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有效取得“子女撫養權”的法律要點
(策略篇)
撫養權問題是夫妻離婚時不可回避的問題。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屬于哪一方父母?撫養費的數額應該如何确定?筆者針對現有法律規範,對以上問題做出簡要介紹,希望各位對看官有所幫助。
(本文撰寫時,筆者并非對于法條直接照搬,而是按照體系彙總法律規範并用生活文字書寫,力求各位未經過系統法律學習的看官可以明了,并以橫線突出關鍵,後附法律條文出處,看官可自行核對。相關法律條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
PART 01
撫養權的歸屬
撫養權的歸屬依照不同年齡段有不同标準
1.孩子不滿兩周歲
父母雙方可協議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但應當以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為前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五條)
若協議不成,原則上孩子不滿兩周歲由母親直接撫養。但有例外,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親生活。
(法條來源:《民法典》1084條第三款、《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四條)
2.孩子已滿兩周歲
父母雙方可協議約定撫養問題,但若父母雙方達不成協議,由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并根據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
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父母一方有以下情形,可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但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若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質言之,從理論上來說,子女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标準就在于誰能給子女提供更有利的環境和條件,比如教育條件、生活習慣、住房條件、物質基礎、子女傾向等,同樣,父母一方也可基于子女性别與己方一緻,從而增大獲得撫養權等的可能。
(來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3.孩子已滿八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該年齡段的孩子,已經具備一定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來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4.協議約定後或者判決後具有下列情形時,父母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來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十六條)
5.父母雙方也可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來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十七條)
6.争奪撫養權應該采用合法的方式而不能采用過激手段例如“搶奪、隐藏孩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六十一條)
PART 02
撫養費的數額、
支付方式及期限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原則上,父母雙方可以就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等相關問題基于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達成對父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但若無法達成一緻協議,則由法院依據法律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決。
1.數額
原則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及期限,由雙方協議。
若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而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數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十二條)
若雙方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來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九條)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适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支付方式
原則上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比如按月、按季、按年的方式給付,實務中也通常也是采用定期給付的方式。但如果支付撫養費一方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
(來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十條)
若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撫養費,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來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十一條)
3.給付期限
原則上,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但有例外,子女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來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也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若有下列情形,則認為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來源:《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4.變更
若簽訂協議、法院判決時的經濟條件随着生活質量的提高、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已經發生了變化,繼續依照原來的協議和判決的标準和條件繼續支付撫養費,無法維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未成年子女均有權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來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PART 03
探望權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采取拘留或者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來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六十八條)
3.中止探望情形:當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停止探望的請求可以由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法定監護人。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來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六十七條)
4.若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父母一方是可以就探望權單獨提起訴訟。
(《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六十五條)
本文僅對涉及撫養權糾紛常見問題做出介紹 ,如果看官有疑惑或者遭遇糾紛,筆者仍建議向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尋求解答及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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