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徐蘇明 付倩 專利代理師
編輯:金石智權
我們知道,專利文件作為一種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其行文表達應是極其嚴謹的。因此,專利代理師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不僅應從技術角度合理限定方案保護範圍,從法律角度滿足專利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同時,還應從文法角度正确使用相應的文字和詞彙等表達。
由于大部分專利代理師是理工科出身,面對“的、地、得”時,可能會無法準确把握三者之間的區别與各自的應用。筆者曾撰文《專利中的“所述”是什麼?》以及《專利中的“可以”怎麼用?》(點擊标題閱讀原文),基于筆者的文學功底及涉外經驗,分别從中、英文語法的角度相繼對專利中的常見詞彙“所述”和“可以”進行了觀點表達。今天,筆者将繼續基于這一思路對“的、地、得”進行介紹,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首先,我們從漢語語法的角度歸納一下“的、地、得”的常規用法。
“的”通常作為形容詞後綴,而形容詞通常用于修飾名詞,故“的”通常置于名詞之前,例如:“積極的效果”。
“地”通常作為副詞後綴,而副詞通常用于限定形容詞或動詞,故“地”通常置于形容詞或動詞之前,例如:“非常地巨大”、“慢慢地走”。
另外,副詞通常位于形容詞或動詞之前,但在某些語境下,也可位于形容詞或動詞之後。如果動詞或形容詞位于副詞之前,則需要在動詞或形容詞與副詞之間使用“得”,例如:“走得太慢”、“大得很”。
嚴格來講,上文中的“非常地”才是一個副詞,或者說“非常地”整體具有副詞屬性。但因為漢語博大精深,通常将“非常”就視為副詞,類似情況還有很多,這就導緻大家可能無法準确辨别一個詞彙或短語的詞性,進而無法準确使用“的、地、得”。
或許有人會說,我們小時候上語文課時并沒有系統地學習過這些語法知識。但是,我們在學習英語時,相關語法知識是會被提及的。
一方面,詞彙表中的每個單詞後面不僅有漢語釋義,還會為其标注詞性,例如:n.代表名詞,v.代表動詞,adj.代表形容詞,adv.代表副詞。
另一方面,各種詞性的詞彙的搭配使用是需要遵循如下規則的:
adj. n.;
adv. adj./adj. adv.;
adv. v./v. adv.。
可以看到,在這一方面,漢語和英語其實是相通的。可以說,正是英語學習中這種比較明确的規則幫助筆者去理解母語漢語中同樣存在,但往往容易被“忽略”的規則。
由于漢語和英語的上述語法規則是相通的,可以結合二者對“的、地、得”的區别與應用進行理解。
筆者認為,在面對至少需要使用“的、地、得”三者之一的一個句子中,如果不确定如何使用,首先應對該句子進行合理拆分,以“的、地、得”為節點,獲得多個詞彙或短語,然後對各部分進行詞性認定,在确定了各部分詞性後,便可較為準确地應用“的、地、得”。
需要說明的是,多數情況提倡用短句形式進行專利撰寫,其實也有助于對句子中各部分詞性的正确理解。
下面分别對三者各自的應用進行說明。
1.“的”應該如何用?
“的”作為三者中最常用的一個,有些人為了“偷懶”,可能全篇不做區分,全部使用“的”。
通常來講,“的”是伴随名詞出現的,主要有如下情況。
其一為adj. n.,也就是形容詞與名詞的聯用,例如,上文提到的“積極的效果”。
其二為’s n.,也就是所有格形式與名詞的聯用,例如,“我的意見”、“整個事件的起因”。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格這一稱謂在漢語中可能不常用,但是在英語語法中卻是比較基礎的,筆者此處正是借用英語語法中的名詞所有格對這一情況進行說明。
2.“地”應該如何用?
“地”最容易與“的”混用,主要是因為沒有分清以其作為後綴的詞彙是形容詞詞性,還是副詞詞性。
在英語學習中,我們知道,一個形容詞通常會有一個相應的副詞,而二者之間通常僅存在後綴的變化,例如:形容詞particular表示特别的,副詞particularly表示特别地。再結合漢語來看,也就是說,對于均有修飾屬性的形容詞和副詞,“的”作為形容詞的後綴,而“地”則作為副詞的後綴。
通常來講,“地”是伴随副詞出現的,主要有如下情況。
其一為adv. adj.,也就是副詞與形容詞的聯用,例如,上文提到的“非常地巨大”。
其二為adv. v.,也就是副詞與動詞的聯用,例如,上文提到的“慢慢地走”。
換一個角度,如果一個詞彙具有修飾屬性,其既有可能是形容詞,也有可能是副詞,此時需要确定在後相鄰詞彙的詞性,如果在後相鄰詞彙為形容詞或動詞,則在先詞彙應為副詞,其後綴應為“地”。其中,在後相鄰詞彙是否為動詞比較容易确定,在判斷其是否為形容詞時,則需要确定其是否具有修飾屬性,或者是否已經修飾了一個名詞,如果是,則判定為形容詞,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結合上文所述,如果在後相鄰詞彙為名詞,則在先詞彙應為形容詞,其後綴應為“的”。
3.“得”應該如何用?
“得”的使用頻率相對較低。
通常來講,“得”是伴随動詞出現的,主要有如下情況。
其一為v. adv.,也就是動詞與副詞的聯用,例如,上文提到的“走得太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動詞後不一定都是接副詞,如果動詞後接的是名詞,則不一定使用“得”作為連接,例如,“我早飯吃的包子”。一般來講,動詞後是可以直接跟名詞的,例如,“寫作業”,不需要“得”。但上一例句的完整表述應為“我早飯吃的是包子”,其中,省略了系動詞“是”,且“早飯”和“吃的”為倒裝表述,所以并不屬于v. adv.的形式。
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出,由于在漢語表述中經常存在省略與倒裝等情況,或多或少地會影響我們對“的、地、得”相應語法規則的應用。不過在形成正确的語感之後,這些問題基本還是可以避免的。
上文還提到adj. adv.這一情況,例如,“大得很”,這也是容易出現省略與倒裝的情況,使用時需要注意。
另外,對于“地”的使用,還有一種較為典型的情況有必要介紹一下。
專利中有一個常見詞彙“優選地”,這個詞是由“preferably”翻譯而來。由于“preferably”為一個副詞,故翻譯成中文時的後綴為“地”。通常,該詞用于引出一個優選實施例,故往往位于段首,或單獨成句,在英語中的寫法為“Preferably, ……”。可以看到,正是由于需要單獨成句,所以才會使用副詞詞性的“preferably”,或者說,隻有副詞詞性的詞彙,才能如上述情況單獨成句,類似的情況還有“Obviously, ……”、“Specifically, ……”和“Further, ……”等。
因此,回到中文專利中,如果是單獨成短句的詞彙,也應該是副詞詞性,後綴應為“地”,這包括“優選地,”、“具體地,”、“相應地,”、“可選地,”、“較佳地,”、“顯而易見地,”和“進一步(地),”等。
當然,本文無法羅列實際行文中可能出現的所有情況,但如果掌握上文所述的基本規則和典型案例,應該還是可以幫助大家逐步對“的、地、得”進行正确應用的。
筆者認為,各位專利代理師應當注意“的、地、得”使用的這個問題。
一方面,對于部分客戶,特别是要求較高的大客戶,在審核專利申請文件初稿時,對文中的錯别字數量是有要求的,而如果專利代理師不能正确使用高頻漢字“的、地、得”,由此産生的錯别字數量将有可能非常巨大,這顯然與一位優秀專利代理師的标準是不匹配的。
另一方面,對于需要進行全球布局的專利申請,如果沒有正确使用“的、地、得”,例如将“的”作為副詞的後綴,若後續翻譯完全按照直譯方式進行,不僅會在英文表述中出現較為低級的語法錯誤,或者有可能産生歧義,甚至改變句子原有的意思,影響專利保護,這顯然是不應出現在一份優秀專利文件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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