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晟财稅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為“有限公司”,可以理解為同一概念的不同稱謂。
1. 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時候我們也簡稱其為“股份公司”。這兩類公司的股東在正常的情況下,對公司承擔的都是“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當然,這種有限,不能被濫用。如果股東故意有公私不分、抽逃出資等行為的,可能承擔的就不是有限責任了。
2. 無限責任的企業有些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等等。
比較特殊的是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一般是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是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來承擔責任。
比較有意思的是,在一些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名字後面,會看到“特殊普通合夥”字樣,這種“特殊”是對合夥人的保護和約束。即:對于那些在執業過程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企業債務的合夥人,要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是以财産為限來承擔責任。所以,之前在跟一個事務所合夥人的聊天中,他戲稱自己天天是帶着全副身家在工作。雖是玩笑,但充分體現出,這種機制的制定,具有對合夥人的約束作用。
總的來說,搞清楚這些稱謂,對企業的股東或者投資人是有一定意義的,能夠清楚明白自己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責任,也能夠清楚知道行為的"界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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