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給大家推薦的國際經濟法好書是由趙春蕾(Chunlei Zhao)所著的《國際投資和争端解決》(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Dispute Settlement),由著名的勞特利奇出版社(Routledge)于2021年出版。
【作者介紹】
趙春蕾(Chunlei Zhao)是中國清華大學國際争端解決研究所的研究員。她于2020年在荷蘭馬斯特裡赫特大學獲得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貿易投資法和國際争端解決。她是馬克斯·普朗克盧森堡國際、歐洲和管制程序法研究所以及馬克斯·普朗克比較公法和國際法研究所的訪問學者。她曾在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ICSID)和常設仲裁法院(PCA)實習。
【内容簡介】
本書分析了《中歐投資全面協定》(CAI)下的争端解決機制,包括已經建立的國家間一般性争端解決機制和解決投資和可持續發展問題分歧機制。當中國和歐盟這兩個國際投資的最大參與者宣布中歐CAI談判完成時,争端解決機制仍未完善。雖然雙方就國與國之間的争端解決達成了協議,但有争議的投資者與國家争端解決仍需進行談判。本書探讨了在歐盟-中國貿易促進機制下投資者-國家争端解決機制可能的程序設計,包括可能的建議、問題和解決方案。此外,本文分析了國與國、投資者與國家争端解決的分離、聯系和結合,旨在确保各種機制的功能和運行,建立成功解決投資争端的全面體系。本書以歐盟-中國國際争端解決機制為重點,将成為國際争端解決、國際投資法、國際經濟法和比較法領域的學生、學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寶貴資源。
作為國際投資的兩大主體,中國和歐盟一直積極同第三國談判并締結國際投資協定。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中歐投資關系也在不斷發展。這種發展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裡斯本條約》之前和之後。在《裡斯本條約》簽署之前,中國與歐盟成員國已締結了25項雙邊投資條約。然而,《裡斯本條約》将歐盟成員國對外國直接投資的管轄權轉移給了歐盟。因此,自2013年以來,中國和歐盟一直在制定一項新的投資協定。
經過七年的談判,2020年12月30日,《中歐全面投資協定》(以下簡稱《中歐投資協定》)最終達成,标志着中歐投資關系進入了一個新時代。本協議将對雙方投資的發展,更廣泛地說,對全球經濟的發展産生重要的積極影響。雖然該條約尚未生效,當前版本的歐盟-中國信息交流機制也尚未定稿,但在計劃時間内完成的歐盟-中國信息交流機制仍具有重要價值,條約所記錄的巨大成就無疑值得全面研究。
與大多數國際投資協定一樣,《中歐投資協定》提供了争端解決機制,可分為三類:一般性的國與國争端解決機制(以下簡稱“SSDS”)、第四節“投資與可持續發展”中的消除分歧機制(以下簡稱“MAD”)以及投資者與國家争端解決機制(以下簡稱“ISDS”)。
首先,關于SSDS,通過第23條和兩個附件,建立了磋商、調解和仲裁小組作為具體的争端解決機制,以解決與大多數條約條款的解釋和适用有關的任何争端。總的來說,關于SSDS的程序硬規則與WTO争端解決諒解以及中國和歐盟近年來分别達成的其他投資協議中的相關規則非常相似。
SSDS的整個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咨詢和專家小組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内進行協商是當事一方開始小組程序的先決條件。如果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争議,可以訴諸仲裁小組程序。仲裁庭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由當事人協商确定,如果不可能,小組成員将從預先确定的名單上的個人中選出:每個争議方選擇自己的小組成員,主席将通過雙方協議或抽簽選出。此外,還納入了關鍵程序安排的詳細規則,如仲裁小組的成立和組成、透明度和合規審查程序。除了協商和仲裁小組程序外,雙方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自願調解,試圖友好解決争議。與中國和歐盟現有的SSDS系統實踐相比,歐中CAI下的SSDS系統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類似于WTO專家組程序,但更尊重當事人自治;二是提高透明度,加強第三方參與;第三,國與國之間的審判具有有限的法律效力。
第二,《歐盟-中國戰略與經濟對話》在第四節中為投資和可持續發展條款(不包括國家間一般磋商和小組程序的适用)可能産生的分歧制定了MAD計劃。該計劃由政府咨詢和專家小組程序組成,與SSDS的安排類似。同時,它配備了更加靈活的程序規則,構成了一個比較軟的糾紛解決機制。發布的情況表明了這一機制在實踐中的作用和有效性。
第三,在ISDS方面,歐盟-中國CAI目前沒有納入任何具體的規定;相反,它隻是設想雙方就這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談判。離開了在這方面的差距是由民機制下的雙邊會談收費員和投資中國和歐盟成員國之間的條約,建立主體的當前中國和歐盟之間的法律框架規範民,和部分的基礎上探索未來的中歐CAI下民機制。此外,貿易法委員會關于ISDS改革的讨論,以及中國和歐盟在ISDS方面的現有實踐,也為中歐CAI下ISDS的可能安排提供了重要的啟示。
基于對潛在談判基礎的分析,歐盟-中國貿易促進機制預計将納入适用于條約一方和另一方投資者之間有關違反歐盟-中國貿易促進機制的待遇的争端的ISDS機制。歐盟-中國國際信息系統發展機制的具體機制可以分為三類:友好機制、裁決機制和地方救濟機制。《歐盟-中國反腐敗公約》下的友好争端解決機制預計将包括自願談判和調解,以及作為裁決先決條件的強制協商。在這三種争端解決機制中,鑒于雙方都有意增加對ISDS使用調解,這一機制的程序設計值得注意。在國際裁決方面,中國對歐盟提出的投資法院制度的态度有望适度積極。然而,仲裁論壇、仲裁人員的選擇、聯合委員會在争端解決中的作用、程序透明度和上訴機制這五個問題預計将成為問題,并給雙方達成協議帶來困難。至于地方補救措施和國際論壇之間的關系,歐盟-中國CAI可能會納入一篇采用“岔路口”方法變體的文章,對尚未提交國内法院或在作出裁決前已從國内法院撤回的争端,可作出國際裁決。此外,用盡當地補救辦法也不需要作為國際裁決的先決條件。
以系統的視角分析中歐計算機輔助發展機制下的争端解決機制,将具有不同目标和程序特征的各種機制整合在一起。盡管目前沒有任何ISDS機制,但SSDS和ISDS機制很可能最終共存。通過合理安排SSDS和ISDS的分離、連接和合并,可以避免兩者之間潛在的沖突。特别是,為了保持該制度的一緻性和可預測性,建議列入一項規定,強調解決争端制度在提供安全和可預測性方面的作用。此外,可持續發展系統和可持續發展系統的創新結合值得考慮,可以通過設立國家投資者-國家調解機構、合并可持續發展系統和可持續發展系統審裁人員名冊以及在可持續發展系統訴訟中賦予相關投資者程序性權利來實現。
理想的情況是,在未來兩到五年内,我們将看到中國和歐盟繼續就ISDS機制進行談判。與此同時,中歐戰略與發展對話機制在促進雙方投資,更重要的是解決投資争端方面發揮了多大的作用,中歐戰略與發展對話機制以及戰略與發展對話機制的總體機制以及戰略與發展對話機制的總體機制都體現了這一點。無論中歐貿易中心最終采用什麼樣的争端解決機制,就目前而言,這對兩大國際投資機構的全面統一都是一種積極的鼓勵。更重要的是,我們相信,通過精心設計的程序安排,《中歐投資争端解決機制》所包含的全面争端解決機制将為條約締約國所接受,對潛在用戶具有吸引力,并有助于中歐投資争端的成功解決和可持續發展。
【本書目錄】
第一章 導論:中國、歐盟、歐中投資全面協定和國際投資争端解決
第二章 分析《中歐投資全面協定》中的國與國之間争端解決機制
第三章 分析《中歐投資全面協定》解決分歧機制
第四章 探讨《中歐投資全面協定》中投資者-國家争端解決機制的基礎
第五章 《中歐投資全面協定》下的潛在投資者與國家争端解決方案
第六章 在《中歐投資全面協定》下建立全面争端解決機制
第七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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