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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收取定金合理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0 01:53:37

二手房交易收取定金合理嗎(二手房交易不成)1

近年來,新房市場較為火熱,許多人經曆幾次搖号不中後,選擇購買二手房,但在交易過程中也易發生紛争。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二手房買賣引發的糾紛案件。

原告吳某計劃購買一套二手房,經房産中介公司介紹,選擇了被告趙某的一套房屋。2021年5月9日晚,雙方就成交價格達成初步意見。為表示誠意,雙方當即簽訂《定金協議》,約定自協議簽訂後1日内簽訂《西安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原告當場支付定金3萬元。

次日上午,雙方協商簽訂《西安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事宜,但因交房時間、滌除抵押等核心條款未達成一緻。5月13日,被告通過微信轉賬向原告返還定金3萬元。

原告認為,雙方有約在先,且已經支付了定金,現被告未與其簽訂《西安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應适用定金罰則,故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再向其賠償3萬元。

未央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及房産中介公司在簽訂《定金協議》時,并未對房屋價款之外的核心條款進行約定,雖然《定金協議》約定應當在次日簽訂《西安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但簽訂合同不能違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現原告不能證明雙方已對《西安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具體内容協商一緻,亦不能證明被告未與其簽約的原因屬于不講誠信、蓄意漲價等情形,故不能認定被告構成違約,最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當二手房買賣不成時,是否适用約定的“定金罰則”,視具體情形而定。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定金從法理上講屬于“立約定金”,旨在促成雙方簽訂《西安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但最終未能簽訂的原因是,就合同其他條款無法達成一緻,雙方均不存在過錯,故不适用定金罰則。

近年來,随着房價持續上漲,交易定金少則幾萬,多達幾十萬,是否适用定金罰則,對當事人利益影響較大。法官提醒大家,在房産交易中,買賣雙方應誠實守信、慎重簽約,充分磋商合同條款,并保存好協議、函件、聊天記錄、支付流水、錄音錄像等原始證據,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紛争。

作者:張喆(西安未央法院)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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