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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管理法第十四條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6-29 16:59:32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又雙叒叕傳出出台消息了。這次的時間表是今年2月底。那麼,新老《辦法》之間,到底有哪些“最不同”?新《辦法》中,又有哪些值得關注?

從2016年1月公示至今,《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便牽動着從業者的心弦。而在此之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老《辦法》)自2005年實施後,業内質疑聲就從未停歇過。

2007年以來,商務部多次向行業人士征集老《辦法》的修訂意見。與此同時,我國汽車流通行業發生巨變,老《辦法》與行業不相适應的問題、矛盾漸增,也趨于複雜。

汽車銷售管理法第十四條(手把手教你看懂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1

如今,我國汽車保有量已達1.94億輛,汽車業正逐步走向成熟。在此大背景下,我國汽車流通業亟待形成以品牌授權體系為主,多種銷售渠道并行發展的局面,尤其是随着新能源汽車的應用、電商平台的興起以及農村市場購買力的增加,銷售服務渠道應更趨多元。

為此,新《辦法》中增加了不少限制供應商行為的内容,有助于建立和諧的廠商關系。

時代巨輪滾滾向前,不能否定老《辦法》在施行初期對行業、市場所起的規範作用,但順應時代發展,兼顧市場各方利益,成為當前汽車經銷服務業對新《辦法》的最大訴求。

在可期的未來,新《辦法》的出台或将進一步影響汽車流通業的生态系統。但不容忽視的是,新《辦法》隻是行業政策,不具備法律效力,推動其落地還需政府部門依政而行和市場主體自律經營。

1、老問題與新思路

老《辦法》

1.不适應中央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的要求

2.單一銷售模式流通效率不高

3.汽車供給商與經銷商地位失衡

4.市場主體行為規範不足

5.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夠

新《辦法》

1. 取消品牌授權備案制

2.允許授權與非授權模式同時存在,允許銷售與售後分離

3.增加對汽車供應商的限制性條款

4.對供應商和經銷商均提出規範要求

5.明确産品質量、随車文件和售後服務責任要求

從新老《辦法》對比中不難看出,政策變化的背後,體現的是兩個不同時期流通行業在廣度、深度、容量等方面的不同格局,是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的必然。

2、供應商、(總)經銷商、汽車定義有變

老《辦法》

供應商:汽車生産企業、總經銷商

經銷商:品牌授權經銷商

總經銷商:需要授權和備案,屬于供應商,分銷進口車。

汽車:無規定

新《辦法》

供應商:汽車生産企業、接受境内生産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的經營者、進口汽車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經銷商: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銷售汽車的,視為經銷商。

總經銷商:棄用總經銷商概念,改為進口汽車進行銷售的經營者。經銷商可銷售未經境外汽車生産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

汽車: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且在境内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市場主體定義的改變反映出市場角色關系的變化。經銷商不再僅指品牌授權經銷商,而是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如車企直接向消費者賣車,扮演的是經銷商的角色。

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秘書長朱孔源認為,新《辦法》打破了進口車總經銷商備案制,經銷商無需從總經銷商處進貨,也無需獲得廠家授權,可直接從海外進口車輛。

3、取消授權備案制

老《辦法》

單一品牌授權模式

新《辦法》

允許授權和非授權模式同時存在

老《辦法》

建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備案制度

新《辦法》

取消備案制

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海峰分析稱,由于老《辦法》對品牌經銷商和總經銷商采用備案制,需要審批,新《辦法》取消審批是把汽車商品作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對待。

由于單一的授權銷售模式流通效率不高,因此新政允許授權和非授權模式同時存在。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郎學紅強調,新《辦法》并不是取消授權模式,而是取消廠家授權體系下的4S店體系這一單一授權模式,同時鼓勵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多種非授權銷售模式的出現,未來渠道将進一步多元化。

4、限定授權合同簽訂及解除條件

老《辦法》

授權期限無規定

解除授權無規定

新《辦法》

授權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首次授權期限不得低于5年。

未違反合同約定被供應商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有權要求供應商按不低于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價格收購其設施設備,并回購相關庫存車輛和配件。

朱孔源認為,對授權期限的簽訂和解除加以限制,制約廠家利用年末續約來威脅經銷商的行為。

郎學紅認為,實際市場活動中,由于經銷商建店成本較高,投資回報期較長,很容易出現授權期不到,供應商單方面解除授權合同的情況,且不負責回購,新《辦法》維護了經銷商的實際利益。

5、銷售與售後分離

老《辦法》

供應商安排授權品牌經銷商銷售與售後服務

新《辦法》

供應商不得對經銷商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為其他供應商提供配件及售後服務。

6、配件渠道開放

老《辦法》

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授權範圍内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售後服務、配件供應等活動。

新《辦法》

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産商的銷售對象,有關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

朱孔源認為,這兩點鼓勵多種經營形式的出現,經銷商可一定程度上根據自己的意願建店,售後服務的模式更加多樣,同時限制了供應商利用不平等地位壟斷原廠配件渠道和價格,讓原廠配件在授權與非授權體系中自由流通。

7、限制供應商規定銷售數量、壓庫

老《辦法》

銷售數量:供應商不得強行規定經銷數量。

壓庫:無規定

新《辦法》

銷售數量:供應商不得規定汽車銷售數量。

壓庫:供應商不得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但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内容達成一緻的除外。

郎學紅認為,供應商制定銷量目标有一定合理性,但必須要貼近市場,考慮到經銷商的實際情況。

此外,供應商壓庫的行為始終存在,且直接影響經銷商對廠家的滿意度,新《辦法》規定不得壓庫,但也考慮了供應商的利益,雙方若達成一緻,壓庫亦合規。

8、限制供應商搭售,允許經銷商轉售

老《辦法》

搭售:供應商不得進行品牌搭售。

轉售:無規定

新《辦法》

搭售:供應商不得對經銷商搭售未訂購的汽車、汽車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轉售:供應商不得限制經營本企業汽車産品的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

進一步限定搭售行為。允許經銷商轉售則是考慮到更加順應市場規律,同時讓更多原廠配件自由流通。

9、鼓勵共享型、節約型經濟

老《辦法》

無規定

新《辦法》

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汽車銷售及售後服務網絡。

加快發展城鄉一體的銷售及售後服務網絡。

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積極發展電子商務。

大力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建設。

郎學紅認為,在國家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移動互聯迅猛發展,銷售渠道下沉三四線及農村市場逐漸迸發生機的背景下,新《辦法》提出相應的導向性内容,盡管對此沒有具體展開,但指出了發展方向。

10、明示車型數據、售後信息等

老《辦法》

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明示汽車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内容。

新《辦法》

經銷商、售後服務商如實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産商(進口産品為進口商)、生産日期、适配車型等信息;明示收費标準、售後服務技術政策、“三包”信息等。

郎學紅認為,老《辦法》的突出問題在于确立汽車供應商的強勢地位,導緻供應商和經銷商關系失衡,導緻汽車業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産生矛盾。

在老《辦法》中,消費者的權益沒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新《辦法》增加了很多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證信息公開透明的條款。

從中不難看出,随着我國汽車業從賣方市場進入買方市場,行業重心已經從建立品牌授權體系到更好地服務消費者,确保充分競争。

編輯:焦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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