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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未滿一年能用共享汽車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13 14:41:38

(原标題:駕齡不滿一年也可以租車啦!廣州出台共享汽車新規)

駕駛證未滿一年能用共享汽車嗎(駕齡不滿一年也可租車)1

圖片:符超軍

廣州共享汽車發展将有章可循。26日,記者從廣州市交委獲悉,《關于促進廣州市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于日前印發,為廣州市共享汽車行業的規範有序發展提供政策指導。

記者對比去年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發現,《指導意見》取消了“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曆方可租車”的規定。而在備受關注的押金管理方面,要求企業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押金或預付款專用賬戶,并由托管銀行或支付機構進行資金托管,保證專款專用。同時鼓勵平台通過信用卡預授權,處理承租人的車輛押金及因租賃車輛産生拖欠及違約費用問題。

新規究竟有哪些亮點?廣州市交委相關負責人對《指導意見》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明确共享汽車發展意義

所謂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即平時所說的“共享汽車”。廣州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共享汽車是近年來随着互聯網技術發展而興起的一種新交通出行方式,是傳統小微型客車租賃在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改善了用戶體驗,較好地滿足人民群衆多樣化出行需要。

《指導意見》提出,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是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可以對城市公共交通形成有益的補充,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和推動新能源汽車使用。

綜合考慮城市經濟發展、交通出行結構、汽車保有量、停車資源等實際,廣州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有序發展客車分時租賃等個性化交通出行方式。

亮點二:車輛需登記備案并購買保險

根據《指導意見》,共享汽車企業需按照《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不得違法從事經營活動。同時,應在經營者辦公場所、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公示經營者營業執照、租賃車輛的車牌号碼、車型、保險購置情況以及租車流程、收費标準、用戶須知、服務承諾、救援服務保障方案、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同時,企業需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通過技術手段落實承租人身份查驗和實際駕駛人核驗制度,将有關信息在車輛租賃合同中記錄,載明駕駛人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信息,監控車輛實際駕駛人與承租人的一緻性,應對、防範不具備駕駛資格和冒名駕駛等情況,并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逐步與公安機關建立承租人信用信息聯網審核系統,将承租人身份信息等資料,實時與公安機關對接審核。

車輛方面,從事客車分時租賃業務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登記,同時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與分時租賃業務相适應的保險。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車開展分時租賃業務,在營運的非新能源分時租賃車輛應逐步更新為新能源汽車。

亮點三:平台收取的押金或預付款要專款專用

在運營服務方面,由于受“開四停四”的影響,《指導意見》規定,非廣州籍分時租賃車輛不得提供起、終點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的分時租賃服務。

同時,平台經營者應當參照廣州道路運輸行業協會客車分時租賃專業委員會統一的汽車租賃合同格式文本,制訂合法規範的《汽車租賃合同》,明确經營者和承租人權利義務,在提供客車分時租賃服務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或電子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提供租賃車輛,确保車輛證件、保險單據齊全有效。

押金方面,平台經營者收取押金或預付款的,應在租賃協議中明确押金或預付款的退還流程和時限,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押金或預付款專用賬戶,并由托管銀行或支付機構進行資金托管,保證專款專用。鼓勵客車分時租賃平台經營者通過信用卡預授權處理承租人的車輛押金及因租賃車輛産生拖欠及違約費用問題。

此外,平台經營者還應當明确用戶行為規範,建立個人信用管理制度,将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市交通主管部門的承租人信用評價系統,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引導用戶形成良好的車輛使用習慣,引導用戶文明駕駛車輛。

《指導意見》還規定,共享汽車企業的運營數據應接入廣州市交通主管部門分時租賃監管平台,實現數據共享。按期完成接入平台的客車分時租賃平台經營者,方可申領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标。

對于經交通主管部門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經營者,應限期整改。

亮點四:鼓勵車内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指導意見》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車輛維護和維修管理制度,完善對車輛檢查、保養、維修、故障救援、保險理賠等服務保障體系,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符合安全行駛條件以及技術性能良好的車輛。分時租賃車輛檔案、車輛技術檔案、租賃台賬、租賃合同以及營業記錄等資料及時歸檔。配備與投放車輛數量相匹配的運維人員。

同時,鼓勵平台經營者安裝駕駛員視頻監控系統,使用人臉識别、指紋等生物特征數據進行注冊管理、實際駕駛人核查和駕駛行為監控。鼓勵通過與掌握身份證、駕駛證驗證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或以信用卡結合身份證、駕駛證信息驗證承租人身份和租賃資格。督促承租人及時對車輛違法行為以及交通事故進行處理。不得向持有被注銷、吊銷、暫扣、超過有效期、扣滿12分、逾期未年審等非正常狀态駕駛證的承租人提供分時租賃服務。

亮點五:承租人無需具備1年以上駕駛經曆

在去年發布的《關于促進廣州市共享汽車(分時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要求租車者必須是年滿18周歲、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曆的合法公民。不過,在正式出台的《指導意見》中,“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曆”的要求被取消。

《指導意見》規定,承租人應是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取得相關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狀态正常的公民。同時要求随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按照操作規範駕駛分時租賃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履行個人交通安全責任。

同時,承租人不得将分時租賃車輛交由無駕駛資格人員駕駛,不得利用分時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

亮點六:鼓勵政府機關利用共享汽車公務出行

《指導意見》明确表示,鼓勵共享汽車行業發展。

在停車方面,鼓勵停車換乘(P R)停車場、政務中心、交通樞紐、旅遊景點、酒店及公交欠發達區域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提供便利。同時,鼓勵探索在有條件區域通過優惠停車費等措施,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擁堵、不影響其他社會車輛停放的情況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車輛在特定區域依法劃設的城市公共停車泊位停放和充電。

對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的,按照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關政策在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和建設方面給予扶持。《指導意見》提出,至2020年,廣州将建設分散式公共充電設施3萬個。

此外,《指導意見》鼓勵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内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換電設施,并與客車分時租賃平台經營者合作,提高充電樁使用率。同時,支持利用客車分時租賃公務出行。

《指導意見》還提出,番禺、黃埔、南沙等條件較好的區域應率先開展“新能源 客車分時租賃”試點工程和示範區建設,并向市政府報備,在條件允許的區域,在停車、充電、公務出行等方面予以支持,進一步完善公衆出行體系。其他區可根據轄區實際做好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規範與鼓勵工作,在充電樁建設、公務出行等方面支持區域内分時租賃行業發展。

廣州市交通部門表示,《指導意見》出台後,将會同市各職能部門和屬地區政府有關部門,推動社會各方的共管、共治,做好《指導意見》各項管理要求的落實,着力解決新業态快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維護行業規範、健康、有序發展。(來源:南方網 作者:餘秋亮 交通宣)

“工人在線”責編:劉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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