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天(民航局機場司)
如果問什麼是“機場”,想必多數人的回答就是“飛機起降的地方”。如果接着問“機場”的英文翻譯是什麼,多數人會毫不遲疑地回答“airport”。
但其實答案可能沒這麼簡單。
一、你以為你以為的就是你以為的嗎?
“機場”在我國的權威定義是《民航法》第五十三條:“本法所稱民用機場,是指專供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以及進行其他活動使用的劃定區域,包括附屬的建築物、裝置和設施”。這個定義沿襲了《國際民航公約》中對“aerodrome”的定義:“陸地或水面上一塊劃定的區域(包括任何建築物、裝置和設備),其全部或部分意圖供航空器到達、出發和地面(水面)活動之用”①。
按照以上解釋,《民航法》裡的“機場”和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稱的“aerodrome”應該是一個概念,那麼,“機場”就應該翻譯成“aerodrome”,而不是“airport”。如此一來,那“airport”又應該翻譯成什麼?“aerodrome”和“airport”又有何關系呢?
說到咬文嚼字,有些小夥伴就會興奮起來。是啊,機場領域還有“airfield”等詞彙,中文還有“航空港”“飛行區”等詞彙,它們之間又是什麼關系?該如何對應?看來還真需要理一理了。
二、追根溯源話“機場”
在《國際民航公約》的附件“标準及建議措施”中,對于機場(aerodrome)的規定内容确如其定義所言,僅限與航空器運行直接相關的設施,比如跑道、滑行道、站坪、升降帶、端安全區、助航燈光、空中障礙物限制面等,而對于航站樓、貨運站等服務設施則沒有提及。顯然,航站樓、貨運設施等服務設施不屬于國際民航組織定義的“機場”範疇。這與我們慣常認識的“機場”産生了差異,難道航站樓、貨運庫這些設施不屬于機場的組成部分嗎?
要解決這一問題,還要從詞彙的具體詞意說起。
“aerodrome”一詞主要用于英聯邦國家,美式英語則寫作“airdrome”,其詞根“drome”來源于希臘語“drómos”,原意是“跑”,引申為“運動場地”,如hippodrome(賽馬場)、velodrome(自行車館)、autodrome(公路賽車場)。“aerodrome”直譯為“飛機場”或“飛行場”,與之同義的還有“airfield”“airstrip”“air-depot”等詞彙,都是飛行場地的意思,通稱為“機場”,核心詞是“場”,是場地的概念。
“airport”也是合成詞,“port”的原意是“港”,指船裝卸貨物的地方,引申為“出入口岸”。比如“seaport”,既是海港的意思,也指代港口城市。對應于“seaport”,“airport”就是航空運輸活動的端點,直譯為“航空港”或“空港”,核心詞是“港”,是功能的概念。
三、正本清源說“機場”
“機場”是場地,“航空港”是功能,那二者是不是對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呢?恐怕也不是。
事實上,“機場”與“航空港”的關系,類似于“碼頭”(harbor)和“海港”(seaport)的關系。單純的碼頭就是船舶停靠、裝卸貨物或上下遊客的水工建築物,它可以獨立存在。但并不是有了碼頭就必然發展為港口,碼頭之外還要加上裝卸設施、貨物庫場以及經營場所等服務設施,才可以成為商業運輸集散地,成為市場意義上的港口。由此可見,碼頭與港口就是基礎設施與實現功能的關系②。
與此邏輯相通的是,機場(aerodrome)類似于碼頭(harbor),航空港(airport)則類似于海港(seaport),前者是後者的核心基礎設施。有了機場,就可以承擔飛機起降功能,但還要增加旅客服務設施或貨運服務設施等方可成為供公衆使用的“航空港”。因此,可以簡單地說,沒有公共服務設施、不對公衆開放的機場就是單純的機場,而具有航站樓、貨運庫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機場則可稱為“航空港”。對此,日本的《空港法》對“機場”與“空港”之間的關系表述可作為旁證:本法所稱“空港”是指供公共之用的飛行場③。英國的《民用航空法》也通過對“airport”的定義表明了“機場”與“空港”的關系④。
四、約定俗成用“機場”
按照上述說法,當前對公衆開放的機場都屬于航空港,但這些航空港在名稱上并未體現這一屬性,習慣上還是都稱為機場,比如首都機場、南苑機場,我們的法律法規也以“機場”指代所有類型的機場。反而是很多與機場有關的機構在自身名稱中體現了航空港的意涵,比如“某某空港經濟區”“某某空港地服公司”“某某空港配餐公司”“某某航空港建設公司”等。與此相對應,日本普遍将公用機場稱作空港,比如“成田空港”“關西空港”等,日本甚至還有一首著名的歌曲就叫《空港》。
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呢?隻能猜測說,前人在面對機場這一設施時,可能過于關注它的物理屬性,而忽略了其功能屬性,将其稱謂直觀化、簡單化了。這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普遍缺乏商業意識的時期尤為可能,比如近些年我們才把“卡車”一詞改稱為國際通行的“商用車”。
五、結論
綜上,本文圍繞“機場”一詞試做如下辨析。
1)“機場”一詞在我國事實上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機場”簡單而言就是飛機的起降設施,是物理概念,對應的英文是“aerodrome”,在日本則被稱為“飛行場”;廣義的“機場”則包括了具有公共服務設施的航空港(airport),既是設施概念,也是功能概念。
2)狹義的機場是可以獨立存在的,比如作為通用航空作業基地的機場和私人機場。這類機場的稱謂應保留為“某某機場”,對應的英文名稱多用“airfield”,也可以用“aerodrome”“airstrip”“air-depot”等⑤,但不宜稱作“航空港”。
3)航空港屬性的機場雖然在中文稱謂上還是稱作“某某機場”,但對應的英文應該是“airport”。而與此相關的機構在名稱中使用“航空港”或“空港”還是得當的,比如“元翔空港集團”“重慶空港新城”等。
此外,由于機場(aerodrome)是航空港(airport)的航空器運行區域,當我們用“機場”一詞指代“航空港”時,則真正的航空器運行區域反而不知叫什麼了。為此,我們發明了“飛行區”⑥一詞,用以指代叫做“aerodrome”的區域。可以說,“飛行區”是我們不折不扣的土味兒發明,是用“機場”取代“空港”做法的副産品,這一點,恐怕很多人沒想到吧,哈哈。
注釋:
① Annex 14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Aerodromes,1.1 Definitions,Aerodrome. A defined area on land or water (including any buildings,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 intended to be used either wholly or in part for the arrival, departure and surface movement of aircraft.
② 例如,上海外高橋碼頭(Shanghai Waigaoqiao Harbor)是上海港(Shanghai Port)的基礎設施之一。
③ 日本《空港法》第2條:本法中的“空港”是指供公共之用的機場(この法律において「空港」とは、公共の用に供する飛行場; The term "Airport" as used in this act shall be a aerodrome for public use)。日本曾經的《空港整備法》(AIRPORT DEVELOPMENT LAW)對“航空港”定義的官方翻譯是 : The term "Airport" in this Law means a public aerodrome chiefly providing civil air transport services.
④ U.K. Civil Aviation Act 2012, CHAPTER 3, General provision, Interpretation
66 Airports
In this Part “airport” means an aerodrome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Civil Aviation Act 1982 together with other land,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used for the purposes of—
(a) the landing and taking off of aircraft at the aerodrome,
(b) the manoeuvring, parking or servicing of aircraft between landing and take-off at the aerodrome,
(c) the arrival or departure of persons carried or to be carried as passengers by air transport services operating to or from the aerodrome, together with their baggage,
(d) the arrival or departure of cargo carried or to be carried by such services,
(e) the processing of such persons, baggage and cargo between their arrival and departure, and
(f) the arrival or departure of persons who work at the airport.
⑤ 美國公布的截止2019年3月28日的19632個機場名單中,188有個機場名稱中用airfield,93個機場名稱中用aerodrome, 245個機場名稱中用airstrip,373個機場名稱中用airpark,還有大量機場名稱用field。
⑥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标準》(MH5001)“術語和定義”:飛行區 airfield area——供飛機起飛、着陸、滑行和停放使用的場地,包括跑道、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滑行道、機坪以及機場周邊對障礙物有限制要求的區域。 ( 本文刊登于 《 中國民用航空 》 2019年第七期 ) 未經協議授權,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及引用。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