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台海網
台海網9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湖法/文 陶小莫/漫畫) 一對“80後”夫妻想通過人工受孕生二孩,并要求“一定要男孩”,結果卻未能如願。為此,這對夫妻與服務機構産生糾紛,最終鬧上法庭。
近日,湖裡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涉及生育服務合同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市民,違反公序良俗的協議無效,須自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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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想要個男孩服務機構承諾“沒問題”
陳女士(化名)和丈夫已經有了一個女兒,打算再生一個孩子。2019年2月,陳女士看到鄰居林某在微信上發布信息,稱某公司可胚胎移植幫助實現“好孕”。還稱該公司有“頂級試管嬰兒專家”,能夠提供“定制化的養卵調理”和“個性化的醫療方案”。
于是,陳女士聯系了林某,表示“我想生個兒子”,林某回複稱“想要女孩男孩都是心想事成的”。
剛開始,陳女士還擔心胚胎移植的費用太高付不起。林某說:“第三代試管(嬰兒)的費用是這樣子的,醫院的費用一個周期下來差不多8萬多元,我們這邊的服務費就收你3.5萬元就好了。”
雙方溝通中,陳女士多次強調:“一定要保男孩的,就這一點,很關鍵。”林某回複:“嗯,你和你愛人一定要配合好我們的專業指導,男孩這點放心,隻要配合好,完全沒問題!”
2019年6月,陳女士與林某介紹的安×公司簽訂了服務協議,根據協議前往境外就診,除了支付服務費3.5萬元,她還花費了交通費、醫療費等9萬多元。同年8月,安×公司總經理、股東唐某給陳女士發消息:“你要的都異常,正常的都不是你要的。”2020年6月,唐某又詢問“胚胎是否放棄冷凍”,陳女士回複“都是女孩就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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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男”承諾未能兌現事主起訴要求退費賠錢
2020年7月21日,陳女士向林某發送消息稱:“一開始你跟我們說男孩沒問題,結果做出來沒有成功,你承諾了卻沒有做到,讓我們花了十幾萬元,我咨詢了律師,現在要找你把我們付出的費用都要回來。”
因雙方産生分歧,陳女士将安×公司、林某、唐某一并起訴至湖裡區法院,要求退還3.5萬元服務費、賠償9萬餘元相關費用。她認為,安×公司和林某的虛假承諾、惡意串通行為給她造成了經濟損失和身心傷害。安×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唐某為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安×公司辯稱,該公司從未作出“可選擇性别”之類的承諾,陳女士在有正常胚胎可移植的情況下主動放棄,要求退款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安×公司還說,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胎兒性别,而陳女士的情況屬于“非醫學需要選擇胎兒性别”,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且違反我國基本生育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依法應當駁回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林某則答辯說,自己與唐某是朋友,僅是幫忙宣傳,不是安×公司員工。林某還說,自己并非合同相對人,對陳女士不承擔任何合同義務,并無法定共同退還或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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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協議無效違背公序良俗都得擔責
湖裡區法院審理認為,服務協議上的當事人為陳女士和安×公司,但是陳女士與林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明安×公司授權林某安排相關事宜,且林某發布信息時留的是自己的手機号碼,應認定林某為安×公司的代理人。
另外,根據聊天記錄,不論是林某還是唐某,對陳女士生育男孩的目的都是清楚的。盡管沒有寫入協議,但也應視為雙方協議的一部分。這一做法極易導緻人為遺棄、毀損已形成的人類胚胎,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以,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無效。
法院還認為,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安×公司應退還服務費,針對陳女士另外支出的9萬餘元花費,雙方各擔50%的責任。林某也應當明确知曉合同目的的違法性,作為代理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唐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也須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湖裡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安×公司、林某連帶返還服務費3.5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45641元。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後,安×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訴。近日,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各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安×公司向陳女士支付7萬元,陳女士放棄其他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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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還能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嗎?
為圓“生子夢”,夫妻二人到醫院做試管嬰兒手術,結果手術還沒成功,丈夫卻意外去世。此時,醫院裡還冷凍着他們的胚胎。這種情況,妻子該如何選擇?是誕下愛情的結晶,還是放棄這些胚胎?此前,思明區法院曾審理這樣一起胚胎移植糾紛案。
2018年,劉先生夫妻與廈門一家醫院簽訂醫療服務合同,約定由醫院為他們實施胚胎冷凍、保管、移植服務。随後,夫妻二人在該醫院冷凍了4個胚胎,希望通過胚胎移植手術生下孩子。
第一次胚胎移植手術,移植了兩枚卵裂胚。不過,手術沒有成功。第一次胚胎移植失敗後,夫妻二人計劃随後再次進行胚胎移植。可沒想到的是,劉先生因工傷意外死亡,此時劉太太年僅26歲。
劉太太在經曆喪夫之痛後,最終決定繼續接受胚胎移植手術,完成丈夫的遺願。但是,當她向醫院提出繼續實施第二次胚胎移植手術時,醫院拒絕了,理由是劉太太的丈夫已經死亡。
為此,劉太太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最終,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醫院繼續履行與劉太太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繼續為劉太太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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