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長城網
長城網特約評論員 劉昌松
城鎮居民甲12歲喪父,16歲喪母。長子如父,甲把小4歲的弟弟乙拉扯大,并立誓讓乙受到最好教育,出人頭地。于是,甲一直未婚,先給人打工後創辦木材加工廠,積累了近500萬元家産。乙念完中學上大學,一直讀到博士後,畢業後與博士女同學丙結為連理,雙雙在一家外企當金領,并很快有了兒子丁,現已3歲。甲乙都感到無比幸福。
突然禍從天降。一天裝卸木材時,甲被重型木材砸中頭部,因送醫太晚醫生說顱内出血太多,生還可能性很小,甲彌留之際直喚弟弟名,甲靠見弟弟的信念堅強地延續着這口氣。俗話說,福無雙至,禍不單行,乙在趕往醫院的途中發生車禍,當場死亡。醫生把乙的死訊告訴甲後,甲很快就咽了氣。
本案中因為甲死得突然,生前未留下任何遺囑。現甲留下500萬元的遺産該如何處理?尤其是乙還死在了甲的前面,甲的親人中隻有弟媳丙和侄子丁。而《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隻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媳和侄子未在其列。
能否适用代位繼承,由侄子丁代其父乙之位繼承伯父甲的遺産呢?不能!因為《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根據該規定,代位繼承隻發生在直系血親之間,而本案中被繼承人甲一直未婚,根本沒有子女,更不存在子女先于甲死亡、再由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來繼承的可能。
這樣,本案中甲遺留的财産就成了無人繼承的遺産。按《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甲是城鎮私營企業主,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遺産要收歸國家所有。這當然是一個令丙和丁沮喪的結局。涉甲的遺産為無登記的動産還好說,若均為甲名下的銀行存款和甲名下的房産,丙丁真的隻能望“财”興歎。
繼承制度這樣安排私人生活,當然不合情理,不能動辄收回人民的财産,要是甲在天有靈,也不會同意這種安排。這故事發生在《繼承法》時代,還真的隻能這樣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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