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
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政策解讀系列新聞發布會
《甘肅省中小學校安全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條例》将對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
各部門職責不清晰
防治學生欺淩和校園暴力聯防聯控機制不健全
安全教育和培訓缺乏制度化
學生違紀不敢管
校園“三防”建設等問題
提供系統的法律依據
01
突出中小學重點學段
《條例》由總則、校園安全管理、學校周邊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組成。《條例》突出中小學這一重點學段,主要考慮中小學階段學生數量最多、安全事件較為多發、矛盾問題較為集中、社會關注度高,需要從法律層面予以重點和有針對性地規範強化。
《條例》對政府、部門、學校、教職工、監護人、學生以及其他部門和人員應履行的職責予以法律界定,使學校安全的管理責任更加明晰,解決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各部門職責不清晰、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開展不積極的問題。
《條例》提出,學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訴訟方式解決。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開展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工作。有效解決在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後應對工作盲目、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也解決在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後沒有第三方機構調解的問題。
02
調查處置有法可依
《條例》 對擾亂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行為進行了界定,解決在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後出現的“校鬧”等行為不好處置的問題,有利于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對學校安全教育和培訓、學校日常管理制度體系、學生實習等有關方面的工作進行了系統規範,同時提出了學生有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适應的教育懲戒措施,解決安全教育和培訓缺乏制度化的問題以及解決學生不遵守校紀校規學校不敢管的問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處理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形成政府部門、學校、家庭、社會參與的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體系。同時,學校應當健全完善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領導、安保人員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學生日常行為教育管理,開展警示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暢通學生、學生監護人和社會公衆的舉報投訴渠道,防範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的發生。
學校對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處理,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遭受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及時采取措施予以保護,開展相應的心理疏導;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學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處理。對嚴重的欺淩和暴力行為,學校不得隐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此外,學生監護人發現學生有欺淩、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教育糾正,并及時告知學校。通過法律層面強化防範學生欺淩和校園暴力工作,推動各部門形成合力,有效解決學生欺淩事件排查不全面、聯防聯控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03
加強學校心理健康服務
《條例》第二十四條中,通過三個方面對心理健康有關情況和情形進行規定,努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研判、早幹預、早控制,切實守護學生心理健康、保障其人身安全。
即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并逐步增大專職人員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詢室,開設心理健康課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輔導和疏導服務,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篩查、幹預機制;發現學生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
學生監護人發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如實告知學校。學校應當給予關注和照顧,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依法保護個人隐私。
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繼續在學校學習的,應當休學,由學生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來源:蘭州日報社
來源: 白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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