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我相信大部分的年輕人來說,“網貸”這樣的一個詞并不陌生,因為現在的年輕人幾乎每天都有深切的體會,除了日常我們熟悉的花呗和借呗,還存在着很多很多的沒有資質的網貸平台,他們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的資質,甚至于就連網絡借貸中介服務的資格都沒有,但他們卻依能在運營。
更關鍵的是,我們在查詢很多網貸平台所隸屬公司的工商信息以後,我們發現很多公司的信息内也都有市場監管部門的巡查記錄,而我們不明白的是,市場監管部門在巡查這些網貸平台的時候,難道不合适他們的經營範圍嗎?
說實話,自銀保監會發布網貸暫行管理辦法并且其中規定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确網絡借貸信息中介以來,至今别說小網貸平台了,就連哪些上市的頭部P2P平台所隸屬的經營範圍内沒有明确該項業務,遵守網貸暫行辦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自銀保監會網貸暫行管理辦法發布以後,P2P網貸行業可以說有了一個明确的标準,如果在發布之後各地區嚴格執行的話,我們相信會拯救很多很多的年輕人,但是,我們看到的卻是,在發布之後,各個網貸平台所隸屬的公司經營範圍中不僅沒有明确該範圍,甚至于更多的是他們口頭上自稱為“網絡借貸中介服務機構”,而在其隸屬公司經營範圍内并沒有實際業務。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如果不是國家加強金融監管,讓這些非法經營的P2P平台運營至今的話,不會對社會的發展起到多大的作用,反而對于導緻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急速上升,甚至于還會出現更可怕的“全民負債”的迹象。
而如果這些P2P平台僅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非法放貸的話,那倒是對于現在的年輕人來說倒是幸運的了,而他們在年輕人逾期後的各種殘害行為,才是真正可怕的事,因為實施這些犯罪行為的人被大家統稱為“催收”。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這句話雖然沒有錯,這些P2P平台完全在年輕人逾期之後通過司法渠道解決雙方的債務問題,但是,我們相信他們不會走司法渠道的,最多的也是通過一些所謂的“仲裁機構”或者說所謂的金融調解中心這些實施基礎法律的制裁,但是,他們通過仲裁機構仲裁的行為真的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嗎?
其實,對于諸多的仲裁機構來說,他們的的類型基本上都是性質基本上都是民辦非企業單位,而所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是指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或者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或者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
而他們的業務宗旨也隻是調解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提供與調解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開展法律制度培訓、講座、研讨等活動,推廣宣傳仲裁法律制度,提供法律服務行業培訓策劃等,而真正的仲裁機構的業務宗旨也并非這樣,因為基于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相關仲裁業務的真正業務總是是依法仲裁發生于國際、國内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比如上海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其業務宗旨比較符合仲裁類型的相關業務标準。
而對于一些仲裁委員會業務宗旨裡面沒有仲裁相關宗旨的,我們認為其實他們目前從事的仲裁行為是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
而其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真正的仲裁委員會是事業單位而并非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比如說某某仲裁委員會,其業務宗旨在于調解、宣傳發法規,開展法律知道培訓,研讨等活動,推廣仲裁法律制度,提供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等,我們認為不具備相關的實施仲裁行為的資格,因為其性質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而且在業務宗旨内并沒有可以從事仲裁行為的業務個資格确認。
而在最近這幾年裡,很多年輕人都收到了某某仲裁委員會的單方面仲裁行為,甚至于還向各個地區法院申請執行,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會造成公衆大面積的錯誤認知。
我們也查詢了大量的仲裁委員會的官網發現,大部分都是事業單位性質,并非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還有的是直接是仲裁機構性質,既然有着明确的标準,為何一個小小的民辦非企業協會機構能從事大面積仲裁行為呢?
就我們所知,這些民辦非企業性質的仲裁機構大面積的仲裁行為基本上都是單方面仲裁,而且大面積的仲裁案件也來自一些沒有資質的P2P網貸平台,在仲裁的過程中因為單方面仲裁的行為,沒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違背了仲裁法雙方自願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确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而綜合我們的調查分析,民辦非企業性質的仲裁機構對于仲裁案件有着明确的仲裁價格,妥妥地從事盈利性經營活動,以及違背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從事法律職業的業内人士表示,民辦非企業性質的仲裁機構很明顯從事的是盈利性的相關業務,意圖從名稱是将大衆帶入一種錯誤的誤區,試問一下,一個從事法律咨詢、開展法律宣傳、仲裁法律宣傳、開展培訓、研讨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能在從事為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提供仲裁服務。依法仲裁平等主體的中外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相關業務呢?
明明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已經明确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他們卻明目張膽的去從事盈利活動呢?
作為一個中國公民,我們對于這些錯誤行為有着明确的監督行為,我們希望當地相關部門對于民辦非企業從事仲裁盈利活動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更希望仲裁機構秉承着合理、合法、合規的三合基本政策,做出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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