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糾紛案件多數為“小案”,涉案标的不大,法律關系也不複雜,但對勞動者而言,卻都是難辦的煩心事。重慶市民唐麗華(化名)為給萬把塊錢的加班費讨一個“說法”,奔走了将近10年。從區縣法院的一審、到中級法院的二審、再到高級法院的再審,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并獲改判,唐麗華的訴求最終得以實現。
讨要加班費,跑遍三級法院
2011年2月16日,39歲的唐麗華和重慶當地的一家超市——雨潤超市(化名)訂立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唐麗華的這份工作實行标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在超市行業,加班加點是常事。工作一段時間後,唐麗華發現,雨潤超市并未執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合同約定,而是每日工作8小時以上,每周工作6天,本來的休息日卻成了工作日。唐麗華查詢法律規定後得知,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單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然而,自己并沒有拿到這部分加班費用。她向單位反映了這一問題,但溝通多次并無結果。
申請勞動仲裁也沒有結果後,2012年8月6日,唐麗華将雨潤超市告上法庭。“超市長期拖欠、變相克扣工資。”在起訴狀中,唐麗華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補發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資11181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314元、被克扣的工資3600元;解除與雨潤超市之間的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2400元;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12848元等。
唐麗華的訴訟請求并未得到一審法院全部支持。一審法院判定:雨潤超市向唐麗華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49.8元,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218.76元,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對于其他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未予支持。
“超市一直在克扣工資,我們起訴後,超市還在找各種借口,打擊報複員工。有的員工被調至其他部門,有的被克扣工資,有的甚至被開除,部門減少了人手,實際上增加了我們的工作量,變相地降低了工資。”訴訟不僅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帶來新麻煩。
2013年6月3日,唐麗華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并依法進行改判。2013年9月2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麗華不服二審法院判決,向重慶市高級法院申訴。2014年6月16日,重慶市高級法院認為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作出提審的裁定。至此,唐麗華第三次走上庭審“公堂”。2014年12月19日,重慶市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二審法院判決,并對一審判決進行了部分變更。
對比來看,再審終審判決,将一審認定的“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49.8元”調整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36.78元”,其他均予以維持。
奔波兩年多,最終結果還不如一審判決,唐麗華拿出了山城辣妹子的那股勁頭,“在依法維權的道路上,要走到底。”于是,她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啟動監督程序,找到更為客觀的依據
根據民事裁判結果同級受理的規定,重慶市檢察院是唐麗華申請檢察監督的對應部門。
在申請書上,唐麗華向檢察機關陳述了理由:一審法院擅自修改庭審記錄,程序嚴重違法;二審及再審未予糾正錯誤,未主張加班工資屬認定事實不清,過節費、清涼費不應作為工資發放。
“在當庭質證中,我是不認可考勤記錄的,對其真實性也是不予認可。但在筆錄中,卻将前半句的‘不’和後半句的‘不予’給塗掉了。”令唐麗華不解的是,這個有修改嫌疑的證據,成了定案的重要證據。
這也引起了檢察機關的注意。在查閱庭審記錄後,案件承辦人發現,加班工資的認定基礎——加班時間,其認定的依據不足。“不僅是庭審筆錄存在重大瑕疵,将電子考勤記錄表作為唐麗華出勤情況的依據也是錯誤的。”
承辦人注意到,在一審中,雨潤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曾表示,存在電子考勤記錄表記錄不完整的情況,此時會有另外的記錄方式。“電子考勤表不能夠如實、全面反映員工的作息時間。”結合庭審筆錄,案件承辦人得出結論——結合排班表作為申請人出勤情況的依據,更為客觀。而這也恰是原告唐麗華訴求的依據。
在承辦人看來,排班表一直張貼在公告欄内,是告知職工上下班時間的書面通知,也是職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據,能夠反映職工的工作時間。“排班表及員工手冊等均未載明吃飯時間為多長,也沒有安排專門的員工吃飯時間,而是由勞動者自行輪班吃飯,吃飯後即上崗。因此,吃飯時間不應從工作時間中扣除。”案件承辦人表示。
在排班表的基礎上,承辦人發現,可以證明勞動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況。排班表顯示,超市員工的每日工作時間在8小時以上,每周工作6天。“如果前五日已完成40個小時的工作時間,每周第六日工作,就應視為休息日加班,應當發放加班工資。”承辦人指出。
為此,重慶市檢察院認為,生效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遂根據法律規定,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最高檢提出抗訴
對于唐麗華案件,最高檢如何回應?
在認真查閱全部案件材料的基礎上,最高檢承辦人滕豔軍得出結論,終審民事判決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在履行相關程序後,最高檢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這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一起并不複雜的勞動争議案件,當事人跑遍了現有管轄制度之下的四級法院,如果沒有最高檢抗訴,或許時至今日,唐麗華還會是奔波在維權的路上。”該案的法律援助律師、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怡說。
經過審理,最高法認定,唐麗華的工作時間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時,加班時間70天,應得休息日加班費用為9898元。
這個不足萬元的加班費,唐麗華等了很久。一波多折,方得公正。唐麗華對案件的最終結果表示認可,正如她給最高檢承辦檢察官的感謝信中所寫,檢察機關正是秉持了辦好每一件“小案”的理念,“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會成為現實。
“‘小案’之中有大民生,從這起案件中能夠看到檢察機關的擔當。如果最高檢不關注它,把矛盾推向社會,很有可能釀成一個悲傷的故事。”劉怡律師說。
檢察官說法:
勿以案“小”而不為
(滕豔軍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
民生無小事,民事大如天!新時代人民群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更多體現在民事案件裡。我們辦理的人民群衆身邊的“小案”,關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發展的條件,哪一起不是辦理涉案人的人生?哪一起不是“天大的案件”?
唐麗華與所在公司勞動争議抗訴案,就是這樣一起案件。該案标的額雖不足萬元,但曆經一審、二審、再審,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并獲改判,是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衆感情、損害人民群衆權益的具體實踐。
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事關人民群衆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廣。我們在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過程中,要把人道主義精神和人文關懷貫穿于監督辦案的全過程,使當事人在一個公正文明的空間得到體面和尊嚴的對待,讓在矛盾沖突中受到傷害的當事人感受司法過程的溫暖;要帶着對當事人的深厚感情處理每一起案件,真心真意為他們排憂解難,讓他們從内心信仰法律、信任檢察機關,信任監督決定;要堅守司法的人民性,“讓當事人感受到一種法律的覺悟,讓社會流傳一種法律的文化,最終形成一種法律的生活方式”。
辦好群衆身邊的“小案”,就要始終堅持精準監督,着力提升民事檢察辦案質量。應當遵循權力監督與權利救濟相結合的民事檢察思維,堅持法定性與必要性相結合的民事檢察監督标準。必須明确的是,民事檢察精準監督的前提是依法監督,而不是選擇性監督。勿以案“小”而不為!一個案件是否需要監督,應當考慮的因素是事實認定的是與非、法律适用的錯與對、監督效果的好與壞,絕非案件标的的大與小。群衆身邊的“小案”,往往成為檢驗民事檢察精準監督的試金石。我們要善于在群衆身邊的“小案”中發掘案件的創新、進步、引領價值,争取抗訴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的問題,最大化地提升民事檢察辦案質效,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正義網)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