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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中的經濟學原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6 17:27:00

稅收中的經濟學原理(金融百科詞條第八期)1

稅收的含義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标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種方式。

稅收的特征

(1)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其公共權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權力)與義務進行規範,依據法律進行征稅。我國憲法明确規定我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征稅過程中。

(2)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後,稅款一律納入國家财政預算統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體納稅人返還或支付報酬。稅收的無償性是從個體納稅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與其繳納的稅款并非一一對等。但就納稅人的整體而言則是對等的,政府使用稅款的目的是向社會全體成員包括具體納稅人提供社會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因此,稅收的無償性表現為個體的無償性、整體的有償性。

(3)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之前預先規定了統一的征稅标準,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這些标準一經确定,在一定時間内是相對穩定的。稅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稅收征收總量的有限性。由于預先規定了征稅的标準,政府在一定時期内的征稅數量就要以此為限,從而保證稅收在國民經濟總量中的适當比例。第二,稅收征收具體操作的确定性。稅法确定了課稅對象及征收比例或數額,具有相對穩定、連續的特點。既要求納稅人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标準繳納稅額,也要求稅務機關隻能按稅法規定的标準對納稅人征稅,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稅收的主要分類

(1)按課稅對象: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财産稅、行為稅、資源稅。

(2)按稅收管理與使用權限: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

(3)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可分為價内稅和價外稅。

(4)按稅負是否易于轉嫁: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

(5)按計稅标準: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

稅收的作用

(1)組織财政收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稅收組織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稅收來源的廣泛性以及稅收收入的及時性、穩定性和可靠性。

(2)配置資源:市場配置資源可能出現失靈,有必要通過稅收保證公共産品的提供等,使資源配置更加有效。

(3)調節需求總量:運用稅收對經濟的内在穩定功能,自動調節總需求;根據經濟情況變化,制定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

(4)調節經濟結構:稅收對改善國民經濟結構發揮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促進産業結構合理化、促進産品結構合理化、促進消費結構的合理化。

(5)調節收入分配:通過稅收調節,縮小收入差距,具體表現在公平收入分配以及鼓勵平等競争兩方面。

(6)保護國家權益:主要表現在與各國進行稅收談判、對進出口商品征收關稅、實施出口退稅制度及稅收優惠政策等,征收外資企業所得稅等。

(7)監督經濟活動:保證稅收組織财政收入任務的圓滿完成;保證經濟杠杆作用的充分發揮;保證國家稅法的正确貫徹執行;保證社會經濟運行的良好秩序。

稅與費的區别

與稅收規範籌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費是政府有關部門為單位和居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被賦予某種權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價。稅和費的區别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稅收的主體是國家,稅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海關或财政部門,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2)特征不同:稅收具有無償性,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共産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費則通常具有補償性,主要用于成本補償的需要,特定的費與特定的服務往往具有對稱性。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定,對全國具有統一效力,并相對穩定;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确定。

(3)用途不同:稅收收入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用于社會公共需要支出,而費一般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

風險提示:本材料為投資者教育材料,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投資者投資時,應認真閱讀産品合同、招募說明書等相關法律文件,并選擇适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品種進行投資,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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