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公示?在省市縣黨政機構改革工作部署安排之前,各省相續要求,提前開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的“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确保省市縣黨政機構改革一步到位,職能完善,機構、編制設置合理,改革不出現反複,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一般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公示?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在省市縣黨政機構改革工作部署安排之前,各省相續要求,提前開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的“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确保省市縣黨政機構改革一步到位,職能完善,機構、編制設置合理,改革不出現反複。
1、定義:行政類事業單位,是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完全、主要或者部分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監督等行政審批權力的事業單位。
2、改革方向:堅持政事分開,将行政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整合或者保留公益服務職能,進一步理順政府機構與事業單位的關系,實現行政職能回歸行政機構,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今後,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
3、改革程序安排: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提前安排,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前,完成此類事業單位改革任務。究其原因,是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為了實現職權法定、權責一緻、運行規範的原則,勢必要整合所有的行政機構職能,和分散在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通盤考慮,統籌規劃,制訂各部門的“三定方案”,以免在黨政機構改革結束後,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又涉及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導緻行政機構改革不徹底,職能劃分不細緻,使改革出現反複。
4、認定依據:一是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二是承擔的行政職能有國家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或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印發的文件規定;三是承擔的行政職能有省人民政府令、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條例、辦法等規範性文件規定;四是有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規範性文件規定。
5、清理辦法:根據各單位的九定方案,對照2015年以來清理的“權責事項清單”和“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确定是否承擔行政職能,和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
6、改革辦法:完成清理和分類确定後,按照“編随事走、人随編走”的原則,将所有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構,承擔該項職能的人員、編制同時劃歸行政機構,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職能劃轉後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劃轉後,根據保留的公益服務職能,以及機構精簡任務要求,保留或者整合。
7、改革原則:一是實行機構、編制總量控制,改革後機構個數不得超過精簡任務要求,行政編制置換要在本級行政編制問題内調劑,統籌核定行政編制;二是堅持“兩個不突破”原則,确保機構編制和财政供養人員“兩個不突破”;三是在清理職能的基礎上,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确需增加行政機構的,計入本級黨政機構限額。
8、改革中遇到的幾個突出問題:(一)不以參公為依據,并非所有的參公事業單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
(二)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依據,隻以法律法規為依據;
(三)多渠道解決置換所需行政編制,不得突破本級行政編制總量;
(四)以分流為主,多渠道妥善安置在編在崗人員;
(五)區分職責時,按照就主不就輔、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不具備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不劃入行政類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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