務員的私收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則在前期刑事判決過程中的退賠不到位的前提下,瓜子平台有可能會被要求履行交車義務。

張宗保表示,二手車買賣合同中,公司一般都會在條款中強調有關款項應當支付到公司指定的公賬并同時提示買方勿付款到業務員私賬。但具體到司法實踐,如果确實發生了買方付款到業務員私賬的情況的,則需要根據具體證據情況來判定有關收款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而不能單純因私收行為而一概判定公司無需負責。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結合前述法律規定以及深圳地區的有關曆史判例,張宗保認為,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需要考慮如下因素:付款地點是否在被告經營場所範圍之内、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市場交易的通常形式、曆史交易中是否存在私自收款情形等。但需要指出的是,能否被法院認定構成表見代理,因證據質量而異,存在客觀的訴訟法律風險。

此外張宗保還表示,本事件對于廣大消費者具有典型的啟發意義。即消費者在進行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時候:一方面,應當注重交易的正規程序,即應當先完成合同簽署再進行款項的支付,以此能避免付款完畢後發生糾紛時缺乏書面憑據證實交易細節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應當盡量付款到交易對方公司的公賬或指定賬戶,如果需要或者被業務員個人要求支付到私賬的,應當要求有關業務員出具加蓋有公司公章的《收款授權書》,以此能避免發生糾紛後公司抗辯業務員無權代理的法律風險或者買方證據難以證實有關收款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法律風險。

攝影:南都·深圳大件事記者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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