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将車輛停放
在自己購買的車位上
結果卻接二連三被劃傷
又因種種原因
直接責任人也難以确定
此時
業主是否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案 情 簡 述
李女士是某小區業主
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
雙方簽有《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2014年8月1日
李女士從小區開發商
購買車位一處
雙方簽訂《車位購買協議》
協議約定李女士同意由開發商所選聘的物業公司對該車位進行統一管理,承諾在使用該車位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公約》的相關規定,并按規定交納相應費用;李女士購買該車位,自行承擔停放車輛的保管、安全責任;如發生車輛及車内物品毀損、丢失,與開發商無關。
李女士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及時交納了物業服務費及車位管理服務費。2022年5月1日,李女士将其家用小轎車停放在所購車位上,次日早上發現車輛被他人劃傷,李女士報警,但是因車庫監控攝像頭無法拍攝到李女士車輛,無法找到肇事者。報警無果後,李女士遂以物業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3000元。
此外
2015年至2021年期間
李女士存放于該車位的車輛
已被故意損壞過兩次
李女士曾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
案 件 審 理
李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李女士按約定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服務費及車位管理費,雙方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必要的衛生服務、秩序管理、安全保衛等義務。
李女士購買了具有獨立産權的車位,車牌号碼标識、地面安裝的停車設備均系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安裝,李女士并未對其做過改變,且李女士按要求将車輛停放在指定區域,對于車輛受損不存在過錯。
物業公司雖然安裝了用于安全防護的攝像頭,且攝像頭拍攝方向能夠進行調整,但事發時并未拍攝到李女士車輛所在位置。物業公司安排的人員巡邏時,亦沒有發現肇事人員以及車輛受損情況。
因此
應認定物業公司
沒有盡到完全的安全保衛義務
李女士要求物業公司支付修車費用
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最終
法院依法判決
物業公司支付李女士
車輛維修費3000元
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按照現行民法典對物業服務企業義務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提供相應的服務,如必要的衛生服務、維護小區的基本秩序以及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财産安全等。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緻業主人身、财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
在生效判決已經提示
物業公司應改進管理措施的情況下
原告停放在所購車位上的車輛
第三次被劃傷
充分說明物業公司未充分重視
業主車庫的安全保衛工作
未能采取必要措施積極保護
業主的人身和财産安全
因此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内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财産安全。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緻業主人身、财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轉自:山東高院
來源: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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