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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分為哪兩種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3 12:11:25

信用合作社分為哪兩種(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五大注意事項)1

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确規定允許的。但是,如何規範開展信用合作,避免産生非法集資的嫌疑,一直以來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幹合作社不是開銀行,隻有具備廣泛的群衆基礎,堅持信用合作的原則,實現民主管理和普惠社員的目标,才能規避政策、金融方面的風險,實現長久良性發展。

總體來說,需要有五項注意:

注意一:限于成員内部

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籌集資金和服務對象都應該嚴格限定于本社成員,不能向外部自然人、法人等單位籌集和發放資金。成員要以産業和服務為紐帶,能夠利用本社的服務和設施,能夠産生交易,這是合作社吸納社員的原則和要求,同時也是開展信用合作的物質基礎。

注意二:服務産業發展

農民合作社發放給社員的資金,要以服務農業生産為主要用途。也就是信用合作主要用于滿足本社成員的生産性需要,對于生活貸款要嚴格控制額度和比例。服務産業發展既是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生命所在,也是控制風險的理性選擇,同時産業的發展也能擴大信用合作的資金池。

注意三:吸股不吸儲

農民合作社籌集和吸收的資金,要以農民自願繳納為原則,繳納時間和數額應該根據成員生産發展的實際需要設定,而不應該模仿銀行的模式,不應該常年、随時、大量吸收資金。這是目前政府部門判斷合作社是否是非法集資的一個主要參考依據。農民合作社籌集信用合作的資金,要設置期限和目标額度,不是随時每天都吸收股金,而是根據社員的借款需要,設定籌資總量目标,這是合作社與銀行的重大區别。銀行随時可以吸收存款,但合作社不可以。

注意四:分紅不分息

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産生的收益,是按照成員出資比例分配的,也就是說合作社不能事先與入股社員約定分紅比例,比如10%的分紅率。這也是政府部門判斷合作社信用合作是否正規的一個依據。根據農民合作社“收益共享、分險共擔”的原則,凡是參與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成員,都是願意獨立承擔經濟風險的,他們願意入股到合作社,也就意味着他是合作社的一分子,有了收益按股分配,有了分配按股承擔。這也是合作社與銀行業務的區别。

注意五:風險可掌控

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應當充分評估和預防各項風險,建立必要的風險預警和防範機制,可以采取的風險防範辦法有提取風險金,與其他合作社互保,與銀行合作,尋求政策性保險等。合作社的成員絕大多數是農民,把控信用合作的風險對合作社來說重要性極為重大。

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社是一件大好事,于國于家于民都有利,問題是要把這件事要幹好,需要做到懂農民、懂政策、懂經營,少一樣都會出問題。把握以上五項注意,可以有效掌握政策紅線,盡量做到農民樂意、政府滿意、合作社願意,做出一個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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