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複】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複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本條是關于認定或者恢複某種民事行為能力狀态相關法定程序的規定。認定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對成年人意思能力和行為自由的重大限制,必須嚴格掌握申請主體的範圍。認定恢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對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狀況的提升,在不同程度上解除了對成年人意思能力和行為自由的限制,是對成年人自主意識的尊重。
利害關系人
對于第1款規定的“利害關系人”的範圍,主要包括本人的近親屬、債權債務人等。
對于第2款規定的“利害關系人”的範圍,主要包括本人的監護人、債權債務人等。
在具體案件中,這些主體是否都有資格向法院提出申請,也要在個案中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認定利害關系人是否是适格的申請主體,需要看本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對其是否有重要意義或者影響。
有關組織
本條第3款對“有關組織”的範圍作出規定,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這些組織往往具有向法院申請認定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狀況的意願、能力或者條件。
其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負責辦理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是分别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殘疾人權益的組織;
一些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也緻力于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這些組織具有保護相關辨識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願、能力。
學校、醫療機構往往能及時發現了解學生、患者的智力、精神健康現狀,具備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條件,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意願。
民政部門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一個重要的職責就是負責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方面的工作,由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其部門職責。
認定或者恢複某種民事行為能力狀态制度設立的法律意義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辨認識别能力不足,往往是因為先天因素或者疾病、事故原因造成的,短時期内難以恢複,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轉的。将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是對該成年人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選任監護人,保護其人身權益、财産權益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是法定代理人可以通過主張該成年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避免該成年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三是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交易相對人可以事先決定是否與該成年人進行交易。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交易,相對人也可以通過催告法定代理人及時予以追認或者依法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盡快确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依據本條規定,該認定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并需要由法院作出判決,主要原因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對成年人的權益影響重大。将成年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既是對辨認識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護,也是對這些成年人自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限制,因此必須通過法定程序進行。此外,這些成年人辨認識别能力缺失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人難以認定,宜由法院綜合各方面情況作出判斷。
案例參考:
張某某申請認定被申請人傅某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張某某稱,申請人張某某與被申請人傅某某系母女關系。被申請人傅某某年歲已高,長期卧床,意識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于2016年9月2日簽發的肢體貳級殘疾人證,目前居住在家由家人全天照顧中。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張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傅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申請人為其監護人。
本院認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傅某某受疾病影響,認知功能受損已較嚴重,無法獨立從事複雜的民事活動,也無法正确認識自身的處境,不能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經鑒定,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本院予以認可。被申請人的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現其子女均表示同意由申請人擔任監護人,本院予以準許。
與本條相關聯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财産無主案件、确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适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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