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人民日報”微信公衆号發表标題為《【關注】定了!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一文,文章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作了介紹,引起廣大網友的高度關注。
“高空抛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當日,江蘇常州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全國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先後将兩把菜刀抛至樓下,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随着城市飛速發展,有些人身在高樓,卻依然沒有适應高樓規則。本文從高空抛物的危害、刑事、民事責任等方面,對高空抛物進行一次梳理,僅供讀者朋友參考。
一、高空抛物的危害
結合常見案例,有人總結了7種最危險的高空抛棄物情形,分别是:1.煙頭:未滅的煙頭落入易燃物中,極可能引發火災;2.菜刀:刀具下墜,如遇上人體,後果不堪設想;3.啤酒瓶:啤酒瓶高空着地後會産生爆裂、碎開,碎片飛濺;4.花盆:花盆砸到路上,輕則吓人,重則緻命;5.磚石:輕則緻傷,重則緻命;6.爆竹:輕則讓途人受到驚吓,重則引發火災、傷害幼童;7.晾衣杆:晾衣竿帶着金屬彎鈎,彎鈎如襲入人體特别是頭部,将造成緻命威脅。
1.高空抛物視頻(不适者,建議跳過)
(1)工人樓上施工,大風将鋼管吹落,兩名路人被砸中,導緻一死一傷
視頻來源:“東莞應急管理”微信公衆号
(2)内蒙古呼倫貝爾一商場牆體脫落,女子被砸倒地身亡
視頻來源:“物業管理之家”微信公衆号
(3)山東菏澤高空掉下玻璃窗,路人被砸當場倒地
視頻來源:“物業管理之家”微信公衆号
(4)深圳20樓玻璃墜落,路過男童被砸身亡
視頻來源:“物業管理之家”微信公衆号
2.高空抛物的殺傷力
圖片來源:“東莞應急管理”微信公衆号
圖片來源:“東莞應急管理”微信公衆号
二、刑事責任
(一)法律依據
1.2019年10月21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法發〔2019〕25号)
第5條 準确認定高空抛物犯罪。對于高空抛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抛物場所、抛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确判斷行為性質,正确适用罪名,準确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抛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6條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适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7條 準确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緻物品從高空墜落,緻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的,依照過失緻人死亡罪、過失緻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條第1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2020年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确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3.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即《刑法》第291條規定: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實踐中,認定高空抛物罪應注意以下要點:
(二)實務要點
1.準确認定高空抛物犯罪
對于高空抛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抛物場所、抛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确判斷行為性質,正确适用罪名,準确裁量刑罰。
對于“高空”的邏輯,有人認為,“建築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滿足一定的高度,國家标準GB/T 3608-93《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由此認為,低于2米的一般不宜認定成立高空。這種觀點并無法律依據,值得商榷。
法發〔2019〕25号第5條規定,故意從高空抛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抛物犯罪
法發〔2019〕25号第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适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準确認定高空墜物犯罪
法發〔2019〕25号第7條規定,過失導緻物品從高空墜落,緻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的,依照過失緻人死亡罪、過失緻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條第1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三、民事責任
(一)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實務要點
1.做好訴訟服務與立案釋明工作
法發〔2019〕25号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高空抛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為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盡量提供具體明确的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2.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法發〔2019〕25号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衆、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3.區分墜落物、抛擲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規則
法發〔2019〕25号第11條規定,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适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盡量查明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4.依法确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法發〔2019〕25号第12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确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緻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隐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緻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四、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全國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2022年1月5日,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發布,其中,全國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入選。
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争執,徐某某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抛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抛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2021年3月1日,溧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從建築物抛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祁建建點評: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高空抛物罪是我國積極運用刑法治理社會生活風險的體現。現代生活中高樓林立,公民對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的危險性尚無足夠的規範意識,這使得近年來高空抛物案件逐漸增多,有些高空抛物行為造成了嚴重的人身、财産損失,引起刑法上罪名适用的争論,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此,刑法中增設獨立、專門的高空抛物罪名,對高空抛物的危險行為予以刑事規制。這有利于貫徹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使執法、司法有法可依、規則明确,并促進公民守法與自律意識。
高空抛物對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破壞,可見于其危害的高風險、嚴重性、不可預見和不确定性。本案被告人與他人争吵之際故意向樓下抛擲菜刀,作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應知該行為會對樓下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财産安全造成現實的危險,可能構成嚴重傷害,甚至會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的嚴重後果,但其被樓下質問後不思悔改又向樓下抛擲第二把菜刀,雖僥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但顯而易見其主觀惡意大,确屬情節嚴重,以高空抛物罪予以刑事處罰,能夠充分發揮刑法預防犯罪之目的,并發揮刑法保護法益、保衛社會、化解風險、安定人心的功能。
徐某某高空抛物案對警示公衆具有重要意義。國家通過修訂刑法、運用刑事法規範對高空抛物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有利于加強對高空抛物人員的震懾,提示公衆自省自律、提高守法意識。本案樓下居民發現高空抛物險情立即通過大聲質問、報警等行為警示樓下過往行人,并促使徐某某受到應有懲罰,也具有示範意義,這進一步提示和鼓勵社會公衆積極與高空抛物行為作鬥争,鼓勵社會成員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取證,有助于提升刑法規制高空抛物行為的實效性,應對高空抛物案件的證據與證明難題。
典型案例2:山東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73
高空抛物緻人損害糾紛中物業公司責任的認定
——苗某某訴甲物業公司、乙物業公司高空抛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高空抛物侵權責任糾紛中,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确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應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後果,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苗某某向濟甯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原告在仁美社區27号樓2單元樓下,被天台掉落的磚塊砸傷,後送到濟甯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二被告甲物業公司、乙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管理者,對小區公共部分負有管理的義務,事發時涉案天台周邊堆放大量磚塊,被告有義務排除危險源,但疏于管理造成原告被砸傷的後果,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後續在治療費、營養費、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暫計224554.460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濟甯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苗某某在仁美社區27号樓2單元樓下歇息,被天台抛下的磚塊砸傷,後被送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肩胛骨骨折、右肩袖損傷。經濟甯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苗某某右肩部損傷為十級傷殘,右肩胛骨骨折内固定物後續需取出手術費用約10000元。原告受傷後當即報警,經公安機關到當地調查,有多個在場人員反映當時樓頂有未成年人玩耍,在苗某某受傷後跑掉,樓頂地面有散落的磚塊若幹,但最終未能查明抛磚人的身份。
甲物業公司為仁美社區物業服務單位,與仁美村村民委員會簽有《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甲物業公司對小區共用部分有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義務。甲物業公司保管案涉樓頂通道門鑰匙,因消防要求将該門打開,但未設置警示标志。乙物業公司承攬包括該小區的垃圾清運工作,在承包合同中約定有收集、清掃、運輸村居内垃圾的義務,外部保潔範圍包括天台。
裁判結果
濟甯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小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未及時清理樓頂雜物亦未設置風險提示,對造成原告被樓頂抛出的磚頭砸傷負有一定責任,但與侵權人的責任相比,兩物業公司的責任明顯較輕,适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甲物業公司和乙物業公司各賠償原告苗某某10%的損失。
宣判後,三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解讀
随着小區樓房越蓋越高,樓上抛物、墜物緻人損傷的風險增大,各種因此受傷的案例層出不窮,有些因為難以查清具體侵權人而不能得到賠償。《民法典》及時規定了關于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情況的處理,為我們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依據。在不能确定具體侵權人時可以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賠償,物業服務企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及本院到事發樓頂勘驗的情況,可以認定原告系由樓頂抛下的磚塊砸傷。從樓頂周圍圍牆、斜坡、雨水溝、女兒牆的設置,及當時沒有大風等較大的自然動力,即使有磚頭從圍牆上滑落也會掉在雨水溝内,而不會翻越女兒牆并掉落到距樓體十餘米的位置。結合公安機關初始調查時群衆反映有未成年人在樓頂玩,在原告受傷後跑掉,從樓頂落下的磚塊應是當時在樓頂的未成年人抛出,該“未成年人”為侵權人。後來周圍群衆對未成年人是誰均表示不清楚,與該小區是拆遷安置樓,居民均系熟人有關。原告不起訴有可能抛物的“侵權人”,而要求先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也有“熟人”的顧慮。若法院依職權追加有可能抛物的建築物使用人,有破壞當地熟人社會倫理關系的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
因此,法院尊重當事人訴權處分,将物業服務公司的責任獨立審理。甲物業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委托合同》約定,對小區負有管理義務,其将樓頂通道打開,未對樓頂上下人員及樓上物品進行管理,未采取設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造成原告受傷負有一定責任。乙物業公司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有對小區天台、上人屋面的保潔義務,而其未及時清掃樓頂磚塊,亦負有一定責任。但與侵權人的責任相比,兩物業公司的責任明顯較輕,判決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既維護了受害者的利益,也注意了小區鄰裡和諧關系。宣判後三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已主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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