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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老賴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2 12:30:54

法律上的老賴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随着新版《民事糾紛強制執行法案草案》的出台,對于惡意逃廢債的懲治行為,做出了進一步的完善,完全保障了債權人權益兌現、執行機關推進程序;同時一個顯著的進步是,嚴格債務人失信人名單的準入制,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法律上的老賴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法律上的老賴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債務人是不是老賴)1

法律上的老賴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

随着新版《民事糾紛強制執行法案草案》的出台,對于惡意逃廢債的懲治行為,做出了進一步的完善,完全保障了債權人權益兌現、執行機關推進程序;同時一個顯著的進步是,嚴格債務人失信人名單的準入制。

這就是我們今天所探讨的強制執行,不能單純地以“未履行債務”為由做有罪推論,事實和依據缺一不可。

嚴格債務人失信人名單準入制的必要性。

我們知道,債務糾紛産生的因素很複雜,而債務人的心理素質和法律觀念各有不同,在債務糾紛中,有喪失償還能力,暫時無法履行償還義務的,也有惡意逃廢債的。

對于沒有償還能力的,債權人對債務人未來的創造能力,償還能力沒有把握,一是害怕債權失效,二是害怕将來債務産生糾紛,于是起訴債務人就成了必要流程。

相比于沒有償還能力的,惡意逃廢債的情形,債權人除了起訴之外,别無他法。

所以,債務糾紛案件就有這兩部分組成。

基于保障債權人利益的考慮,也為了保障法院執行的順利進行,往往會采取一刀切辦法對債務人自由空間進行幹預,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個現象:

對于沒有償還能力的實際債務影響人,這樣的幹預很明顯制約了他們的發展,進而影響創收,最終降低了償還能力。這是執行難的症結之一。

其次,對失信人的自由空間的制約,實際上對于惡意逃廢債的被執行人,起不到實質性的威懾作用,反而這些不痛不癢的懲罰,會讓他們更加肆無忌憚。這是執行難的症結之二。

那麼要完全規避這種行為,就必須采取更加嚴厲的措施和懲罰手段,要讓失信者真正的從行為、思想和自由空間上,切實感受到壓力,進而讓他們不敢失信。

但同時,過于嚴苛的懲治手段,對于喪失償還能力的債務人來說,又是一場災難。假如他們失去了生存空間,生活空間,那麼不但債務糾紛無法化解,反而因為壓力過大,制造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所以,嚴格債務人失信人名單準入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這樣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可以讓誠而不幸的債務人免受失信名單的限制,有重頭再來的機會,降低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的權益侵犯;二是可以使用更加嚴苛的手段幹預惡意逃廢債的行為,讓惡意逃廢債失去生存的土壤。

關于惡意失信與誠而不幸的認定。

并不是所有債務糾紛案件中的債務人,或者被納入失信人中的債務人,都是惡意失信,或者逃廢債。但是一旦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将對債務人産生毀滅性的打擊。

但是同樣一部分惡意逃廢債的,卻過着花天酒地,别墅豪車的生活,這不僅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也挑戰了法律的權威,同時也讓誠而不幸的債務人,替他們背了黑鍋,以至于給大家造成的印象是:被納入失信人名單中的都不是好人。但事實,并非如此!

所以,關于債務人是惡意失信還是誠而不幸的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該如何認定呢?該由誰來認定呢?

通常,我們都是采取有罪推論,而推論的唯一依據就是:債務人未能履行償還義務。

因為債務人沒有按時履行償還債務,那就是失信,就是“老賴”,但是債務人負債背後的原因,以及未能履行償還義務的原因,完全被忽視。

這對于債務人來說,不但有失公允,同時基于這樣的認定,債權人在催收的時候就會采取極端手段,比如暴力催收,比如對簿公堂。

顯而易見的是,這些失去償還能力的債務人,被極端催收,被起訴至法院,可能都無法達到債務化解的目的,于是債務人就會被認定為“老賴”,不誠信,素質低等。

基于對法律的深度的期盼,同時面對法院執行不能的結果,債權人就會對債務人産生偏見,敵對。

于是我們發現,債權人不停抱怨債務人多麼多麼的狡猾,甚至期許以刑事手段來懲罰債務人;而一邊債務人也在呐喊:為什麼不能給我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

這是一個死結,因為錢是掙出來的,而不是逼出來的!

但是,作為債務人,很難從心理上接受債務人失去償還能力的事實,換句話來說就是找一個借口,來安慰自己的錢可能打水漂的事實!同時也對債務人失去了信任,即便債務人已經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債權人仍然不會認為他們沒有償還能力。

當然,惡意讨債的隻會更加僞裝自己。

所以,對于債務人是惡意失信還是誠而不幸的認定,必須需要權威部門來落實。

新版《民事糾紛強制執行》規定:賦予律師對債務人财産調查取證的權利。

也就是說,今後在審理債務糾紛案件的時候,不再單純地以債務人說自己沒錢,就不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同時也不會以債務人未能履行償還義務,就會對債務人采取強制措施。

簡單說來,是有錢不還,還是沒錢可還,是由律師和法院說了算,對債務人是否采取強制執行,不能單靠不能履行債務為由,而是建立在完善的證據基礎之上。

所以,這對誠而不幸的債務人來說,無疑是一次新生的機會!

關于已經被納入失信人名單的解除宗旨

查看了一下中國執行網的數據,幾個月時間,就增加了100多萬,但是如果減除從黑名單中删除的,實際數字遠不止100萬。

我們看到,有相當大一部分債務人躺在黑名單裡,有限的自由空間,必定讓債務人失去更多創造财富的機會,進而延緩債務化解的時間。

所以,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就顯得尤為必要。

1、

筆者認為,首先債權人是第一責任人,事實上也隻有債權人才有機會更多更全面的了解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如果債務人确實失去償還能力,且能積極主動配合償還債務,那麼債權人有必要采取措施,讓債務人走出限制,這是最直接有效的辦法。當然,如果不摒棄對債務人的偏見,很難走出這一步。

2、

其次,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法院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法院除了維護公平正義,同時也必須考慮到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債務糾紛化解的必要基礎。

介于司法的權威性,幫助債務人擺脫限制,重新走上新生之路,這也體現了法制的權威和溫度。

3、

最後,債務人必須采取自救措施。

如果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就對債權人,法院,社會産生敵對情緒,甚至破罐子破摔,最大的受害者就是自己。

所以,如果債務不能如期償還,首先跟債權人達成和解,其次跟法院積極溝通,避免被納入失信人名單,滿足條件的可以申請移除失信人名單。

總之,一切都要朝着有利于化解債務糾紛的方向努力!

債務人想要重頭再來,而外部不斷施加壓力,制造障礙,這對于債務化解是極為不利的。

所以,尤其是在強制執行中,不能以“未履行債務”做有罪推論,要讓誠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東山再起的機會,也要讓惡意逃廢債的寸步難行!

最後,願所有債務人朋友早日走出債務泥潭!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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