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附帶民事判決書?華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故意傷害罪附帶民事判決書?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華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華陰檢刑訴〔2021〕49号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90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碼6105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華陰市*********,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1年6月17日被華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華陰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1年7月20日被華陰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華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于2021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2021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9月01日10時左右,在華陰市0五一基地北門外路東射擊長廊裡施工現場,被告人楊某某、其父楊山某二人與劉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進而發生打架,緻正在人字梯上施工的劉某某從人字梯上摔下,造成劉某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劉某某摔倒後與楊山某在地上厮打,被告人楊某某用拳頭擊打劉某某左肩後背,用腳踢劉某某頭部,造成劉某某左肩胛骨骨折。經華陰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左側肩胛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足跟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劉某某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破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韓某某、熊某某、曹某某、周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其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緻
華陰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劉傑
書 記 員:張歡
2021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羁押于華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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