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公司簡介?2021年11月中旬,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的泸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泸天化集團)完成“十四五”戰略發展規劃的修訂,一幅更高質量、更有效益、更富活力的發展藍圖躍然紙上打造綠色産業集群,争做新材料産業的超越者,新農化産業的引領者,新能源産業的開拓者,泸天化集團正以新的思維、新的姿态吹響了“二次騰飛”的号角,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泸天化公司簡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2021年11月中旬,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的泸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泸天化集團)完成“十四五”戰略發展規劃的修訂,一幅更高質量、更有效益、更富活力的發展藍圖躍然紙上。打造綠色産業集群,争做新材料産業的超越者,新農化産業的引領者,新能源産業的開拓者,泸天化集團正以新的思維、新的姿态吹響了“二次騰飛”的号角。
很難想象,這家集團曾在幾年前遭遇最冷寒冬,瀕臨破産。
2017年12月17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泸天化集團企業破産重整案時,面臨的是有着三大闆塊、五家公司、近千家債權人、上百億元債務的老牌國企。自2018年6月,泸州中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起,此後3年,該集團徹底扭轉危機,年年盈利。一個怎樣的重整計劃才能擔起助推企業鳳凰涅槃之大任?奇迹一般的扭虧脫困與重獲新生,是怎樣發生的?
開啟希望:關涉上市公司,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
泸天化集團的前身是1959年成立、被稱為“中國現代尿素工業搖籃”的四川泸州天然氣化工廠。作為中國天然氣合成氨化工的鼻祖,泸天化集團為國家糧食安全作出了重大貢獻,創造了近千億産值、200多億元利潤。
然而,在國際行情低迷、供應過剩、上遊煤炭價格疲軟等不利因素影響下,國内化肥市場漸入低谷,行業經濟指标整體下降。泸天化集團生産經營一度陷入極端困難的境地,連續四年巨額虧損,上市公司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泸天化股份)在2015年被深交所處以“退市風險警示”。
2017年12月,債權人向泸州中院申請依法審理五家泸天化集團企業系列破産重整案。
法律,為一個“瀕危”企業的複蘇開啟希望之門。
泸州中院研究後認為,甯夏和甯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甯公司)經甯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設立,是泸天化股份的全資子公司,是泸天化股份合并報表項下主要資産、主要負債的承載主體。泸天化集團是泸天化股份的控股股東。四川天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華股份)、四川天華富邦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邦公司)與泸天化股份系關聯公司。上述五家公司債權人高度重疊,互有擔保的債務,且均不能到期償還,已瀕臨資不抵債的境地,符合破産受理條件。
因這五家公司中,存在一家上市公司——泸天化股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産重整申請前,應當将相關材料逐級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查。
2017年10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得到證監會反饋的同意意見後,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請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的報告》。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四川高院複函,同意由泸州中院受理該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
敢為人先:關聯公司遠在甯夏,大膽創新合并管轄
泸天化集團系列案涉及五家公司,除一家上市公司外,還有一家公司(和甯公司)遠在甯夏銀川。對後者的管轄問題,成了擺在泸州中院承辦法官面前的又一道難題。
時任泸州中院民二庭庭長、泸天化集團系列案主辦法官林樂斌向記者解釋,和甯公司的住所地在甯夏銀川,泸州中院管轄和甯公司破産重整案,需要和甯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協商。
“和甯公司是泸天化股份的全資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合并報表範圍内資産及負債的主要組成部分,隻有同時解決和甯公司的債務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上市公司的危機。”林樂斌進一步解釋合并管轄和甯公司破産重整案的現實必要性:泸天化集團系列案涉及的五家公司之間關聯性強,主要債務人高度重疊,債務人與主要債權人通過溝通協商已大緻确定了五家公司以股抵債的主要償債思路和重整框架方案。此種情況決定了五家公司的重整方案必須統籌設計,重整工作必須相互配合、整體同步推進。而将5個案件集中由泸州中院一家法院管轄,無疑最有利于重整方案的整體推進。為此,他們大膽地提出了對關聯企業實施非實質合并管轄的設想,并取得了銀川中院的認可。
此後,在征得全體金融債權人支持下,2017年12月8日起,泸州中院陸續裁定受理包括上市公司泸天化股份、和甯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破産重整系列案,并遵循“合并審理,整體重整,程序獨立,分别表決”原則依法審理。
據林樂斌介紹,“合并審理”,指和甯公司重整案的合議庭成員、破産重整事項管理人,均與泸天化集團其餘四案一緻。“整體重整”體現在重整方案上,在保持和甯公司生産資料完整性,以及泸天化股份對和甯公司的出資人權益不變的前提下,實現維護泸天化股份整體價值的目标。“雖然在整體重整的原則下,重整計劃草案對泸天化股份和和甯公司的資源予以統籌考慮,但基于兩家公司重整案屬獨立程序,需要由兩家公司的債權人會議分别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林樂斌詳細解釋了創新審理方式的幾大要點。
撥雲見日:巧妙化解債務危機,重整計劃高票通過
納入泸天化集團系列重整案的金融債務約100億元,涉及16家不同區域與類型的金融機構。而五家公司的有效資産均為特定用途的化工專用設備、建築物及土地,市場變現價值遠低于賬面價值。
據泸州中院立案二庭副庭長、時任該案合議庭成員的法官曹天全介紹,在本次重整中,既要确保現有經營性資産不能變現,又要籌集足夠的償債資源以化解金融債務風險,同時,地域分散給法院的監督指導帶來了很大的挑戰,為本案找到重整計劃方案增加了難度。
“可以說,泸天化集團債務危機的化解,為市場化債轉股和國企改制貢獻了‘泸州智慧’。”對泸天化集團系列重整案整個辦案過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何學敏全程參與指導,他感慨地說,這樣一份重整計劃方案,是在泸州中院有力監督下,集各方合力進行了幾十輪艱難談判和協商才最終出爐的。
按該方案,司法重整後泸天化集團體系内約105億元債務将得到100%全覆蓋解決。其中約75億元通過實施債轉股解決;約25億元将分别在和甯公司、天華股份、富邦公司予以保留并分八年或十年期清償;約5億元通過現金清償解決。
2018年6月28日,泸州中院主持召開泸天化股份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職工債權組、普通債權組支持比例均達100%。當天下午,泸州中院組織召開出資人組會議,出資人組權益調整方案以99.81%超高贊成率通過。其餘四家公司重整計劃草案均獲高票通過後,泸州中院陸續批準了相關公司的重整計劃草案。
司法重整後的泸天化集團輕裝上陣,通過産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新型複合肥、生物有機肥等新型肥料,産銷實現翻番。研發技術投資累計超過6億元,特别是建成全國唯一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10萬噸/年聚碳酸酯工業示範項目,突破了國外對我國技術封鎖,經營持續向好,重整計劃如期履行。
“泸天化集團司法重整案是四川省内第一單市場化債轉股案例,也是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市場化債轉股案例。在實施債轉股及一攬子債務重組方案的同時,全面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對影響公司盈利能力的生産要素進行全面整合和重新配置,最終實現金融機構債權風險化解,企業重獲盈利能力。”泸天化集團董事長譚光軍充滿希望地說:“通過司法重整,我們甩掉了沉重的曆史包袱,走上了新的轉型升級重生之路!”
經驗傳承:重整程序精準适用,更多困境企業獲新生
在辦理泸天化集團系列案件中不懈探索和攻堅克難,讓泸州中院民二庭的法官們迅速積累了破産重整案件審判經驗,提升了應對複雜案件的能力水平。
泸州中院院長李俊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2019年至今泸州兩級法院共受理23件破産重整案,将泸天化案件中積累起來的府院聯動、合并審理、信息化保障等實務經驗持續深化,讓司法重整程序更好地發揮保基本民生、保市場主體功能作用。特别是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開展以來,該院将教育整頓與服務大局、優化營商環境結合起來,将教育整頓成果轉化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實效,進一步助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對有市場前景的企業,通過破産重整或和解方式助其涅槃重生。
泸天化集團重整案是四川省内第一單市場化債轉股案例。此後,泸州中院指導古蔺縣人民法院沿用債轉股方式處理觀沙煤業公司重整案,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記者了解到,古蔺法院裁定受理該煤業公司案件後,指導管理人與銀行類債權人溝通,采取債轉股、分期清償等方式化解債權,讓四個關聯公司一舉甩掉沉重債務包袱,重新回歸市場。
泸天化集團系列案進入破産重整程序後,泸州中院發揮“府院聯動”機制,為困境企業争取到了更多政府配套政策和資源支持。此後,泸州中院在指導古蔺法院辦理四川古鼎房地産公司破産案時,繼續沿用“府院聯動”機制,指導古蔺法院加強與多部門溝通協調,解決破産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安置與商品房購房戶權益保障、工商變更等問題,提高了破産重整效率。
泸天化集團系列案的債權人會議,通過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以網絡會議形式召開,以科技手段維護債權人知情權、參與權,降低訴訟成本。在辦理該系列案後,泸州中院的信息化水平再上新台階。“破産重整案件管理人經手資金量很大,我們一直在考慮如何實現對管理人的監管。”曹天全告訴記者,2021年1月1日起,泸州市法院系統正式啟用泸州市破産案件監督管理平台,該平台與銀行金融城域網聯通,法官可實時查詢破産賬戶資金餘額、審批資金用途,監督管理人履職,對債務人資金實現實時監管,防範資金濫用風險。
泸州中院承辦泸天化系列案,以摸着石頭過河的創新精神,通過司法重整挽救了傳統化工企業,司法重整後的泸天化集團輕裝上陣,通過産業轉型升級,經營持續向好;泸州中院還将對關聯企業實施非實質合并管轄的設想帶入司法實踐,豐富了破産審判實務規則。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确了關聯企業破産案件的協調審理與管轄原則。第38條規定多個關聯企業成員均存在破産原因但不符合實質合并條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相關主體的申請對多個破産程序進行協調審理,并可根據程序協調的需要,綜合考慮破産案件審理的效率、破産申請的先後順序、成員負債規模大小、核心控制企業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級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轄。兩年後,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于推進破産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對《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8條的規定予以确認,規定經過協商、協調,發生争議的人民法院達成一緻意見的,應當形成書面紀要,雙方遵照執行。
破産重整實際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市場主體的救治制度,是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以市場化為導向,重新配置生産要素,既可以幫助和促進企業提高生産經營效率和競争力,又可以實現市場出清和經濟發展新舊動能轉換,減少因破産清算導緻的生産要素流失、生産能力消滅情況。業内人士表示,審理破産案件,是人民法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應把自身當作“生病企業”的醫院,盡可能對企業進行重整救治;對無法救治或者救治無望的企業,及時進行破産清算,釋放生産要素,為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立作出貢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