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在享有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務合同是指勞動者一方以提供勞務或者勞動成果為内容的民事合同。勞務合同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規調整。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達成一緻的意思表示。
那麼,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哪些具體的區别呢?
第一,簽訂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隻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即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第二,主體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财産關系,還存在着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隻存在财産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即可提供勞務,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
第三,福利待遇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勞動者的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勞務者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第四,用工風險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在勞動關系确立後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安排,因此在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自我過錯導緻的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第五,合同内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
勞務合同的内容由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第六,法律責任不同
用人單位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所産生的責任不僅包括民事責任,還有行政責任,例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則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
勞務合同所産生的責任隻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第七,争議解決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實行仲裁前置程序,應當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發生糾紛時無需仲裁前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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