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夫妻财産分割有規定嗎?夫妻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以真實意思表示,自願簽訂的婚内忠誠協議合法有效夫妻雙方簽訂内容為一方婚内出現出不忠誠現象則全部婚前财産及夫妻共同财産歸無過錯方所有的婚内忠誠協議,分配離婚後财産的,該協議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認定該忠誠協議合法有效一方出現不忠誠現象,夫妻雙方離婚的,财産應當依照已簽訂的婚内忠誠協議分配本文提供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2019)閩01民終5767号離婚後财産糾紛一案,供讀者們參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法律對夫妻财産分割有規定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夫妻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以真實意思表示,自願簽訂的婚内忠誠協議合法有效。夫妻雙方簽訂内容為一方婚内出現出不忠誠現象則全部婚前财産及夫妻共同财産歸無過錯方所有的婚内忠誠協議,分配離婚後财産的,該協議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認定該忠誠協議合法有效。一方出現不忠誠現象,夫妻雙方離婚的,财産應當依照已簽訂的婚内忠誠協議分配。本文提供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2019)閩01民終5767号離婚後财産糾紛一案,供讀者們參考。
案情簡介:嚴某與鄭某于2014年10月16日在福州市晉安區民政局離婚登記,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嚴某将訴争房産以40萬元價格賣于鄭某,原産權餘下貸款由嚴某還清(貸款約為17萬元,實際是由鄭某償還)。2015年1月5日,雙方簽訂《房地産買賣契約》約定,嚴某以40萬元的價格出售訴争房給鄭某。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于2015年1月15日,頒發不動産産權證(榕房權證R字第××号)載明,鄭某從上一道權利人嚴某取得所有權。根據鄭某提供的《保證書、說明書》顯示,該《保證書、說明書》屬夫妻間忠誠協議約定的性質,嚴某在《保證書、說明書》中向鄭某保證:“……過往的錯事不再犯,從8月4日起徹底與……斷絕來往……",若違背,則放棄所有資産與财産。根據鄭某提供的雙方2014年國慶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顯示,“因長期兩地分居,且男方已另結新歡,緻使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并就涉案房産約定歸鄭某所有,房産過戶費及相應銀行按揭貸款均由鄭某負擔,同時約定有7萬元及投資工程所得收益歸嚴某所有作為補償房屋差價。
嚴某基于與鄭某2014年10月16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關于房産處分部分要求鄭某支付轉讓款,遂引起訴訟。
法院認為:權利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基于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嚴某提出應支持其判令鄭某支付購房款23萬元的上訴主張,依據是《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涉案房産以40萬元賣給鄭某的約定。但根據鄭某提供的《保證書、說明書》顯示,該《保證書、說明書》屬夫妻間忠誠協議約定的性質,嚴某在《保證書、說明書》中向鄭某保證:“……過往的錯事不再犯,從8月4日起徹底與……斷絕來往……",若違背,則放棄所有資産與财産。根據鄭某提供的雙方2014年國慶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顯示,“因長期兩地分居,且男方已另結新歡,緻使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并就涉案房産約定歸鄭某所有,房産過戶費及相應銀行按揭貸款均由鄭某負擔,同時約定有7萬元及投資工程所得收益歸嚴某所有作為補償房屋差價。可見,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前确已就涉案房産作出處理約定,并涉及其他财産的處分和補償問題。雙方于2014年10月16日在福州市晉安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後,根據2015年1月5日的《房地産買賣契約》顯示,嚴某委托證人餘某作為委托代理人辦理房産買賣手續,而證人餘某出具的《證明》稱嚴某與鄭某雙方已于離婚登記前約定房産的權屬,鄭某要申請公積金必須以買賣形式才能申請,雙方不存在買賣房産的事實。涉案房産于2015年1月15日過戶完畢,但嚴某直至2017年7月18日才發律師函向鄭某主張賣房款“61.40萬元",并在一審庭審中表示可能是看錯了《離婚協議書》上的房屋價格。另外,根據雙方确認,涉案房産的剩餘銀行按揭貸款實際由鄭某償還。綜合在案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鄭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嚴某與鄭某在前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前已就涉案房産達成了一緻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後,也實際按照原達成的一緻協議履行完畢,可見雙方并無買賣房産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形成真實的房産買賣關系,故嚴某基于與鄭某2014年10月16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關于房産處分部分主張權利,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本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着本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如有具體案件,可私信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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