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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和鄉村振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0 16:20:24

農村土地和鄉村振興(鄉村振興半邊天)1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河南省鄭州市崗李村女子張亞平因出嫁後被剝奪了村民資格,無權分配村裡剩餘土地,也拿不到村裡的征地補償款。為此,張亞平先後兩次提起訴訟,要求村組織發放相應補償款40餘萬元。但法院一審以“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屬于村民自治範疇的事項”駁回起訴。一、二審均敗訴後,她又于今年4月提起了再審。目前,再審申請已被河南高院受理。

張亞平的遭遇引起廣泛關注,同時也再次引發了社會對于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思考。近30年來,随着城鎮化的發展,土地價值不斷攀升,特别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确權登記頒證、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改革試點及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不斷推進後,大多數農村地區農戶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越來越穩定地帶來财産性收益,權利流轉可以獲得不菲的補償性利益,因此,“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糾紛也不斷增多。

農村土地和鄉村振興(鄉村振興半邊天)2

村規民約不應成為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武器

在我國,由于土地确權、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以及政府補償分配過程中,現有法律和政策都沒有明确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辦法,很多地方便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工作交由村委會,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方式進行。而這也使得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村婦女易因婚嫁喪失成員權利。

比如上文提到的張亞平,就是由于村裡規定:“閨女隻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裡任何待遇。家裡沒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個女婿,隻承認招一個,如果招第二個不享受村裡任何待遇。”根據村規民約,張亞平已出嫁,丈夫是家裡第二個上門女婿,所以無法享受村裡任何待遇。

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權的一種體現。國家賦予村集體、村民這種自治權,是為了讓村集體擁有更大的自主權,可以使村莊發展得更好。但是現實當中,卻不應該讓這些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成為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武器。

2020年2月,福建省劉某等10名外嫁女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她們均是某村某生産小組的外嫁女,但2017年、2019年生産小組在分配集體征地賠償款時,卻将她們排除在外。該縣法律援助中心選擇劉某為代表,積極收集其醫保、社保繳納、選民資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外嫁後是否被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獲得其他生活保障等證據,證明劉某出生以來戶籍均在該生産小組,履行村民義務,繳納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沒有在丈夫所在的居委會享受任何待遇,理應享有村民資格,卻沒有享受作為村民待遇的征地補償款。

在此後的庭審中,承辦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指出該村民小組的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與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給予劉某不同于其他經濟組織成員區别待遇,不符合法律規定,損害了劉某作為該組織成員同等參與分配集體财産的合法權益。

該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某村民委員會某生産小組給予劉某等人同等村民待遇,并在判決生效後向原告劉某等人支付征地補償款。本案勝訴後,該村民小組同意按時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并依此給予劉某及其他9名外嫁女同等村民待遇。

有關專家認為,劉某等10名外嫁女的勝訴,說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但不能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享有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權利;更不能以“村民自治”為由,違反憲法和法律,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損害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和鄉村振興(鄉村振興半邊天)3

事關鄉村振興,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受關注

“支持外嫁女獲同等村民待遇案”入選了“第四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其在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方面的示範意義不言而喻。在今年4月1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中,對于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也增加了保護措施。明确了基層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中侵害婦女權益的内容予以糾正的責任,更好保護了農村婦女的經濟權利,也有利于縮小城鄉婦女權益享有水平的差距。

婦女能否平等獲得土地資源,享有土地權益,事關消除農村婦女貧困與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因此,在近年的全國兩會上,相關問題也一直是全國婦聯和政協委員們關注的重點。

2018年全國兩會期間,《關于在深化農村改革中維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提案》以全國婦聯的名義提交全國政協。提案指出,在我國廣大農村,婦女的财産權益雖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規定,但仍需要深化改革相關立法、政策和措施配套,才能使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精神獲得真正落實。

目前,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的财産權益在法律上還不明晰。在父權制為傳統家庭組建形态的農村,按照“從夫居”的傳統,農村婦女在成年前後至少分别屬于兩個家庭的家庭成員(離婚再婚婦女更為複雜),婦女依據自己家庭成員的身份而獲得的土地承包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既不穩定,也不長久。“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規則使得婦女對于家庭共有财産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無法得到保障。而絕大多數農村婦女離婚後如果不能及時再婚,就會陷入“房無一間、地無一壟、錢無一分”的悲慘境地。同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過程中,婦女權利易受損。

2019年和2022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婦聯繼續提交提案,提出要維護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明确成員資格認定标準。

提案認為,集體成員資格是獲取成員權益的身份證,成員的土地權利及生存資源主要依據成員身份來配置。因此,“誰”來認定成員資格、能否公平獲取成員資格,已成為保障農民成員權的重要議題。但目前,立法尚無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明确标準,認定成員資格的國家立法長期缺位,大大弱化了對集體成員權的司法保護。部分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方案公然違反縣級改革文件,且一些歧視性做法未能得到有效糾正,也沒有投訴和救濟途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工作中,婦女因婚姻狀況變動而無法獲得或者喪失成員資格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全國政協委員陳中紅也連續兩年提交提案,提出目前農村存在出嫁女性村民待遇兩頭空、離婚女性的村民待遇兩頭空、喪偶女性村民待遇難保障、村民決議含有性别歧視等問題,已成為阻礙農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權益的痼疾。

農村土地和鄉村振興(鄉村振興半邊天)4

從頂層設計上推動婦女權益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解決

在鄉村振興戰略中,婦女是生力軍,權益理應得到保障。那麼,如何才能促進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不受侵犯?全國婦聯和陳中紅都認為,首先要從頂層設計上推動婦女權益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2020年6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起草工作正式啟動。該法旨在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規定集體成員資格認定标準,對于切實保障集體成員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全國婦聯建議,将認定成員資格納入正在起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确成員資格的要素,明确成員資格取得、喪失和保留的具體情形。同時,吸收地方經驗,按照“廣覆蓋、寬接收”的原則,通過“落空追認機制”為“兩頭空”的農村婦女提供投訴救濟渠道;針對特殊弱勢群體,明确集體成員身份應予保障,而非通過簡單“多數決”的形式進行确認;在股份量化、登記發證、權益流轉的各環節,通過制度設計,保障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平等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

全國婦聯指出,應在正在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農戶内家庭成員依法享有平等權益”的原則表述。與之相配套,在正在編纂的民法婚姻家庭編中明确“家庭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家庭共有财産,家庭關系解體時,可以獲得合理補償。”此外,民政部在制定有關政策時,應明确要求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既做到尊重村民自治意見,又要超前介入和正确引導,在村組集體制訂改革方案的環節加強指導監督,堅決修正對于集體成員資格規定過于模糊或者明顯與縣級指導意見相違背的改革方案,在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方面發揮黨和政府的主體作用。

陳中紅則建議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執行情況列入全國人大年度重點監督項目,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該法律或對該法相關條款進行立法解釋。同時,建立保障農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權益協調聯動機制,共同研究出台确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指導意見,明确成員身份确認的基本條件、工作程序和原則。

為避免涉及兩個村集體組織相互推诿、扯皮。陳中紅還建議,可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考核指标中增加是否存在農村女性土地權益分配問題的信訪案件(無理訪除外),并根據數量和解決情況設置相應分值,增加鄉鎮政府協調解決此類問題的原動力。


原文刊登于2022年6月20日《人民政協報》第5版民意周刊

記者:奚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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