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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健身的積極影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7 16:14:25
随着直播行業的快速發展,很多人在家中跟着直播主播運動健身。然而這股健身熱潮興起後,也出現了“因為跟着主播鍛煉受傷,能不能要求主播承擔賠償責任”的疑問。主播與觀衆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如果觀衆受傷,主播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們邀請專家進行解析。
  • 直播健身 當心法律風險

  • 新風尚需更好環境支撐

直播健身 當心法律風險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劉凱 席迎弈

筆者認為,可以根據主播的目的與行為,對直播健身中涉及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

情形一:

主播自娛自樂

僅展示自己健身過程

主播僅僅是展示自己的健身過程,并沒有教學的意思,其直播行為并非民事法律行為。觀衆在觀看過程中,無論是否跟着主播健身,都是其自身意願的表現,與主播無關。主播與觀衆之間沒有産生任何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也不存在任何權利和義務。觀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到健身的潛在風險,對于其行為所産生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情形二:

主播分享健身經驗

免費引導觀衆健身

主播免費帶領直播間觀衆健身,教觀衆一些健身知識,并引導觀衆健身。主播以教學為目的,希望幫助“健身小白”鍛煉身體,主播與觀衆之間不存在交易,不形成法律上的合同關系。

但由于健身行為存在一定風險,主播帶領或者引導觀衆健身,也因此負有防止運動風險發生的注意義務,應當預見到健身導緻觀衆受傷的可能性,并詳細講解健身動作的要領和規範。當主播未盡到注意義務,導緻觀衆在跟練的過程中受傷時,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情形三:

通過直播激發觀衆興趣

有償提供教學服務

如果主播是通過直播向觀衆售賣健身課程,或者觀衆是應主播要求打賞希望其進行線上教學,則可以認為主播和觀衆雙方成立服務合同關系。此種情況下,若觀衆在接受健身指導時受傷,成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以合同之債的角度分析,直播主播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屬于要約邀請。主播希望觀衆作出購買健身課程的要約表示,觀衆購買健身課程即發出要約,主播作出承諾,雙方成立健身服務合同關系。而對主播打賞即可獲得個性化指導這一情形,主播此時應屬于發出要約,即主播作出可提供教學服務的要約,追求關注支付打賞的效果,當觀衆作出承諾後,雙方成立健身服務合同關系。與一般在健身房簽訂的健身合同不同,主播是通過線上方式為觀衆提供健身指導等服務,觀衆支付對價。

因此,主播除了要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外,還應履行對觀衆在接受健身服務過程中的健康負責的附随義務。主播在提供健身服務時,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結合觀衆的身體素質進行個性化指導,保障觀衆的身體健康。因此,觀衆可以請求健身主播以合同違約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觀衆因私自訓練,或不聽從、不配合健身主播的要求等導緻自己受傷的,應視為自甘風險,由其自行承擔後果。

同時,觀衆受傷後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請求主播承擔賠償責任。主播與觀衆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系,因為主播的疏忽大意或是不合理安排等過錯,導緻觀衆在健身過程中受傷的,主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觀衆選擇是以合同違約起訴,或是以侵權為由起訴均可。

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倡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因此,公民作為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避免受傷。如果健身主播并未銷售健身課程,與觀衆之間未成立合同關系,僅是出于自娛自樂或免費教學的目的,也一定要注意履行提示義務,确保觀衆安全,盡量避免發生運動損傷。

新風尚需更好環境支撐

湖南中醫藥大學 鄒健 朱美寅

直播平台須細化規則

一場疫情,讓民衆的生活“慢”了下來,也讓更多人意識到了健康的重要性。跟随網絡直播進行“雲健身”,迎合了民衆身心減壓的需要,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其中。但與此同時,“健身小白”在直播間跟随主播鍛煉而受傷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那麼,健身主播是否需要擔責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因此,跟着主播健身的觀衆應知曉健身運動存在的損傷風險,應清楚自身身體狀況,對自己的安全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而主播如果盡到了相應的風險提示義務,一般認為其沒有過錯,無需為觀衆因自身動作不當導緻的受傷承擔責任。

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發生,亟須進一步規範管理:一方面,直播平台需要細化規則,加強對健身直播内容的審查,以減少風險;另一方面,健身主播要詳細、認真地講解動作要領,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觀衆也應遵守體育鍛煉的基本原則,根據自身需要,量力而行。

健身不能靠“網紅跟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完善覆蓋城鄉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動,加強全民健身指導服務,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和方法。為此,我國相繼發布《全民健身計劃(2021—2025年)》《關于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等重要文件,完善了構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制度基礎。

同時,《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還首次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誠然,“雲健身”開啟了新風尚,但是保持自身健康不能靠“網紅跟風”,更不能隻圖“一時興起”。隻有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才能真正按照科學規律開展具有自主性、自律性、持續性的體育健身。

協同發展全民健身系統

《全民健身條例》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關于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提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新發展理念,以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為根本目的,深入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進一步發揮政府作用,激發社會力量積極性,優化資源布局,擴大服務供給,構建統籌城鄉、公平可及、服務便利、運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

筆者認為,應圍繞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重點工作和基礎性工作,促進全民健身各子系統協同發展: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健身與健康深度融合;

二是根據不同人群、不同區域及城鄉間的特點,提前做好規劃,靈活供給公共體育物品和服務;

三是強化保障子系統的支撐作用,建立健全體育指導員的培養和管理體系,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豐富資金來源,加大對提高健身便利性的科學技術的研發,完善群衆評價反饋體系;

四是增強體育文化軟性推動力,促進居民健康意識向健身意識轉化,提高自我效能,激勵居民主動參與健身。

雲健身的積極影響(雲健身熱的冷思考)1

編輯:于夢非 肖薇

校對:馬楊

審核:徐秉楠

雲健身的積極影響(雲健身熱的冷思考)2

雲健身的積極影響(雲健身熱的冷思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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