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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動離職的後果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6 06:28:19

員工不辭而别,是不是算“自動離職”勞動關系自動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或解除勞動關系都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即使勞動者不再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關系也不會自動解除。

員工不辭而别後勞動關系如果一直存續,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險、發放生活保障,員工能否要求繼續回到單位上班?

員工自動離職的後果(員工不辭而别企業按)1

【案例】(2021)新31民再54号

塔伊爾(化名)2008年1月與新疆某運輸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6年8月,因不滿公司的調崗,塔伊爾未到新崗位報到,也沒有再到原崗位工作,自此公司未再向其支付工資,社會保險也停止繳納,但公司未作出任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2019年12月,運輸公司做出與塔伊爾解除合同的決議,但沒有書面通知塔伊爾。

2020年9月,塔伊爾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與運輸公司之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期間的工資損失、過節費、冬碳費、年休假工資等共計12萬餘元,并要求補繳社保和公積金。

員工自動離職的後果(員工不辭而别企業按)2

塔伊爾主張,2016年8月之後未到公司提供勞動,是因為公司安排其在家待崗,從事黨員學習、退休慰問等工作,但未提供相應的舉證。

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塔伊爾的部分請求,雙方均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

關于勞動關系是否解除:

塔伊爾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于2016年8月待崗,雖然運輸公司稱已作出解除合同決議,但無證據證明已書面通知塔伊爾。

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以明示的方法履行相應的解除手續,故塔伊爾與運輸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仍存續。

關于是否應當支付待崗期間工資:

期間塔伊爾提未向運輸公司提供勞動,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塔伊爾無權要求全額發放工資等福利待遇。

由于雙方未解除勞動關系,運輸公司未給塔伊爾安排工作期間,應按照最低标準向塔伊爾發放該期間的工資57,770元。

關于過節費、冬碳費,塔伊爾作為該公司的員工,運輸公司未提交其不應享受上述福利的證據,故塔伊爾提應當享受上述福利。

員工自動離職的後果(員工不辭而别企業按)3

一審法院判決:運輸公司與塔伊爾勞動關系依然存續,公司向塔伊爾支付工資57770元、冬碳費3600元、過節費6000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2016年8月之後塔伊爾沒有向公司提供勞動,也沒有履行作為勞動者應盡的勞動義務,因此運輸公司亦沒有義務向其支付工資,且本案也不符合支付最低工資的相關情形,故對塔伊爾提主張運輸公司應當向其支付最低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運輸公司與塔伊爾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運輸公司向塔伊爾支付冬碳費3600元、過節費6000元,無需支付其未提供勞動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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