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東稅二稽公告〔2022〕505号
東莞市正鴻化工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441900MA4UQQDW95)
稅務部門對你(單位)的稅務違法行為已調查終結,現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由于你(單位)已不在原登記經營場所經營,也未到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稅務部門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和送達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東稅二稽處〔2022〕631号),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9月21日對你(單位)(地址:東莞市樟木頭鎮柏地社區柏興路5号四樓)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稅費申報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一)檢查情況及發現問題
你(單位)取得北京恒鑫凱勝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發票代碼為1100162130,發票号碼為09201057~09201073,發票金額為1,661,309.35元,稅額為282,422.65元,價稅合計為1,943,732元;取得北京鑫利通彙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22份,發票代碼為1100154130,發票号碼為02857542~02857663,發票金額為12,188,022.23元,稅額為2,071,963.37元,價稅合計為14,259,985.6元。
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抵扣證明》,你(單位)于2017年1月持上述13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2,354,386.02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開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證實上述13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法不得抵扣稅款、成本不得列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開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
2.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抵扣證明、稅務登記表、非正常認定信息、一般納稅人登記信息。
3.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查詢結果。
4.文書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資料。
5.你(單位)稅務登記銀行賬戶、相關人員黃細弟銀行賬戶、林加銳銀行賬戶司法查詢結果。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号)第九條的規定,決定追繳你(單位)少繳增值稅2,354,386.02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号)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決定追繳你(單位)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17,719.3元。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上述追繳的稅款從滞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四)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号)第二條和第三條、第六條、《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号)的規定,決定追繳你(單位)少繳教育費附加70,631.58元。
(五)根據《印發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1〕10号)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決定追繳你(單位)少繳地方教育附加47,087.72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到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樟木頭稅務分局将上述稅款及滞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向你(單位)送達文書。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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