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15年才有養老金領取,為何不在退休15年前才開始繳納呢?
我以為,題主有這個想法,并不讓人感到十分意外,即使這樣做了也無可厚非。仔細分析,這實際上應是關于如何理解退休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這個規定,以及參保人員如何自覺履行參保繳費職責與義務的一個政策性問題。
必須指出,參保繳費政策明确規定必須滿15年及以上,這是法定退休的兩大硬性條件之一。也就是說,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社保繳費年限最低必須達到滿15年,這應理解為是僅僅達标的下限條件而已,并不是說達到并滿足了這一硬核條件,就可以不再需要繳費了,法律法規并沒有這樣規定。
大家知道,對于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問題,法律法規的規定十分到位與明晰。這就是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從參加工作的當月起,就必須依法依規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不馬虎。而且,履行這一法定繳費義務,完全是強制性的,是不以參保單位和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是不允許你可以任性作為的可能性的。
這就明确告訴人們,參保人員你隻要參加工作了,并在所在單位正常出勤上班,隻要單位按規定支付了本人的勞動報酬,那參保亇人就必須參保繳費無商量,無死角。這沒有讨價還價的餘地與空間,絕不是參保人員可以随意操控的那麼簡單。對此,參保人員必須頭腦清醒,心中有數。
當然,事物也不是絕對的。你若屬于靈活就業人員,你的參保繳費行為與選擇,那完全是自願自主的個人行為,你有這個自由選擇的條件與自由,隻要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就行。但是,你若有工作單位而且正常出勤上班,那所在單位和參保本人,就必須依法依規參保繳費不含糊,這是現行法律法律所明确規定的,是必須無條件執行的。
總而言之,社保繳費滿15年才符合辦理退休手續的規定,必須堅決貫徹不走樣,這沒有什麼可說的。但是,因此而選擇在退休前15年,才開始繳費的想法或者做法,則是有悖有關政策法律之明确規定的,明擺着是不恰當的認知與理解。因此,我們必須堅決摒棄之,并應持明确反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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