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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劉濤被代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22:39:16

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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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劉濤被代言(演員劉濤被代言)1

某品牌“仙女飲”植物飲料

将演員劉濤的照片與簽名

印刷在瓶身和外包裝上

該公司持續大量發布

宣傳該産品的公衆号文章、圖片和視頻

演員劉濤被代言(演員劉濤被代言)2

而演員劉濤并未與之合作

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并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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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在其注冊的微信公衆号、張某在其實際控制使用的微信個人賬号中持續大量發布宣傳某植物飲料産品的文章、圖片和視頻。該産品瓶身、外包裝均印有知名演員劉濤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歡樂頌2】電視劇演員劉濤”以及手寫藝術簽名“劉濤”。

2021年4月,劉濤以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通過互聯網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6月,劉濤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法官告知劉濤先行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

7月,劉濤再次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1.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裝并停止銷售案涉産品;2.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衆号發布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文章;3.責令張某停止在微信個人賬号朋友圈繼續發布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内容。廣州互聯網法院随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詢問。

演員劉濤被代言(演員劉濤被代言)4

判 決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裁定:

一、被申請人廣州某進出口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衆号中發布含有申請人劉濤姓名、肖像的内容;

二、被申請人張某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個人賬号朋友圈發布含有申請人劉濤姓名、肖像的内容;

三、駁回申請人劉濤的其他申請事項。

上述第一、二項裁定事項效力維持至申請人劉濤與被申請人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時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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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理 由

結合禁令的特點、效力及影響,判斷本案是否符合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條件,應當綜合考慮如下五方面因素:

一、申請人是否系案涉姓名權、肖像權的權利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劉濤作為自然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依法享有姓名權、肖像權,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同時,劉濤系知名影視女演員,受大衆喜愛,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其姓名、肖像具有商業價值。

劉濤在本院已受理的其與二被申請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訴稱二被申請人生産銷售的“仙女飲”産品瓶身、外包裝印有劉濤全面部肖像照和手寫“劉濤”字樣簽名,相關肖像照、手寫簽名在案涉微信公衆号、微信個人賬号發布的圖文、視頻中大量使用,其行為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二被申請人對使用劉濤姓名、肖像的事實無異議。因此,申請人劉濤是案涉姓名權、肖像權的權利主體。

二、申請人是否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害申請人姓名權、肖像權的違法行為

根據法院初步查明的事實,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委托生産、銷售的産品瓶身、外包裝确有使用申請人姓名、肖像照,并配文“助力某品牌【歡樂頌2】電視劇演員劉濤”。對申請人有關二被申請人未取得申請人許可的主張,二被申請人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反駁。因此,二被申請人違法使用申請人姓名、肖像的可能性較大。二被申請人雖于庭詢時稱已停止在案涉産品中使用申請人姓名、肖像,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故從本案證據來看,被申請人正在實施侵害行為的可能性較大。

自2020年12月31日開始,廣州某進出口公司持續使用案涉微信公衆号大量發表案涉産品宣傳文章,使用劉濤姓名、肖像照。二被申請人實際控制使用由自然人實名認證注冊并綁定視頻号的微信個人賬号,自2021年1月21日開始大量發布朋友圈視頻,銷售使用印有申請人姓名、肖像照的案涉産品。其間,申請人于2021年6月向微信平台申請删除部分微信公衆号内容,平台審核後予以屏蔽處理。

由此可見,自本院受理申請人與二被申請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特别是微信平台屏蔽相關内容且案件開庭審理以來,二被申請人一直未停止在案涉微信公衆号、微信個人賬号中使用申請人姓名、肖像。盡管二被申請人接受庭詢時主張已停止上述行為,但從其既往行為和本案實際情況來看,二被申請人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性較大。

三、不及時制止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将導緻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可能性較大。

(一)損害申請人除姓名權、肖像權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的可能性較大。被申請人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宣傳産品具有“治療痛經、月經不調”等功效,并利用劉濤為該産品作推薦、證明。該行為将使劉濤受困于随時可能發生的商業代言信任危機,如公衆誤認為申請人為該産品代言人,一旦産品出現問題,必然導緻公衆對申請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劉濤長期積累的良好形象将遭受不可逆轉的損害,該損害難以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完全彌補。

(二)損害申請人商業代言利益的可能性較大。二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已造成申請人代言同類産品的競争力下降,直接影響到申請人的商業代言利益。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放任不法侵害的繼續發生,将導緻申請人因此遭受的财産利益損失難以通過本次訴訟得以解決。

(三)侵權影響範圍、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較大。經查,除案涉微信公衆号、微信個人賬号外,已有部分網絡用戶通過抖音、淘寶等平台宣傳、推廣、銷售案涉産品。庭詢時,二被申請人亦表示難以控制其加盟代理商實施違法行為。由此可見,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将無法阻止相關加盟代理商實施違法行為,極大增加申請人的維權負擔,侵權影響範圍、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較大。案涉情勢已具備作出禁令的現實緊迫性。

四、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是否導緻雙方當事人利益明顯失衡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申請人以其姓名權、肖像權受到侵害為由提出禁令申請,法院僅就二被申請人實施的案涉侵害申請人姓名權、肖像權的行為作出禁令,旨在保護申請人姓名權、肖像權不受侵害,以及避免二被申請人的侵害行為造成申請人不可逆轉的損害。作出本案禁令,亦不會限制二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行為。

另一方面,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強化人格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二被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姓名、肖像用于産品銷售,主要目的是獲得經濟利益,如申請人錯誤申請禁令,導緻經濟利益受損,二被申請人可通過金錢索賠的方式訴請救濟。因此,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并不會造成雙方當事人利益明顯失衡。

案涉産品系普通食品,産品标識适用人群包括未成年人,且宣稱具有特定功效。該産品對外宣傳劉濤為其代言,實為利用劉濤的影響力增加消費者對案涉産品質量、功效的信任,增加案涉産品在同類産品中的競争力,進而影響消費者對案涉産品和同類産品的判斷和選擇。劉濤以案涉産品虛構代言為由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有利于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保障,亦有利于維護公平的市場競争環境,故本院作出禁令,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申請人是否已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是網絡環境下申請人“私力救濟”的有效手段。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平台經營者,掌握相關網絡用戶的身份信息,處理相關侵權内容具有時間上和技術上的優勢。因此,與司法救濟相比,采取上述“私力救濟”方式,更有利于節約申請人的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基于經濟、高效解決糾紛的考慮,申請人在未采取上述方式維權前,不宜直接向法院申請禁令。

本案中,微信平台根據申請人的通知,已對案涉微信公衆号的部分内容進行處理,但二被申請人在微信平台删除相關侵權内容後仍繼續實施新的違法行為,在此情形下,僅通過上述“私力救濟”手段難以有效阻止損害發生。此外,對于案涉微信個人賬号發布的朋友圈内容,尚不能通過投訴的方式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處理。因此,本案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有其必要性。

綜上,申請人劉濤向本院提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作出禁令的條件,依法予以準許。

微信公衆号由廣州某進出口公司注冊使用,案涉違法行為通過前述微信公衆号實施。為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應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前述微信公衆号中發布含有申請人姓名、肖像的内容。

微信個人賬号由二被申請人控制使用,案涉違法行為通過該微信個人賬号實施。為此,被申請人張某應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前述微信個人賬号朋友圈發布含有申請人姓名、肖像的内容。

申請人關于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裝并停止銷售案涉産品的申請事項,因超出申請人在其與二被申請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故本院對該申請事項不予支持。

關于禁令措施的效力期限。考慮到本禁令系訴中禁令,相關訴訟正在進行,且作出禁令的目的在于阻止案涉侵權行為造成更大的損害後果,但因本案禁令是在案涉訴訟請求待決狀态下作出,故其效力具有臨時性。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本禁令效力維持至申請人與二被申請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時止。

關于處理本禁令申請的程序問題,本院根據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立法精神,綜合考慮訴中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濟程序以及實施方式與效果,比照訴中行為保全程序處理。

演員劉濤被代言(演員劉濤被代言)6

法 官 說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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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袁玥

《民法典》規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旨在預防損害發生或擴大,為民事主體提供及時救濟。本案系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首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涉侵權行為發生于互聯網,基于網絡侵權形态複雜多樣,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人格權禁令申請時,主要考量了以下因素:

第一,申請主體是否适格。申請人主張被侵害的權益是否屬于申請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權。

第二,違法可能性。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被申請人未取得許可,且繼續在案涉微信賬号中違法使用申請人姓名、肖像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作出禁令的緊迫性。本案中,如不及時制止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将使申請人的名譽遭受不可逆轉的損害,同時也進一步損害了申請人的商業代言利益,侵害申請人姓名權、肖像權造成的影響範圍、損害後果持續擴大。

第四,利益平衡。一是在當事人之間作出利益平衡,即禁令措施是否限于被申請人實施的案涉侵害申請人姓名權、肖像權的行為,作出禁令是否會限制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行為。二是作出禁令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比如是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競争秩序等。

第五,申請人是否已通知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此為基于網絡侵權的特别考量。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是網絡環境下申請人“私力救濟”的有效手段。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平台經營者,掌握相關網絡用戶的身份信息,處理相關侵權内容具有時間上和技術上的優勢。因此,與司法救濟相比,采取上述“私力救濟”方式,更有利于節約申請人的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基于經濟、高效解決糾紛的考慮,申請人在未采取上述方式維權前,不宜直接向法院申請禁令。

第六,禁令事項一般不得超出訴訟請求範圍。本案中,申請人關于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裝并停止銷售案涉産品的申請事項,因超出申請人在其與二被申請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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