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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公民信息洩露的分析研判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3 18:19:25

對于公民信息洩露的分析研判?針對公民個人信息洩露取證難、追責難的困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明确了網絡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确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其中,第40條明确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對于公民信息洩露的分析研判?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對于公民信息洩露的分析研判(誰收集誰負責為信息洩露)1

對于公民信息洩露的分析研判

針對公民個人信息洩露取證難、追責難的困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明确了網絡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确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其中,第40條明确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公民個人信息洩露,往往存在于從信息收集源頭到信息倒賣之間的多個環節中,每個環節都存在信息洩露的可能性。譬如:在機票信息洩露事件中,由于從Eterm系統源頭到乘客,中間經曆了中航信、航空公司、第三方航空APP、機票代理商、在線訂票網站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存在信息洩露的可能性。之前由于沒有明确個人信息洩露的責任主體,也導緻了個人信息洩露的受害者難以維權追責。

我國的網絡安全法明确了網絡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确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來,可以說為個人信息洩露“定了位”。誰從民衆那裡收集信息,誰就必須保證信息不被洩露,必須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如果别人因工作等原因,需要從收集信息第一責任人提供相關當事人的信息,就必須對第一責任人負責。也就是說,一層對一層負責,從而使個人信息洩露“定位”更加明确,法律責任界定更加清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和有關法律适用問題。解釋明确,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另外,根據刑法規定,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這樣,幾個法律綜合運用,既明确了公民個人信息洩露的責任主體,讓人知道如果自己把公民的個人信息洩露出去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也讓一些行為人知道,通過建立網站、通訊群組等供他人進行公民個人信息交換、流轉、銷售,非法牟利的後果。從而從法律與機制上确保了對公民信息既不能洩露也不敢洩露。

随着兩高院解釋從6月1日起實施,我們期待有關部門從重點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源頭,落實網絡服務商的網絡安全防護責任,打擊購買、收售、交易、幫助建立平台和通訊群組整個利益鍊條等方面着手,對洩露公民個人信息者精準“定位”,精準打擊。(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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