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房産查封就是指在訴訟的過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請将被告的房屋進行查封處理的一種行為。如果房産被查封了的話,那麼該房産就是無法進行買賣、過戶等行為的。那麼房産查封如何解封,房産查封後還可以居住嗎?
一、房産查封如何解封,房産查封後還可以居住嗎
依據最高院的規定,如果房屋是屬于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法院可以查封房屋,得不能拍賣,所以被執行人還可以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财産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标準确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産因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已經強制執行完畢,經被查封财産的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決定并執行。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産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産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産的法律文書;
3、國土房産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解封處理。
二、法院房産查封的法定程序
1、法院向國土房産部門發出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産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發房地産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産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的,應提交房地産交易所出具的該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産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3、國土房産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三、房産查封是什麼意思?
房産查封指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請的情況下通過司法的途徑把被告所屬名下的房産查封,被查封後的房産是不能進行過戶、抵押等手續的,但仍可以繼續居住使用。強制執行查封後,被告還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轉讓房子了,就是對這棟房子的權利進行了限制,不能轉讓、贈與給他人了。
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人民法院查封房地産,應與案件訴訟、執行标的為基礎:
1、執行依據明确記載房地産的數量、位置的,實際查封的數量、位置應與其相當;
2、已能确定部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上應寫明查封的房地産的具體部位、數量;
3、對不可分割的房地産,應當整體查封,但協助執行通知書上應當寫明查封房地産的具體價值量。
如果我們被法院查封的房産是我們的唯一住房,那麼我們是可以繼續居住的。當我們的房産被查封之後,我們應當積極配合法院的工作,争取早日把房産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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