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十四五發展意見?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重要文件,它的作用很多,其中一些經常性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公司十四五發展意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重要文件,它的作用很多,其中一些經常性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公司章程确定了股東合作意願、公司願景、權利配置意願、利益分享意願,股東這些意願為公司填充了靈魂;公司章程确立了公司财産(注冊資本)、産業方向、産業目标、治理組織、組織功能、組織權限,這些成為公司的“生活方式”,公司有了精神。有了靈魂和精神之後,公司由一個非生物意義上的人,變成一個有獨立意志的人,并以它特有的性格開始商業生活。所以,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必須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是确定股東有限責任範圍的依據。公司章程确定的股東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是股東對公司從股東處取得多少财産、取得什麼财産、取得财産時間的說明書,債權人依此确定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範圍,同時也是債權人确定公司初始财産範圍的依據,這些财産成為公司的初始信用保證。
(三)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自治範圍的文件。公司是國家和股東的共治體。《公司法》規定國家規制與公司自治的界限,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法》允許自治的範圍内,或者說在國家規制的權利範圍之外實行自治。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在哪些事項、多大範圍、多長時間上實行自治。
(四)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具體治理模式的文件。盡管《公司法》已經确定了公司治理模式,但《公司法》賦予了公司一定的選擇權。一個公司完整的治理規範須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結合,在《公司法》規定的範圍内選定一種模式,并根據公司自己的需求确定具體的治理模式,這屬于公司章程辦公室的範疇。
(五)公司章程是股東商業判斷和風險規劃。公司章程是股東就公司産業選擇、主營業務、主導産品、經營戰略、商業模式、資金規模等事項作出的商業判斷,對公司如何治理、由誰控制、由誰經營作出了安排(詳見文章“十一、公司章程是股東的一種商業判斷和風險規劃”)。
(六)公司章程是股東向政府和市場作出的承諾。公司章程設立了公司治理組織,賦予了治理組織職權,規定了股東的權限和公司治理組織的會議召集程序、議事規則和表決方式,這些内容實質上股東對公司治理方式的描述,在登記、公示之後,成為股東向政府和市場作出的承諾,承諾自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治理運營公司,這樣就給了交易對方一個合理的預期。
(七)公司章程是解決公司内部糾紛的依據。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經過協商達成的契約,是股東為自己制度的“法律”,這種契約是開放性的,後來者須承諾遵守公司章程,否則無法加入公司。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法定代表人具有約束力,具體規定了他們之間的權利關系,這些關系屬于公司内部關系。當這些主體之間發生糾紛時,公司章程成為衡量、評價他們行為的依據。
(八)公司章程是影響公司決議效力的文件。公司決議瑕疵包括公司決議無效、可撤銷、不成立三種情形,除公司決議無效外,可撤銷和不成立,均與公司章程相關。
(九)公司内部機構設置、機構職能和權利劃分的文件。包括我們經常關注的公司對外投資權利、擔保權利、投資或者擔保金額、反收購權利、股東特别權利、類别股等,均需載入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是公司融資、并購、重組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權利配置方式,要想取得公司控制權,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寶萬之争”,在寶能舉牌萬科之前,曾花重資聘請律師審查萬科公司章程。而在這之後,一些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這足以說明公司章程在公司融資、并購、重組過程中的重要性。
(十一)公司章程是衡量公司治理行為是否合規的标準之一。一般地,公司應當建立三種風險控制體系,一是經營風險控制體系,二是行政風險控制體系,三是刑事風險控制體系。第一種側重于經營管理,後兩種側重于公司治理。按照陳瑞華教授的觀點,合規作為一種公司治理體系,不等于一般意義上的“企業家風險防控”,它即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風險防控”或者“法律風險防控”,也不僅僅屬于“道德問題”,而在執法部門從外部推動下所實施的企業内部監管體系。所以,合規主要是指後兩種體系。現在很多人講的合規仍然停留在經營風險控制體系方面,針對的是公司經營行為,而不是公司治理行為,所以并不是合規。
公司章程建立了公司自治的确定性空間,公司是否合規,公司章程是衡量标準之一。
(十二)公司章程能夠影響公司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公司債權人沒有審查公司章程,沒有在公司章程指引下深入審查公司決策,其行為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善意,其與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可能因此無效。
(作者:周學,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北京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研究員,專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論研究、公司治理訴訟和非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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