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老賴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随着新版《民事糾紛強制執行法案草案》的出台,對于惡意逃廢債的懲治行為,做出了進一步的完善,完全保障了債權人權益兌現、執行機關推進程序;同時一個顯著的進步是,嚴格債務人失信人名單的準入制,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法律上的老賴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随着新版《民事糾紛強制執行法案草案》的出台,對于惡意逃廢債的懲治行為,做出了進一步的完善,完全保障了債權人權益兌現、執行機關推進程序;同時一個顯著的進步是,嚴格債務人失信人名單的準入制。
這就是我們今天所探讨的強制執行,不能單純地以“未履行債務”為由做有罪推論,事實和依據缺一不可。
嚴格債務人失信人名單準入制的必要性。我們知道,債務糾紛産生的因素很複雜,而債務人的心理素質和法律觀念各有不同,在債務糾紛中,有喪失償還能力,暫時無法履行償還義務的,也有惡意逃廢債的。
對于沒有償還能力的,債權人對債務人未來的創造能力,償還能力沒有把握,一是害怕債權失效,二是害怕将來債務産生糾紛,于是起訴債務人就成了必要流程。
相比于沒有償還能力的,惡意逃廢債的情形,債權人除了起訴之外,别無他法。
所以,債務糾紛案件就有這兩部分組成。
基于保障債權人利益的考慮,也為了保障法院執行的順利進行,往往會采取一刀切辦法對債務人自由空間進行幹預,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個現象:
對于沒有償還能力的實際債務影響人,這樣的幹預很明顯制約了他們的發展,進而影響創收,最終降低了償還能力。這是執行難的症結之一。
其次,對失信人的自由空間的制約,實際上對于惡意逃廢債的被執行人,起不到實質性的威懾作用,反而這些不痛不癢的懲罰,會讓他們更加肆無忌憚。這是執行難的症結之二。
那麼要完全規避這種行為,就必須采取更加嚴厲的措施和懲罰手段,要讓失信者真正的從行為、思想和自由空間上,切實感受到壓力,進而讓他們不敢失信。
但同時,過于嚴苛的懲治手段,對于喪失償還能力的債務人來說,又是一場災難。假如他們失去了生存空間,生活空間,那麼不但債務糾紛無法化解,反而因為壓力過大,制造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所以,嚴格債務人失信人名單準入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這樣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可以讓誠而不幸的債務人免受失信名單的限制,有重頭再來的機會,降低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的權益侵犯;二是可以使用更加嚴苛的手段幹預惡意逃廢債的行為,讓惡意逃廢債失去生存的土壤。
關于惡意失信與誠而不幸的認定。并不是所有債務糾紛案件中的債務人,或者被納入失信人中的債務人,都是惡意失信,或者逃廢債。但是一旦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将對債務人産生毀滅性的打擊。
但是同樣一部分惡意逃廢債的,卻過着花天酒地,别墅豪車的生活,這不僅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也挑戰了法律的權威,同時也讓誠而不幸的債務人,替他們背了黑鍋,以至于給大家造成的印象是:被納入失信人名單中的都不是好人。但事實,并非如此!
所以,關于債務人是惡意失信還是誠而不幸的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該如何認定呢?該由誰來認定呢?
通常,我們都是采取有罪推論,而推論的唯一依據就是:債務人未能履行償還義務。
因為債務人沒有按時履行償還債務,那就是失信,就是“老賴”,但是債務人負債背後的原因,以及未能履行償還義務的原因,完全被忽視。
這對于債務人來說,不但有失公允,同時基于這樣的認定,債權人在催收的時候就會采取極端手段,比如暴力催收,比如對簿公堂。
顯而易見的是,這些失去償還能力的債務人,被極端催收,被起訴至法院,可能都無法達到債務化解的目的,于是債務人就會被認定為“老賴”,不誠信,素質低等。
基于對法律的深度的期盼,同時面對法院執行不能的結果,債權人就會對債務人産生偏見,敵對。
于是我們發現,債權人不停抱怨債務人多麼多麼的狡猾,甚至期許以刑事手段來懲罰債務人;而一邊債務人也在呐喊:為什麼不能給我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
這是一個死結,因為錢是掙出來的,而不是逼出來的!
但是,作為債務人,很難從心理上接受債務人失去償還能力的事實,換句話來說就是找一個借口,來安慰自己的錢可能打水漂的事實!同時也對債務人失去了信任,即便債務人已經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債權人仍然不會認為他們沒有償還能力。
當然,惡意讨債的隻會更加僞裝自己。
所以,對于債務人是惡意失信還是誠而不幸的認定,必須需要權威部門來落實。
新版《民事糾紛強制執行》規定:賦予律師對債務人财産調查取證的權利。
也就是說,今後在審理債務糾紛案件的時候,不再單純地以債務人說自己沒錢,就不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同時也不會以債務人未能履行償還義務,就會對債務人采取強制措施。
簡單說來,是有錢不還,還是沒錢可還,是由律師和法院說了算,對債務人是否采取強制執行,不能單靠不能履行債務為由,而是建立在完善的證據基礎之上。
所以,這對誠而不幸的債務人來說,無疑是一次新生的機會!
關于已經被納入失信人名單的解除宗旨查看了一下中國執行網的數據,幾個月時間,就增加了100多萬,但是如果減除從黑名單中删除的,實際數字遠不止100萬。
我們看到,有相當大一部分債務人躺在黑名單裡,有限的自由空間,必定讓債務人失去更多創造财富的機會,進而延緩債務化解的時間。
所以,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就顯得尤為必要。
1、
筆者認為,首先債權人是第一責任人,事實上也隻有債權人才有機會更多更全面的了解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如果債務人确實失去償還能力,且能積極主動配合償還債務,那麼債權人有必要采取措施,讓債務人走出限制,這是最直接有效的辦法。當然,如果不摒棄對債務人的偏見,很難走出這一步。
2、
其次,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法院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法院除了維護公平正義,同時也必須考慮到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債務糾紛化解的必要基礎。
介于司法的權威性,幫助債務人擺脫限制,重新走上新生之路,這也體現了法制的權威和溫度。
3、
最後,債務人必須采取自救措施。
如果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就對債權人,法院,社會産生敵對情緒,甚至破罐子破摔,最大的受害者就是自己。
所以,如果債務不能如期償還,首先跟債權人達成和解,其次跟法院積極溝通,避免被納入失信人名單,滿足條件的可以申請移除失信人名單。
總之,一切都要朝着有利于化解債務糾紛的方向努力!
債務人想要重頭再來,而外部不斷施加壓力,制造障礙,這對于債務化解是極為不利的。
所以,尤其是在強制執行中,不能以“未履行債務”做有罪推論,要讓誠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東山再起的機會,也要讓惡意逃廢債的寸步難行!
最後,願所有債務人朋友早日走出債務泥潭!
感謝閱讀~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