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工程的期限一般都是比較長久的,當中完成的過程也是比較複雜的,很多時候會發生工程糾紛,那麼工程建設領域糾紛應該怎樣處理?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華律邀請黃連明律師為您解答。
問題一:工程建設領域糾紛應該怎樣處理?黃連明律師解答:
1、和解
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建設工程糾紛和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适當的讓步,平息争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裡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建設工程糾紛調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有第三者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為佳。
(2)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
(3)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
(4)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将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将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建設工程糾紛仲裁解決有以下特點。
(1)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這種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仲裁的受理應當以仲裁協議為前提,還體現在仲裁的整個過程,許多内容都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确定。
(2)專業性
由于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都是由各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熟悉糾紛領域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3)保密性
保密和不公開審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點,除當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時的證人和鑒定人外,其他人員不得出席和旁聽仲裁開庭審理,仲裁庭和當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實體及程序問題。
(4)裁決的終局性
仲裁裁決作出後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執行的強制性
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于中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中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00多個公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隻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建設工程糾紛訴訟解決有以下特點:
(1)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的程序和實體判決都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2)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訴訟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訴,被告可以反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訴訟請求。
(3)二審終審制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建設工程糾紛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
(4)執行的強制性訴訟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二: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黃連明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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