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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使用蒙文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1 22:21:35

呼市使用蒙文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市面用文管理,促進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并用規範化、标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呼市使用蒙文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呼市使用蒙文規定(呼倫貝爾市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并用暫行管理辦法)1

呼市使用蒙文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市面用文管理,促進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并用規範化、标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并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市面用文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蒙漢文字平等、書寫規範、準确無誤和源頭把關與事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市面用文是指:各單位名稱以及需要社會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包括牌匾、公章、文件頭類;會标、标語類;地名及地理标志類;營業執照、許可證、證件類;戶外廣告類以及其它向社會公衆表示的用文。

第五條 市本級及旗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政府職責加強對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并用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制度,明确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建立督導統籌共管機制。并負責組織協調、聯合辦公、聯合檢查等工作,對本地區社會市面用文蒙漢文字并用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市及旗市區政府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民族宗教管理部門),是蒙古語言文字的管理部門,對于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并用工作具有監管職責,同時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社會市面用文的蒙文翻譯審核工作。

對于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和個人,社會各界可以依法進行舉報和投訴,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

第七條 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并用應做到規範,按照下列要求書寫、制作、懸挂、擺放。

(一)蒙漢兩種文字準确無誤、字迹完整清晰。

(二)蒙文應使用印刷體,特殊情況下也可用美術體。

(三)橫寫時,蒙文遵循從左到右、上齊的書寫規則,蒙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者蒙文在前、漢文在後。

(四)豎寫時,蒙文在左、漢文在右。

(五)環形書寫時,蒙文遵循從左到右的書寫規則,蒙文在外環、漢文在内環,或者蒙文在上半環、漢文在下半環。

(六)蒙漢文字分别在兩塊牌匾上書寫時,蒙文牌匾在左,漢文牌匾在右,或者蒙文牌匾在上,漢文牌匾在下。

(七)蒙漢文字的比例、材質、顔色和亮度保持一緻。

第八條 社會市面用文不得沒有蒙文,不得遮擋蒙文,也不得塗鴉蒙文。

第九條 從事翻譯、書寫、制作社會市面蒙漢并用文字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資質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報告業務範圍,建立工作聯系,接受工作指導。

第十條 推行社會市面用文的翻譯、審核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用文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管理系統”上進行。

第十一條 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與市場監管、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把好單位、企業(個體戶)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文字關,保證其譯文的準确性。

有關部門應做好與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對接工作,有效管控把握企業登記、公章刻制、街面牌匾設置等重要環節,若有文字錯誤,應及時改正。部門間工作協作應形成制度流程,做到電子化管理。

第十二條 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經常性開展對資質單位的檢查、指導、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監管部門要制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定期的執法檢查和不定期的聯合專項檢查,對于發現的文字問題進行整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下發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對于重大錯誤或沒有蒙漢文字并用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專項整治。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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