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梅恩命題”把人類社會發展确定為“從身份進到契約”的過程,其理論基礎和核心概念是“身份”。恩格斯認為,“梅恩命題”的“正确之處”是把“身份”作為界分不同社會形态的依據。這在《共産黨宣言》等著作中有所體現,并與唯物史觀的“三形态理論”是一緻的。但是,“梅恩命題”僅僅依據“身份”衡量社會發展的處理方式是片面的,因為它忽視了經濟在社會發展中的決定性作用,把複雜的社會發展史簡單化了。曆史唯物主義既強調經濟在社會發展中的決定性作用,也認為“身份”是确定社會形态的重要因素。同時,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三形态理論”和以“所有制”為基礎的“五形态理論”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馬克思主義社會形态理論。
馬克思上大學時最初的專業是法學,制定過龐大的法學研究計劃。在這部并未保存下來的“倒黴的作品”中,他以契約作為标準來界分部門法,闡述它們之間的内在關系。在他看來,“整個法分成契約法和非契約法”,這在他拟定的研究大綱中得到了更充分的體現。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馬克思把契約視為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現象。後來,他雖然逐漸轉向哲學和政治經濟學研究,但法仍然是他重點關注的内容。不過,他已經不再單純從法學視角讨論契約,而是開始從政治經濟學切入,指出契約産生的根源應該到“現存的關系”尤其是“個人對分工的服從”中去尋找。
盡管馬克思一直沒有完成直接闡述其法律理論的著作,但契約論批判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主題之一。除了把批判的武器直接指向曆史法學等學派之外,他在很多重要著作中還把批判的矛頭隐晦地指向了資産階級法哲學。以曆史法學派為例,如果說馬克思早期對德國曆史法學的直接批判推動了曆史唯物主義的形成,晚年關于英國曆史法學的摘錄和批判是對曆史唯物主義的證明和應用,那麼,《共産黨宣言》等著作不但隐晦地批判了資産階級法哲學,而且把這種批判與他們關于社會形态理論的論述結合在一起。這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以下簡稱《起源》)一書中可以得到證明,其中對“梅恩命題”的批判性運用不但辯證分析了英國曆史法學的理論地位和價值,而且深化了對馬克思社會形态理論的認識。
一、“梅恩命題”:從《起源》到《共産黨宣言》
恩格斯在《起源》中指出:“英國的法學家亨·薩·梅恩說,同以前的各個時代相比,我們的全部進步就在于從身份進到契約,從過去留傳下來的狀态進到自由契約所規定的狀态。他自以為他的這種說法是一個偉大的發現,其實,這一點,就其正确之處而言,在《共産主義宣言》中早已說過了。”恩格斯在這裡轉述的“從身份進到契約”的論斷就是所謂的“梅恩命題”。但他提醒說,《共産黨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已經論述過這個看似“偉大”命題的“正确之處”。那麼,“梅恩命題”的“正确之處”是什麼?《宣言》是如何論述它的“正确之處”的?
“梅恩命題”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個重要論斷,也是英國曆史法學派最有影響力的觀點之一。梅恩在《古代法》中指出:“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客觀地說,梅恩提出這個命題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闡明古代法律和現代法律在内容和理念上的差異,揭示二者之間的關系。他在廣泛研究不同社會古代法的基礎上,提出人類社會的法律大體上分為兩種類型,即身份型法律和契約型法律,前者以“身份”關系作為顯著特征,後者以“契約”關系作為本質屬性。這兩種類型的法律之間不是并列關系,而是表現為前後相繼的發展關系。第一種法律主要規範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即使涉及财産關系,也是在身份關系的基礎上予以調整,禁止把财産權和身份權分開處理。梅恩明确指出,這種“身份”指的是家庭内的家父身份和家子身份,它們在法律制度上表現為家父制或父權制。因而,家庭在資本主義之前的社會中居于基礎和核心地位,是人類最初身處其中的“完全孤立的集團”,人們是“由于對父輩的服從而結合在一起的”。家庭或家族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單元,其他組織都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它們本質上不過是“許多家族的集合體”。從家庭出發,人類逐漸形成氏族、部落,最後發展出了國家,并形成了與之相适應的法。
随着資本主義社會的确立,人們日益擺脫自己的“身份”關系,契約關系開始凸顯并日益占據主導地位。契約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個人必須具有自主性,因此,在梅恩看來,“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本質上就是确立“個人自決的原則”的過程,也就是“從集體走向個人的運動”。前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家庭,因此“從集體走向個人”就是“把個人從家庭和集團束縛的羅網中分離出來”。當這個轉型完成之後,社會關系轉變為契約關系,它“是因‘個人’的自由合意而産生的”。相應地,不但社會的道德規範會發生變化,而且法律規範也有所調整,它的主體從“家族”轉變成了“個人”。“‘個人’不斷地代替了‘家族’,成為民事法律所考慮的單位。”
需要進一步考察的是,恩格斯在什麼意義上認為《宣言》早已說過“從身份到契約”。僅僅從字面上看,《宣言》既沒有提到“身份”,也沒有涉及“契約”。但在我看來,《宣言》主要是在思想層面展開了對“梅恩命題”的論述,其中關于封建社會消亡和資産階級社會形成的内容就是這一命題的具體展開。《宣言》在論述“過去的各個曆史時代”時,馬克思恩格斯盡管把“各個不同的等級”概括為“壓迫者和被壓迫者”,但他們實際上認為“社會地位分成多種多樣的層次”,具體表現為“自由民和奴隸、貴族和平民、領主和農奴、行會師傅和幫工”,它們之間本質上都是一種“身份”關系。以封建社會為例,領主和農奴、行會師傅和幫工之間存在着“把人們束縛于天然尊長的形形色色的羁絆”,它們既包括蘊含“宗教虔誠、騎士熱忱和小市民傷感這些情感”的宗法關系,也包括籠罩着“溫情脈脈的面紗”的家庭關系,甚至包括“一切向來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職業”。不管是宗法關系、家庭關系還是籠罩着“神聖光環”的職業,它們背後的“身份”關系本質上體現的是人身依附性,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
但是,随着資産階級取得統治地位,這些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不平等“身份”關系被一種看似平等的“契約”關系取代了,因為那些以“封建的或行會的工業經營方式”等為基礎的“身份”關系發展成以“現代大工業”“交換價值”為基礎、以“沒有良心的貿易自由”“純粹的金錢關系”和“出錢招雇的雇傭勞動者”為主要特征的商品關系,而它是以“契約”為基礎的。在這種意義上,封建社會被資本主義社會取代的過程,就是“從身份進到契約”的過程。
二、從“梅恩命題”的“正确之處”到“三形态理論”
“梅恩命題”得到恩格斯的部分認可,《宣言》也确實論述了這一命題的“正确之處”。“梅恩命題”和《宣言》在研究方法和内容上存在諸多相似之處,符合甚至驗證了唯物史觀。比如,“梅恩命題”的論證大量使用了以經驗研究為基礎的曆史學和人類學素材。《宣言》發展了《德意志意識形态》(以下簡稱《形态》)中關于科學曆史理論“可以十分簡單地歸結為某種經驗的事實”的觀點,從經驗事實出發論述人類社會的發展。在馬克思看來,科學技術的應用、生産力的發展、生産方式的變革等因素最終導緻了封建社會的解體和資本主義生産關系的确立。又如,梅恩一方面在具體的家庭關系中考察法律和曆史的主體,另一方面批判了當時自然法理論中的“自然狀态”觀點。同樣,馬克思在《形态》中把初步确立的唯物史觀的出發點明确規定為“處在現實的、可以通過經驗觀察到的、在一定條件下進行的發展過程中的人”,而且在《宣言》中把處在一定生産關系之中從事實踐活動的“現實的、有生命的個人”(wirklichen libendigen Individuen)具體化為“貴族、騎士、平民、奴隸”等經驗性存在。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以下簡稱《手稿》)中,馬克思更是在把“在社會中進行生産的個人”作為理論“出發點”的基礎上,認為盧梭通過契約來建立自然狀态中“天生獨立的主體”之間的關系和聯系的社會契約,不是以自然主義為基礎的,而不過是魯濱遜一類的故事所造成的“美學上的假象”。
此外,“梅恩命題”的進步主義立場也基本上符合唯物史觀。在《古代法》中,梅恩論述該命題時已經預設了前提條件,認為它反映的是一種“進步社會的運動”過程。這種立場在《宣言》等文獻中已經得到了系統論述。馬克思恩格斯認為,資産階級推翻封建制度不但具有必然性,而且具有進步性;不僅如此,他們還明确提出了社會未來的發展方向,認為“資産階級的滅亡和無産階級的勝利是同樣不可避免的”。
然而,恩格斯認為“梅恩命題”的“正确之處”最主要體現在它的内容及其本質規定上。根據《古代法》,“梅恩命題”主要論述在人類社會不同發展階段占主導地位的兩種法律類型,即古代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人法”和現代社會占主導地位的“契約”法,即身份型法律和契約型法律。從表現形式上看,身份型法律和契約型法律存在着巨大差别。身份型法律調整的是古代共同體成員的“身份”關系,在這種法律中,法律主體沒有也不可能擺脫家庭等共同體的約束,隻能以“家父”等具有共同體性質的身份出現,而“身份”關系的基礎是依附性人格。契約型法律調整的是“新的社會秩序”中的“契約”關系,由于契約的前提是法律當事人的合意,因此簽訂契約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獨立人格。然而,這兩種法律類型在差别中包含着同一性。也就是說,它們在本質上是一緻的,因為界分這兩種法律類型的标準本質上都是人格(Personlichkeit)。與此同時,同一性中也包含着差别,具體表現為古代社會依附性人格和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獨立自由人格之間的不同。在“梅恩命題”中,兩者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處在一個前後相繼的發展序列之中。鑒于不同的法律類型适用于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這種用來區分法律類型的“人格”可以作為衡量社會發展階段的基準,用來分析社會曆史的發展。
“梅恩命題”最重要的“正确之處”在于它基于以人格為基礎的“人身依附關系”來分析封建社會等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滅亡和現代資産階級社會的産生,說明“從過去留傳下來的狀态進到自由契約所規定的狀态”的過程。正如上文所述,《宣言》的很多内容都論及各種“特殊的階層”消亡和現代資産階級的形成,這個過程就是,“從中世紀的農奴中産生了初期城市的城關市民;從這個市民等級中發展出最初的資産階級分子”。然而,作為受共産主義者同盟委托而作的綱領性文件,《宣言》的主要目的在于“共産黨人向全世界公開說明自己的觀點、自己的目的、自己的意圖”,因而沒有進一步深入分析這些現象所反映的本質,解釋這種社會形态變化的基礎概念——人格。
準确地講,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已經開始基于“人格”分析共同體(前資本主義社會)和資産階級社會中人的狀态,認為共同體條件下的人與人之間是一種依附性關系,隻是在擺脫了“貴族總是貴族”“平民總是平民”以及二者之間“封建的聯系”的約束,才使“各個人,不僅使資産者,而且更使無産者彼此孤立起來”。這種思想經過《宣言》的進一步闡述,在《手稿》中得到了充分展開,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三形态理論”。
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中延續《宣言》的思想提出,人們“越往前追溯曆史”,越發現進行生産的個人“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于一個較大的整體”,因為他總是處在家庭、氏族和“各種形式的公社”形成的身份關系之中,隻可能形成依附性人格。“隻有到18世紀,在‘市民社會’中”,人才發展為孤立的個人,成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才能獨立的動物”。
在《手稿》的“貨币章”,馬克思對之前基于“人格”分析社會曆史發展的理論内容進行了歸納和系統分析,提出了社會曆史發展的“三形态理論”。在他看來,人類社會發展包括三種社會形式。“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然發生的),是最初的社會形式,在這種形式下,人的生産能力隻是在狹小的範圍内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着。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這種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的生産能力成為從屬于他們的社會财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個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馬克思在其中的《資本主義生産以前的各種形式》部分,進一步論述了從第一種社會形式向第二種社會形式的過渡,分析了亞細亞的、古典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共同體發展到資産階級社會的必然趨勢。這個發展過程的最終目的是形成自由勞動,其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就是共同體中人身依附關系的解體和資産階級社會自由勞動的形成,以及資本家和雇傭勞動者自由人格的形成。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從“人格”關系的維度繼續論述了“三形态理論”。在他看來,前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人都是互相依賴的:農奴和領主,陪臣和諸侯,俗人和牧師。物質生産的社會關系以及建立在這種生産的基礎上的生活領域,都是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普遍的商品生産和交換“促進了工人個性的發展,從而促進了自由精神、獨立性和自我監督能力的發展”。在資本主義社會之後,人類社會最終将形成“一個自由人聯合體”。
《起源》是恩格斯晚年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其中很多觀點在某種程度上既是對曆史唯物主義的發展和應用,也是對曆史唯物主義的概括和論證。恩格斯借助“梅恩命題”這個中介從人格的角度論述“三形态理論”時隻提到了《宣言》,原因既可能是文獻學層面的,因為不管是《形态》還是《手稿》當時都沒有公開發表,也可能是出于宣傳的考慮,因為不管是《宣言》還是《起源》都是為了證明唯物主義曆史觀的科學性,并試圖用它來指導工人運動。但無論如何,恩格斯借助“梅恩命題”提醒人們,唯物史觀關于社會形态演進的内容非常豐富,應該看到基于“人格”分析社會發展的“三形态理論”是馬克思主義理論這塊整鋼不可分割的内容。
恩格斯對“梅恩命題”的肯定是批判性的。“梅恩命題”在使用“人格”概念時完全是抽象的,從而把人與其所處的社會曆史條件割裂開來。馬克思恩格斯在使用“人格”和“個體”等概念時,是在一定的社會曆史條件下加以讨論的,真正的目的在于揭示社會曆史發展規律的主體維度。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現實的個人”如果要與費爾巴哈的“自然人”等區别開來,就必須認識到它“總是要受曆史條件的限制,因而隻能是曆史的存在”。同理,“人的依賴關系”中的“人”也應該視為“自我創造、自我生成的曆史主體”,避免因為把“人和曆史割裂”錯誤地認為它是“某種無條件的‘在’”。唯有如此,才能彰顯馬克思主義曆史發展理論的科學性和全面性。
三、“梅恩命題”的“根本錯誤”與“五形态理論”
恩格斯認為“梅恩命題”确實有“正确之處”,但絕對稱不上是“偉大的發現”,因為他在提到該命題時就已經分析和批判了資産階級學者對“契約”乃至“身份”等要素的唯心主義解釋。就“契約”而言,人們用宗教抑或道德義務來解釋“契約”,完全沒有透過這些現象,追溯契約的真正本質,沒有看到它“在社會的一切舊有的聯系正在松弛,一切因襲的觀念正在動搖的時候,是必然要提出來的”,它是随着資産階級的興起在社會中逐漸取得主導地位的。換言之,基于資本主義的世界曆史“把一切都變成了商品,從而消滅了過去留傳下來的一切古老的關系,它用買賣、‘自由’契約代替了世代相因的習俗,曆史的法”。所有這一切都是資本主義生産方式打開的“決定性的缺口”。
然而,梅恩在描述曆史發展和階級劃分時所使用的“身份”本質上仍是法權關系,這與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身份依賴關系存在着根本差異。比如,當談到契約的理論基礎即人的自主性時,梅恩是在抽象的意義上讨論人的“自主性”的,如果不将其置于具體的社會曆史語境中,那麼這種自主性完全可以幻化為康德的“自由意志”、黑格爾的“絕對精神”和鮑威爾的“自我意識”等唯心主義概念。正因如此,馬克思在摘錄梅恩的《古代法制史講演錄》時不無譏諷地說道:“由此産生梅恩的一個偉大思想:在愛爾蘭式的家庭劃分的背後,乃是patria potestas{父權},實行劃分的基礎”。這種“父權”觀念,不但梅恩在使用,而且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的“家庭”環節同樣以此為基礎。在我看來,“自主性”的“通用”恰恰表明這個概念以及建立其上的理論沒有與具體社會的生産力和生産關系結合起來,進而陷入了唯心史觀。綜合來看,“梅恩命題”盡管有其“正确之處”,但卻存在着重大的理論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梅恩命題”盡管以“身份”和“契約”來解釋社會曆史的發展,但沒有揭示其深層次根源。在《古代法》中,梅恩強調了古代社會中人們身份的重要性,認為這種身份關系決定着人們的财産關系及其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人們的“身份”起源于“古代屬于‘家族’所有的權力和特權”。換言之,他不是從經濟的角度尋求對“身份”的合理解釋,反而認為它建立在“權力”和“特權”等政治上層建築上。
其次,“梅恩命題”把人類曆史進行了簡單化處理,認為它僅僅包含“身份”和“契約”兩個階段,盡管它認為這兩個階段呈現出一種發展關系,表現出了“進步”的屬性,但卻忽略了人類社會發展的曲折性。
最後,“梅恩命題”在邏輯上必然會表現出一種“曆史終結論”的色彩。“梅恩命題”的這個特點不但為資本主義社會産生和永恒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辯護,而且為資産階級的殖民活動提供了理論支撐。正因如此,梅恩所辯護的不過是一種“自由的帝國主義”理論。
作為英國曆史法學的關鍵人物,梅恩的法律思想受到了薩維尼等德國曆史法學派的直接影響。馬克思早期的思想發展同樣受到了德國曆史法學的影響,但他在吸收該學派思想的合理内核後,很快就予以揚棄,确立了曆史唯物主義,并在完善和發展曆史唯物主義過程中提出和完善了“五形态理論”。如果說“三形态理論”從曆史規律的主體方面矯正了梅恩命題,那麼“五形态理論”則從曆史規律的客觀方面即生産關系的辯證關系維度徹底糾正了“梅恩命題”存在的根本錯誤。
第一,“五形态理論”的核心是根據生産力決定的生産關系來界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五形态理論”的内容表面看來是論述人類社會發展的諸階段,但是,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文獻中論述社會形态時,都是結合生産力和生産關系或所有制形式展開的。他們在《形态》中初次論述人類社會曆經的所有制形式時是以分工為基礎展開的,而“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是由“新的生産力”引起的。也就是說,生産力發展導緻了分工的發達,最終導緻了新所有制形式的出現。在更為系統地論述社會形态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馬克思同樣是在生産力和生産關系之間矛盾關系的基礎上闡明“亞細亞的、古希臘羅馬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産階級的”等幾種“經濟的社會形态”的前後相繼順序。但這個結論與“兩個決不會”聯系在一起,後者是社會形态更替和向前發展的前提。詳言之,當馬克思提到“無論哪一個社會形态,在它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産力發揮出來以前,是決不會滅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産關系,在它的物質存在條件在舊社會的胎胞裡成熟以前,是決不會出現的”,他提醒人們一定要注意生産力、生産關系和社會形态之間的邏輯順序,沒有生産力的充分發展,就不會有新的生産關系出現,社會也就不會發展到一個新形态。不僅如此,以這些概念的辯證關系為基礎,“五形态理論”不但論述了“人類社會的史前時期”幾種社會形态的更替,而且論證了人類未來的社會形态即共産主義社會出現的必然性。
第二,“五形态理論”主要論述的是人類社會發展經曆的五種形态,這種理論能比“梅恩命題”等曆史理論更科學、更翔實地解釋人類社會的曆史。“梅恩命題”把人類社會發展史簡化為“身份”階段和“契約”階段,這種簡單的分析模式很難充分揭示人類社會的複雜曆史。而“五形态理論”從時間和空間的雙重維度全面揭示了人類社會發展的複雜性和整體發展趨勢。“五形态理論”在内容上相較于“梅恩命題”的豐富性不是單純的量的增加,而是一種質的變化,因為它證明了曆史唯物主義在理論上的完備性,同時又滿足了馬克思主義對平等的價值追求。比如,《資本主義生産以前的各種形式》就深刻地表現出了曆史唯物主義的這些特征。這個文本不但能夠把“三形态理論”和“五形态理論”整合到一起,表明它們在理論上既是自洽的也是互補的,并且從社會形态的維度論證了馬克思主義的整體性特征。這是因為,當馬克思在論述前資本主義向市民社會過渡,抑或是從亞細亞共同體、古典古代共同體和日耳曼共同體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時,他既使用了作為“三形态理論”基礎的“身份”,也使用了作為“五形态理論”基礎的“所有權/所有制”,并且認為身份權是以财産權作為中介發揮作用的。不僅如此,“五形态理論”在相同的理論權重上考察了亞細亞共同體等非歐洲社會形态及其特征,分析了它與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之間的關系,否認日耳曼共同體是亞細亞共同體過渡到資本主義社會的中介,這表明馬克思同等考量各種社會形态的曆史地位及其價值。在此意義上,“五形态理論”充分表明曆史唯物主義在真理尺度和價值尺度上的統一,是一種真正科學的世界曆史理論。
第三,“五形态理論”從根本上消除了“曆史終結論”。盡管“曆史終結論”是當代學者福山提出的觀點,但它的内容在黑格爾、梅恩等人那裡就已經有了萌芽。黑格爾在《曆史哲學》中論及亞細亞社會等文明形态,但他把亞細亞共同體當作“絕對精神”運動的起點,因而将其置于人類文明發展的初級階段,而“絕對精神”運動發展的最高階段即人類社會最文明的社會形态,是人的主觀自由得到充分發展的市民社會,即資本主義社會。在黑格爾看來,隻有日耳曼世界才是這種社會的代表,是絕對精神最高發展階段的體現。“梅恩命題”盡管在内容上比黑格爾曆史哲學簡單,而且二者似乎存在巨大差異,但它基本上仍把日耳曼地區的社會作為人類曆史發展的終點,因而同樣具有“曆史終結論”的特征。馬克思恩格斯超越同時代哲學家的地方在于,他們在科學分析人類曆史基礎上,提出了社會發展的未來走向,即通往作為“自由人的聯合體”的共産主義社會。馬克思恩格斯的“五形态理論”并不是“曆史終結論”,因為他們從來不把未來的共産主義社會當作人類社會發展的終點,不會僅僅将其視為一種“應當确立的狀況”“現實應當與之相适應的理想”,而是“消滅現存狀況的現實的運動”。如果把共産主義視為“應當确立的狀況”,那麼它就成了康德式的彼岸世界,既是曆史的終點,也隐喻地成了人類永遠達不到的目标。“五形态理論”設定的共産主義社會由于其自身的“運動”屬性,使得這種社會形态本身具有開放性,因而也就成了人類可以通過社會革命的實踐來不斷揚棄和超越資本主義社會的動力機制,讓人類社會向未來保持了開放性。
當然,“五形态理論”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批判“梅恩命題”,但“梅恩命題”确實從否定的角度證明了曆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性和豐富性。作為一個外在标尺,“梅恩命題”可以讓人們從正反兩個視角更加全面、深刻地認識馬克思恩格斯的社會發展理論,甚至整個馬克思主義。
四、結 論
從《起源》出發,我們可以認為恩格斯關于“梅恩命題”的評價是辯證的,定位也是非常清晰的。因此,在恩格斯評價的基礎上,結合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文本,我們既要闡明曆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性,辨析關于唯物史觀尤其是它的社會形态理論的内容,也要通過比較來說明,他們的社會—曆史哲學開創了新的解讀範式,而且這種理論範式因其科學性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産生了重大影響。通過對“梅恩命題”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認識。
首先,“梅恩命題”及其與曆史唯物主義的關系促使我們更加全面地看待“三形态理論”和“五形态理論”之間的關系。“三形态理論”和“五形态理論”絕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而是内在統一的,都是曆史唯物主義不可或缺的内容,隻是從社會曆史發展規律的主體方面和客觀方面各有側重地論述了社會發展及其曆史趨勢。具體說來,“三形态理論”是根據“人的依賴關系”程度的高低直接呈現社會曆史發展的階段和趨勢,主要是從曆史主體的層面來表征社會曆史的發展,具有直接性和外在性;“五形态理論”是根據作為曆史規律客觀性表征的所有制關系,深入到經濟層面對社會曆史發展作出了本質性的揭示,因而具有決定性和根本性。前者的理論依據即人格權(“身份”或依賴關系)最終要通過後者依據的所有制關系即“财産關系(這隻是生産關系的法律用語)”來發揮理論作用。因此,“三形态理論”和“五形态理論”都是曆史唯物主義這個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
其次,“梅恩命題”的内容及其評價表明,該命題确有其合理之處,但更要看到其不足和迷惑性。馬克思恩格斯在其理論生涯中不斷批判錯誤的曆史理論,早期對德國唯心史觀的批判促進了唯物史觀的形成,成熟時期對英國曆史法學派的批判則促進了唯物史觀的發展,推動了它的具體應用。然而,相較于德國唯心史觀,梅恩等曆史法學的社會曆史理論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騙性,因為它們大多以經驗人類學為基礎,與馬克思恩格斯成熟時期研究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方法非常相似,這使得人們往往隻看到二者的相似性,進而誇大前者的“正确之處”,而沒有看到二者的根本區别,更不能準确指出前者的“根本錯誤”。沒有理論基礎和階級立場的方法,即使在材料選擇和方法使用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可能得出真正正确的結果。黑格爾的辯證法是如此,梅恩的曆史理論亦複如是。
最後,馬克思恩格斯對“梅恩命題”的批判和超越表明,唯物史觀因為其科學性得到了同時代和後世衆多社會學家和曆史學家的認可。契約是生産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其大行其道更是資本主義社會“物的依賴關系”居主導地位的結果。客觀而言,資本主義社會的契約具有曆史進步性和曆史局限性二重性。就其進步性而言,它确實沖破了封建關系,這種資本主義社會條件下的自由勞動取代了古代社會的“直接的強制勞動”,讓雇傭工人獲得了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就其局限性而言,“梅恩命題”中的“契約”及其強調的自由人格不過是“交換價值的交換的一種理想化的表現”,工人并沒有也不可能獲得真正的自由。相反,這種看似自由和平等的契約關系反而為資産階級統治無産階級的“正當性”提供了論證,從而讓資本家無償占有工人的剩餘價值具有了正當的法律外衣。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尤其是随着《民法典》的頒布和實行,我國發展至新時代也必然會要求遵紀守法,形成一種“契約”精神。但是,這種契約的理論基礎絕非西方法律中的“抽象人格”,我國法律的主體是“人民”,必須做到“以人民為中心”,最終實現讓法律“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指出:“民法典把我國多年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來,規範經濟生活和經濟活動賴以依托的财産關系、交易關系,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契約”強調的是商業活動中的誠實守信,應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持一緻,受其規制。因而,我們借鑒和利用契約的目的,并不是要照抄照搬西方的“契約”,而是要讓它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條件下發揮積極作用;不能讓它服務于資本,而應服務于人民。
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評價資産階級的曆史編纂學時指出,它并不關注社會發展科學規律的揭示,而是為了闡明“純粹的思想”的邏輯演繹,但它的最終目的仍然是為資産階級的統治服務,即通過自由、平等等觀念來“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們描繪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義的思想”,從而在意識形态上為資産階級的統治服務。“梅恩命題”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資産階級的曆史編纂學,目的是為資産階級服務。然而,隻有真正掌握曆史唯物主義,才能夠像馬克思恩格斯那樣揭示它的理論本質。
參考文獻:
[1]《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
[3]〔德〕黑格爾:《曆史哲學》,王造時譯,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
[4]〔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陽、張啟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年。
[5]〔美〕弗朗西斯·福山:《曆史的終結與最後的人》,陳高華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
[6]〔美〕卡魯娜·曼特娜:《帝國的辯解——亨利·梅因與自由帝國主義的終結》,何俊毅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年。
(作者:王貴賢,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中國曆史唯物主義學會理事;來源:《馬克思主義研究》2022年第5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